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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杨涛

时间:2024-07-04 15:4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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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是最需要有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公权

  杨涛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近日报道:今年的6月26日晚,在湖南省溆浦县发生了这样一起严重的溆浦县暴力事件,溆浦县公路养路征稽所八名工作人员被殴打,三名伤重者至今住院不起,而这便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的民警暴力抗法的结果。这些民警不仅当场暴力阻止养路征稽所执法,而且事后封锁溆浦县各主要路口,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在众目睽睽下,持枪拿棒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对里面的工作人员脚踢拳打、横加施暴。

       警察欺压百姓的事件时有发生,因为在权力与权利的对话中,权力总是占于上风。但是警察欺压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事件倒是少有听见,因为权力与权力都是同属于政府的领导,目的都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本不应该发生冲突。然而,事实上行政机关并不总是为行政管理的一方,当它在不属于其管理的领域也是行政相对人,也要接受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如公安局建设楼房也要得到批准,当然由此矛盾就有可能产生。

       一个严格执法和守法的行政机关是不可能与管理它的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更不可能欺压管理它的行政机关。但是,溆浦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却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动用自身的权力对抗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是缘由权力与权力之间并不对等,警察权掌有比一般行政机关更为特殊、重要的公权,因而在权力与权力的对话中,警察权无疑要占上风。

        相比一些行政机关还强制执行权都没有而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言,警察权无疑是显赫的行政公权。警察权不仅享有强制执行权,对于它自身作出的决定无须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少数几个享有行政权和和司法权力的行政机关,它具有进行治安管理的行政权力,也具有进行刑事案件侦查的司法权力;它是少数几个具有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权力行政机关,它可以对公民进行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以对公民进行刑事拘留;它还是少数几个享有合法配置枪支武器的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它可以使用武器来确保公务的有效进行;警察权也是唯一的涉及社会管理方方面面带“全能型”的行政机关。

      依据现代行政法治的原理,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容易滥用,有权力必须要有制约与监督,享有特殊、重要的权力需要更强和更多的制约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看到并不如我们所愿。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越来越多的行政事务依赖于警察权,因而也是千方百计让其减少制约与监督。一些地方让公安局长进入当地党委常委班子,让公安机关在更多的地方事务的管理上有更多的发言权,无限制地提高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规格,这些都在无形中限制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与其进行平等地对话。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更是尽可能掩饰和包庇公安机关的个别人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浙江省海宁市公民吕海翔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当地政法委不是实事求是地调查事件的真相,而是出面调停,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川省公安厅厅长吕卓在7月16日表示,欢迎新闻媒体对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在“8小时之外”的言行也实施监督。他说,要让警察这支队伍处于阳光之下,处于人民监督之中。监督让官不好当了,就可以避免“跑官卖官”,是民主政治进步的体现;让警察不好当,就可以避免滥竽充数,是民主法制进步的体现。(《华西都市报》7月17日)笔者深以为然,制约与监督警察并非要抹煞警察的业绩和功劳,而是维护警察的声誉与形象,让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轨道。要避免权力欺压权利,权力欺压权力的现象再度发生,就必须对警察权进行更多与更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林资字[2007]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科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我局指导福建省林业厅编制了几个不同类型森林经营方案的范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参考。并就加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是增加森林资源数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的主要措施;是协调林业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发挥,推进林业生态、产业“两大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是加强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森林经营主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经营活动和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资源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是建立高效、透明、科学、有序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落实林权所有者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保障。随着林业分类经营、集体林权制度和森林采伐政策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不同类型森林主导功能日益明确,产权主体日趋落实,为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明确了方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面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重要意义,真正把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提高林业经营管理水平,转变林业增长方式,提高森林资源整体功能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全面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实现在经营中利用、在利用中经营,越采越多、越用越好,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正确把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为依据,以培育健康、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通过科学规划、分类经营、分区施策,实现对森林资源的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必须坚持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坚持保护、发展与利用森林资源相并重,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科学经营、保护和利用,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经济效益,改善林区社会经济状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组织、指导和监督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逐步实现由单纯森林采伐指标管理向森林科学经营管理转变;由单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保障生态安全与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并重转变;由单纯行政决策向充分尊重经营者意愿和相关利益者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上转变。
三、认真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局《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规划,明确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进度、时限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本区域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首先完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工业企业森林经营大户的方案编制工作。
各地要统筹安排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基础用表的修订、完善等工作,确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基础工作扎实有效;要充分发挥各级林业调查规划部门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中的核心作用,及时成立林业、生态、经济、社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专家库,为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其中关键问题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和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使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积极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验示范,探索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所有制、不同编制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模式。2007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2-3个不同类型的经营单位,组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并率先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为本区域其他单位的编制工作提供借鉴。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确定的森林经营编制名单和工作计划于2007年3月底前报我局。
四、切实保障森林经营方案的有效实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确立森林经营方案在森林经营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要逐步把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效果作为评价林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考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要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各项检查、核查、验收与森林经营方案的执行情况紧密结合起来;要按照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要切实加大对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资金、政策的扶持力度,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从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认真加强对各个层次森林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要大力宣传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意义、作用和相关林业政策、法规,为森林经营方案的实施创造良好氛围。要通过以上措施,力争到“十一五”末初步建立起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资源经营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有计划按专业建立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根据《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对监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中心是化工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法定监测机构,是非营利性质的为全行业服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监测中心根据专业分工,由部指定。原则上设置在部直属科研院(所),少数设置在地方科研院(所)或重点企业。负责本专业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测试工作。
第四条 监测中心由部科技局组织审查组审查验收合格后。经部批准发给证书和印章,即作为法定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五条 监测中心应具有“三性”:
1.公正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重事实、重数据,不偏袒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
2.科学性: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用先进可靠的测试手段检验产品质量,并提供准确的数据。
3.独立性:在组织机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保持相对独立。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范围内可以对外独立行文办事,出具检验证明、报告等文件。
第六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工作需要,部委托监测中心有计划地将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简称质检站)经资格审查、认可后组成各专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各专业质量监督检验网内的各质检站行政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各专业检测中心
指导。各专业质检站承担本地区的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和专业监测中心委托的任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监测中心根据国家和部下达的任务.主要承担:
1. 国家和部指定的化工产品的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
2. 对申报国家优质品、部优质品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和获优产品的质量复查;
3.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和复查,参与产品质量认证和评定工作;
4. 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督促和帮助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水平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
6.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重大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
7.组织监督检验网的地方质检站的资格审查、认可并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组织各级质量检验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监测中心应是专职的健全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处)建制。其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和人员配备等应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九条 监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应由熟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知识和管理业务的院(所)级领导兼任,由所在科研院(所)提名,经化工部批准任命,副主任由主管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处)级干部担任,由所在科研院(所)长任命,报部科技局备案。第
十条 监测中心至少应配备八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可聘请部分兼职检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应由工程师、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组成。检验人员为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检验人员要认真贯彻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制度,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产品的技术标准,了解被检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经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独立
工作。
第十二条 制定各类检验人员的培训进修计划、业务考核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监测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检验质量的保证制度和检验报告的审查制度;
4. 检验样品的抽取、收办、保管和处理制度,标样的保管制度;
5.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制度,检验用药品、器材的使用制度;
6. 原始数据和其它技术资料的档案制度;
7. 实验事故的分析报告制度;
8. 检验数据及被检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监测中心应备有《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2.监测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被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3.监测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4.监测中心的《大事记》。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监测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工部科技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监测中心要按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监督检验工作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定,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写出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应该准确可靠。各种检验数据和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除按规定向有
关单位报告外.不得泄露。检验报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有关人员鉴字,监测中心盖章,方可发出。
第十七条 监测中心对不按产品技术标准生产、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的产品和企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停产整顿和对失职人员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测中心及其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与被检产品有关的企业搞联合开发等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接受这些企业以任何名义的馈增。所在科研院(所)对监测中心不实行经营性的经济承包。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每半年向部科技局和主管司(局)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仪器设备和环境条件
第二十条 监测中心的仪器设备要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在用仪器设备都应保持完好,计量器具均应按规定由计量机构检定,有合格证书和完整的技术档案。关键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由指定人员负责操作使用。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实验室使用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性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和更衣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业务无关的东西,不得进? 腥魏斡爰煅楣ぷ魑薰氐幕疃? 第二十三条 监测中心的环境条件(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电磁辐射等环境和照明、电力、温湿度、设备布置等工作条件)应与其检验工作的技术、安全、健康要求相适应。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监测中心所需的建设投资应纳人所在科研院(所)的建设规划,并在主管部门的年度基建计划中进行安排。业务经费由事业费和检验费收入中开支。
第二十五条 监测中心每年根据任务情况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按现行经费管理渠道办理收支手续。
第二十六条 监测中心承担上级下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任务,由国家或化工部拨给经费,不准向企业收费,监督性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复查所需的检测费用,一律由被复查企业承担,承担评选优质产品和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其它委
托测试检验所需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检验费按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及差旅费、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等进行计算,收费标准要合理。所收检验费不上交,主要用于监测中心的业务开支。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监测中心的工作是为全行业服务的技术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科技人员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其待遇与其它部门的科技人员相同。对检验人员的业务考核以监督检验测试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为依据,对工作成绩显著或作出重大贡献者应给予奖励。有关质量监
督检验工作的技术论文、研制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等可根据《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申报各级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八条 部科技局每两年对监测中心的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凡管理严格、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真正做到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绩突出的监测中心,可评为先进单位,给予奖励。凡在监督检验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各项制
度、工作质量好、任劳任怨、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监测中心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不严格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撤消部级质量监测中心的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三十条 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或不坚持原则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受贿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责成所在科研院(所)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取消其监督检验人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2月15日以[81]化科字第1113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技局负责解释。




198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