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7号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
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潮州市工艺美术 ( 特级 ) 大师荣誉称号
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潮发[2004]41号),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表彰我市工艺美术人员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潮州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行业(包括陶瓷、雕塑、金属工艺、首饰、漆器、抽纱刺绣、纺织服装、玩具、花画、服装、装饰、民间美术、民族乐器、装饰设计、金属工艺、彩扎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和研究中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工艺美术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第三条 荣誉称号分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和“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下称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二个等级。
第三条
第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确定每个评审年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对负责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做好公示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七条 凡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
第五八条 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同行公认,在省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五)对我省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撰写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论文、经验材料2篇以上。有2件以上作品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
第六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0年(含10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为同行公认,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五)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六)有2件以上作品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第九十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授予。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省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6、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七十一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年(含十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6、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第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每二35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441月~至563月份进行。
第九十二三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一)由申报人所在市,县、(区)或市直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或也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并整理申报材料于当评审年的3月1日~341月3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经济贸易局在41月10日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1530天;
(二) 2、(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整理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
(四) 4、(三)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五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结果,授予相应人员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或“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推荐对象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相应的能显示出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五条 所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一)个人简历;
(2二)主要艺术成果;
(3三)技艺特点;
(4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六条 上述申报材料,除报送的不同类型的实物代表作品不得少于可呈报两2件(含两件)以上不同类型以外,书面或其他媒体申报材料其余均应上报一式三份3份,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六七条 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第十七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之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1名副市长专任组长,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二轻联社、市工艺美术研究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审核经评委会评审通过拟授予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审批评委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审定召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授荣大会方案及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珍品收展等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将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同行知名专家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人员在市经贸局及其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申报人代表作品的收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将获通过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材料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承办对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承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布荣誉证书。
第十七八九条 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的结果,及时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纂具有文献性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传略》,出版名家名作专集。,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或散落在民间的传统工艺,进行搜集整理。,出版名家名作专集,拍摄录相资料,避免绝技失传。
第十九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市内外、省内外举办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举办专场作品展览,向市内外、省内外乃至国内外宣传潮州传统工艺美术的伟大取得的成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根据有关按规定统一收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保存他们的珍品。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适当组织“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赴外地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设计制作被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标记人员可在其本人作品上,镶嵌由市统一设计的标记在其本人作品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称号。,但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确认定,由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同时通报终止其并停止其获得“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后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1、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2、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三)3、有严重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潮州市人事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统计局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统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规范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精神,为加强我市对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七日
深圳市统计局规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实现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杜绝重复统计现象,减轻被调查者负担,提高政府统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开展的区统计调查项目。
本规定所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中央驻深单位、市直机关(市统计局除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单独组织实施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条 市统计局对区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审批或备案管理。
第三条 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统计调查必须有明确的调查目的、范围和服务对象;
(二)统计调查所需的调查条件(包括设备、人员和经费)要有相应的保障;
(三)调查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资料的取得应充分利用现有行政部门掌握的资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四)所涉及的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和省统计局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的,市统计局将不予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
审批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建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普查、大型调查项目;
3.区统计局对市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不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备案类项目,具体包括:
1.区统计局为满足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2.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时,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与本部门具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审批或备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经审批或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备齐以下文件:
1.正式公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函件;区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有区统计局发出的申请审批的请示;
2.填写申报表。各部门和区统计局通过深圳统计信息网(www.sztj.com)行政审批栏目下载《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1)1份,并对申报表内的每一个相关项目进行填写;
3.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范围、方法、表式和资料使用、公布对象。调查制度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等。调查方案或调查制度同时应明确表述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相关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二)编制正确的统计表号:
1.部门统计调查表号的编制方法:深+部门名称第一个字+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深卫生局申报的第一个统计调查项目可用标识码为“1”,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深卫1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深卫102表”,依此类推;第二个统计调查项目的标识码为“2”,第一个表顺序码为“01”,完整的表号为“深卫2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深卫202表”,依此类推;
2.区统计局表号的编制方法:区名称第一个字简称+专业代码(见附表2)+1位项目标识码+2位顺序码。如罗湖区统计局申报的第一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罗B1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罗B102表”,依此类推;第二个工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第一个表表号为“罗B201表”,第二个表表号为“罗B202表”,依此类推。
(三)审批或备案的承办机构。市统计局政策法规处为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接收各部门、区统计局申报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审批或备案的具体程序。市统计局按照以下程序审查:1.相关专业审查;2.政策法规处审查;3.局领导审批;4.发函批复。
第六条 审批或备案的期限。市统计局在收到各部门、各区统计局依照第五条第(一)项提交的完整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第七条 法定标识。各部门、各区统计局在市统计局批准同意实施统计调查项目后,在该表的右上角列明法定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表号(由主办单位按照上述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编制表号)、制表机关名称(为主办单位全称)、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名称(为深圳市统计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为批文上的文号)、有效期限(为批文上列示的具体期限)。
第八条 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变更的,应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区和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统计局一份。
第十条 特殊情况处理。以中央驻深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为主,联合市统计局制定的无论是经常性的还是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保护合法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将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市统计局定期通过深圳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目录;
(二)将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备案列入深圳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范围;
(三)定期对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列入市统计工作巡查内容;
(四)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区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将予以废止,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2.专业代码
附表1
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1审批类□ 2备案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信箱: 地址:
调查目的
与立项依据
调查主要
内容 修订
内容 1调整范围□ 2调整频率□
3调整对象□ 4调整内容□
调查对象 1企业□ 2事业□ 3机关□ 4社团□ 5产业活动单位□
6居民住户□ 7个体经营户□ 8其他□
调查范围
及方法 实施范围:1本市□ 2本市部分地区□ 3部门系统内□
4部门系统外□
调查方法:1全面调查□ 2抽样调查□ 3典型调查□ 4其他 □
预计调查单位数:
调查类别 义务性调查:□单独调查 □委托调查 □联合调查
自愿性调查:□单独调查 □委托调查 □联合调查
调查频率 1普查□ 2一次性调查□ 3年报□ 4半年报□ 5季报□ 6月报□ 7其他(请注明):
调查经费 所需经费:
经费来源:
申报单位
意见
市统计局
审查意见 专业处意见:
主办意见: 处领导意见:
市统计局
领导签发
年 月 日
说明:请在选中的“□”打“√”
附表2
专业代码
代码 专业名称
A 农林牧渔业统计
B 工业统计
C 建筑业统计
D 运输邮电业统计
E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F 服务业统计
G 区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H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
I 劳动统计
J 基本单位统计
K 社会综合统计
L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
P 能源统计
Q 国民经济核算统计
R 人口统计
X 房地产统计
Z 其他业务统计。不同专业需加专业识别代码(科研为Z-K、教育Z-J、人事Z-R、法制Z-F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