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停车库(场)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红旗河沟、沙坪坝、陈家坪、杨家坪、南坪转盘范围内的行政区域。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库(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库(场)、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库(场)和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社会单位自建停车库(场)。
第三条 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库(场)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进行。
第四条 规划、土地房屋、公安、公用、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停车库(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划要求,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原则,配套建设停车设施。
第七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停车库(场)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施工、设计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公共停车库(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共停车库(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 鼓励社会单位利用自建的停车库(场)对外开展停车服务。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应自觉到城市公共停车库(场)或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停车,服从停车库(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占道停车和在公共停车库(场)周围占道设置停车场。
第十二条 经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取得《公共停车库(场)服务许可证》后,公共停车库(场)和社会单位对外服务的停车库(场)可实行收费服务。
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 经批准实行收费服务的停车库(场),应使用市税务部门印制、由市公共停车楼(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售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以前已由交通部门管理的主城区内的停车库(场),仍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建设管理的公共汽(电)车停车场(站),仍由公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其他区市县的公共停车库(场)的管理,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重点品种检测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另设优秀组织奖1名。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0.5万元;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不予奖励。优秀组织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