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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之初探/宋建君

时间:2024-07-13 09:0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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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之初探


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我们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根据我们的物流实践,我们认识到,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薄薄的一纸合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物流业务合同关,是影响中储股份物流营销和服务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建立业务合同谈判机制
形象地说,合同不是写出来,而是谈出来的,最后形成的合同文本是谈判出来的结果。在业务合同谈判的实践中,我们主要探索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据理力争,平等互利。一份成功签约的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结果。例如在与某大钢厂的谈判中,钢厂以业务遍及全国为由,主张使用他们的仓储保管合同;在诉讼管辖地问题上,主张由钢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据理力争,指出中储股份也是全国性企业,上市公司有其规范,不同地区因其地域特殊性,不可强求一致,必须相互协商修改合同条款;至于诉讼管辖地,应遵循平等原则,由起诉方选择双方所在地的任一处来管辖。最终,对方接受了我们的意见,达成了一致。
二是巧妙设置,合理规避。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例如在与某外商物流企业谈判中,由于需要我们代垫的运输资金数额较大,又是滞后结算,因此我们设置了预付款制度,即客户先期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业务中发生的运杂费先从预付款中支出,当累计到合同限定数额时,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支付,补充了原先预付款中支出的对等金额。这样既有效解决代垫资金来源问题,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代垫资金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是咬文嚼字,反复推敲。合同中的字句,是不能模棱两可、随意而为的。例如有一次,在与某铝厂签订传真件发货协议时,对方提出要核对传真件发货通知单中的“所有要素”准确无误,后来,通过耐心地沟通,客户改变初衷,同意接受我们主张的仅核对通知单栏目中的“文字内容”,从“所有要素”到“文字内容”,虽只是四个字的变化,含义却相差甚远。
二、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
何谓重要业务合同,一般似可从业务规模(某一期间物资量或单笔物资量)、金额、风险性等三项标准来衡量,只要业务合同具备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均可以视为重要业务合同,纳入评审制度。
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可以协调各部门立场,从大局出发,形成企业整体利益,例如某物资公司主营卷板,其物流业务需求涉及仓储、配送、市场等,在合同中我们不局限于某业务是否有收益,而是更强调企业整体利益,不仅稳定了客户,而且还进一步挖掘了其潜在需求;健全重大业务合同评审制度,还可以集思广益,凝结集体智慧,从业务开发、作业以及法律、财务等不同部门角度,对合同进行更大视角范围的审视和评定,将一些主要问题暴露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此我们或坦率规避、或自我调整,真正做到一诺千金、九言一鼎。
三、完善业务合同文本框架
作为重要业务合同的补充,对于属常规操作业务且稳定的客户,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预先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司权益,操作起来也更为便利。同时,又预留其它约定事项的空白处;如果约定事项内容较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些均有效增强了格式合同的灵活性。
对于单笔业务的零散客户,则可以采取托运书的形式,将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印制在委托书的背面加注说明,类似于邮政特快专递(EMS),客户一旦签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时也意味着接受加注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注合同执行过程
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其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依法签订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内容确定,随之而来的就是合同的执行问题。
例如,重要业务合同经过合同评审之后,相关部门对具体条款均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确定的目标履行相应义务。通过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执行管理:业务开发部门做好全程业务跟踪,作业部门实施具体的生产作业,财务部门加强结算管理,法律部门全面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合同执行工作。
五、构建业务合同库
如果说上述合同管理手段是一种动态管理方式,更多的是着眼于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等过程化的管理,那么构建业务合同库,则应属于静态管理方式,根据公司物流业务实际,对不同部门的不同业务合同进行归档、分类,逐步构建业务合同库。
在业务合同库中,不仅仅有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还应该包括该合同初稿、评审意见、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等,这些相关材料均应纳入合同库的有效管理中做好存档,以备查考。
六、在合作中向客户学习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我们感觉到,客户们的法律意识都非常强。例如某不锈钢公司要求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要求我们寻找第三方与之签订连带担保协议;某家外地银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不仅从当地邀请来了公证人员,而且还要现场看着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一定要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至于要求提供通过年度工商检的企业法人执照、公司资信级别证明等的客户则更多。
客户们的这些做法,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要在合作中向客户们学习,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空间,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

强化物流业务合同管理,可以使我们在业务工作中由“事后救火”变为“事前防火”,牢牢树立“亡羊补牢已晚,防患未燃为先”的观念。同时,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课题,除了上述六种管理思路之外,还有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法律知识培训以及相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江苏无锡市锡沪路183号 宋建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电话答复

1989年2月28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88)51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违反税收法规,抗交农业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这类案件,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应当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受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不能不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直接受理抗税案件。
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该条例不适用于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所以对于纳税人抗交农业税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也不能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或者按执行案件受理。待有新的法律规定后,按新的法律执行。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拖欠、抗交农业税案件的请示 川法研(1988)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一些地方拖欠、抗交农业税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有关部门要求法院干预。对这一问题是否作为案件受理,各地法院认识和作法都不尽一致,有的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受理,有的按执行案件受理,有的不予受理,一些法院向我院请示,要求答复。我们讨论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拖欠、抗交农业税属行政案件,但目前,对拖欠、抗交农业税的行为,无行政处罚和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规定,法院只能协助有关部门对拖欠、拒交农业税的义务纳税人进行宣传教育,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不宜作为案件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拖欠、抗交农业税严重影响国家税收,单靠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缴纳农业税现已普遍列入农田承包合同的内容。为保障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对经过行政部门说服教育,逾期拒不缴纳农业税的人,可以暂时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受理,待有新的规定后,再按新规定办。
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但是鉴于目前抗缴农业税突出,政府希望法院出面处理,故目前可以暂按第二种意见办理。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10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业经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于1998年4月10日和1998年4月8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完成《安排》生效的批准程序。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8年2月11日在香港特别行政
区签署的关于《安排》的备忘录,《安排》应自1998年4月10日起生效。在内地,《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安排》文本已于1998年2月20日以国税发〔19
98〕24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