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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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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教育的若干意见

(2002年11月21日)

教职成〔2002〕13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成人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累计扫除 青壮年文盲8681万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如期完成;技 术培训广泛开展,1986年至2001年累计培训农村劳动者12.9亿 人次,有效地提高了农村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农村成人教育还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一 些地方在完成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任务后,对进一步加强农村成 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薄弱,投入减少,工作 进展不力。从总体上讲,农村成人教育办学条件比较薄弱,培训规 模和质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了进一 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 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为农 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终身教 育体系、建设学习化社会的重要内容,承担着提高农村成人思想政 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大力发 展农村成人教育是贯彻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必然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是适应我国实施现代 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大力发展农村 成人教育,加快农村成人教育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步伐,深化管理 体制、办学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农村成人教育的质量和 效益。
  “十五”期间,力争年培训农村劳动力达到1.5亿人次,使全 国农村劳动力的年培训率提高到35%以上,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年 培训率提高到40%以上,每年为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800万农村 劳动力提供转移前培训,对农村新增劳动力普遍进行就业前培训。
  三、农村成人教育要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 整,进一步巩固提高扫盲成果,继续开展初、中等文化教育;以实用 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技术的能 力;积极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积极开展“绿色 证书”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后备干部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积 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时事政治、民主法制、人口环境、科学普及以及 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的教育活动,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抵制不 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联合办学、 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在有条件的县和乡镇成人学校举办职业教 育和自学考试教育。开展农村社区教育实验,努力构建终身教育 体系和建设学习化社会。
  四、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建立以县级职 业学校和成入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 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农民文 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把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办成人力资 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和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县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在开展教 育培训的同时,承担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师资培训、业务指导、 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等工作。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在农村成人 教育网络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要加强对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 企业培训的指导和辐射,帮助其开展技术培训、示范、推广和服务。 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积极推广“学校、公司(基地)+农户”等 办学模式,把教育培训与开展多种经营结合起来,增强自我发展的 能力。充分利用乡镇区划调整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的机遇,加强 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力度,调整充实成人教育资源。“十五”期 间,各地乡镇要普遍建立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村级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的办学面要达到85%以上。经济落后和偏远地区,可以依托普 通中小学建立乡、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但要有稳定的场所和设施 用于农村成人教育。积极创建国家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继续办好省级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国家级和省级 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比例应达到当地乡镇成人文化技 术学校总数的10%以上。
  五、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 益。要按照成人学习的特点,把课堂教学、现场培训、远程教学等 多种教学形式结合起来。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以多 种合作方式,引进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品种,通过学校的实验实习 基地和校外示范基地,进行实验、示范、培训和推广。要积极创造 条件,充分利用卫星电视、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 弥补农村成人学校办学条件的不足,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六、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 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是搞好农村成人教育工 作的重要保证。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教职工的编制按照中央编 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 办发[2001]74号)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 术学校规程》(教成[1995]11号)要求确定。单独建制的学校,其 建制规格和教职工编制由审批机关根据有关编制政策规定和学校 的实际情况确定。与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合设的乡镇成人文化 技术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成人教育工作。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教 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职务评聘、专业技术考核、福利、评选先进 等方面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要加强成人文化技术学 校的师资和校长的培养、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健全成人教 育管理机构,理顺农村成人教育管理体制,保证必要的管理力量。 要把农村成人教育纳入当地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 任务和保障措施。实行三教统筹,促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协调发展。要落实现行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费渠道,努力增 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投入。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 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 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 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 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 和成人学校的建设经费”的规定,安排用于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 要健全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农村成人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对成绩 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请将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1995年1月14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新余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网站管理,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网站及基于网络的在线服务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和运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规划、建设、改造政府网站时,应当首先考虑尽量减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浏览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向政府咨询或反映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网站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和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第二章 规划、建设及管理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各级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的决策和协调。



市政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新余日报社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主要包括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栏目策划、信息采编、审核发布、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级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由主办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主要包括确定分管领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AB角和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栏目策划、功能设定和内容组织,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开展信息公开,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加强互动交流。



各级信息中心或信息化运维单位负责本级政府网站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信息化战略和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要求,制定市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上级政府网站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网站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负责对市级政府部门(单位)网站和县(区)政府网站的新建或改建进行备案,未经备案通过的,不得新建或改建。



各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网站业务指导。



建立政府网站信息员联系制度。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网站要确定专人负责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并每年对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进行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分别保留一个政府网站;县(区)政府原则上只保留县级政府网站,所属各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依托县政府网站或上级部门(单位)网站开通互联网服务,不单独设立政府网站。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㈠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 xinyu.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新余网,代表新余市人民政府;



㈡市直部门(单位)网站的域名为www.jxxy□□□.gov.cn(org)、www.xy□□□.gov(org).cn或□□□.xinyu.gov(org).cn,其中□□□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新余市□□□,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㈢各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县(区)英文名称或者中文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中文域名为中国□□□或江西□□□,其中□□□为县(区)中文全称或简称。



㈣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网站不得随意更改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须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可以编制繁体中文和外文版。网站首页需列出“部门(单位)网站、上级或下级政府网站”链接区。



第十二条 鼓励集约化政府网站建设模式,通过整合不同部门(单位)职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发布与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新建在线服务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网站开设专栏,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政府网站受理(办理)的各类业务,不得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应当优先选用国产软件,安全保护系统应当同步建设。



政府网站所有软件产品均应当通过软件评测及登记备案,网站整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系统安全测评。未通过软件测评认证和安全测评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应当符合标准化法律、法规、规范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保证不同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或者服务能够以准确有效的方式,实现互动交流和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放置在符合安全规范的省内专业IDC机房。不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采用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方式,将网站放置在市政务信息网中心机房。不允许租用商用主机或磁盘空间。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当遇有互联网突发重大事件时,应启动应急预案,边处置边报告,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消除社会影响。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可以优先采用在线受理(办理)的方式,通过政府网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依申请公开和咨询建议等服务事项,并公告事项种类、操作程序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以使用者为中心,逐步实现通过门户网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中提供的政府信息与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统一所属部门(单位)网站和下级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可逐步统一本系统的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㈠以使用者为中心进行设计,易于使用,语言通俗易懂,可以普遍接入,便于弱势群体使用;



㈡更新及时,信息可靠;



㈢可以实现在线服务;



㈣可以有效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互动交流;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文件、信息等,均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同时应建立信息审核发布制度,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审核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下载。



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网站应当提供在线提出申请的渠道,并保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开展在线服务,实现信息处理全流程电子化,逐步减少现场办理、纸质办理事项的数量。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提供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政府采购、在线反馈、网上投诉、网上参与等在线服务,加大对社会舆情、民声民情的收集反馈力度。



政府网站应当设立在线访谈栏目,及时解读政策措施,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发布权威信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采取电子方式受理的,不得同时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书面等其他形式的双重义务。



行政机关以电子方式予以通知、通告或者送达的,经申请人申请,应同时提供书面形式的通知、通告或者送达。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有效应对社会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提升危机预防、反应和后续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保障残疾人群体平等获得政府网站信息与服务的权利。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单位)的政府网站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人员。



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㈠参与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与决策;



㈡综合协调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



㈢提出机构职能和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网站结合的具体方案和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与政府网站建设相结合的具体方案;



㈣拟定政府网站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网站业务培训;



㈤提出通过政府网站增加在线办事事项数量和逐步削减现场和纸质办理事项的具体目标及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政府网站建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政府网站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交流经验、鼓励先进。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进行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指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政府网站综合排名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本级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县(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可以结合绩效评估结果,对本地区政府网站的建设进行督导。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网站的绩效进行不同形式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网站培训计划,开展政府网站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办网、用网、管网的能力。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政府网站安全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政府网站数据备份、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委托独立中介机构对重点政府网站进行不定期的信息安全风险测评,发现问题后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制定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常态化的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将自查报告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网站页面是否能够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㈡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



㈢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



㈣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部门(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



㈤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㈥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签署运行维护协议并明确责权;



㈦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部门(单位)是否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



㈧网站是否托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以外。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收集和发布与本部门(单位)职能密切相关的信息。



通过政府网站采集和发布的信息必须合法、公平,不得以违法方式采集信息。



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不应重复录入和采集。发布信息的部门(单位)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有义务随时加以更新。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政府网站的互联网地址管理,有条件的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减少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保障政府网站互联网出口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在部门(单位)预算中列支,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同级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㈠未经备案违规建设政府网站的;



㈡未按要求备案的;



㈢拒绝通过政府网站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公开信息的;



㈣不及时做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发布工作的,不发布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的;



㈤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政府网站提供的在线服务或政民互动功能的,或者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双重义务的;



㈥不依规进行政府网站软件测评和安全测评,使用非正版软件的;



㈦政府网站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㈧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㈨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㈩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违规备案政府网站或不按规定开展政府网站检查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具有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其他组织的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管理办法》(余府办发〔200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