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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4:22: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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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假货币工作,统一协调和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要求,设立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行忻州中支、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农业银行忻州分行、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建设银行忻州分行、邮储银行忻州分行、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忻州市邮政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或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三)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活动;

(六)完成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 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忻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管副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科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 (市、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时间上报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

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等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乔晋田 忻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琦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张美明 忻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树林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樊俊伟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命槐 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晋荣 忻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路向东 忻州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雷建兵 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维平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晓勇 山西银监局忻州分局副局长

张淑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吕 静 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郭荣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副行长

乔 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武 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李建源 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张世平 忻州市邮政局副局长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2〕1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十六日



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生命财产危害和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特殊紧急情况下,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第五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对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会商内容作为预警信息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深圳市三级预警信息具体发布工作实行政府授权制。

  台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雾、大风、寒冷等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按照《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规定,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机制,发布相关预警信号,并同时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经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预警信息,市相对应职能部门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市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和转发的预警信息均应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

  第七条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发布。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必要时采取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等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的机制。

  第十一条 四级预警信息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参照市三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应急气象频道应实施全市落地覆盖、全天候发布。

  第十三条 深圳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的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放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各相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预警信息的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公众应当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配合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特别是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市、区(新区)、街道、社区互相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授权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化学工业部部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有关制度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有关制度
1993年9月11日,化工部

对部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出差、出访和外事活动等,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一、出席内事活动的有关制度
为保证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化工行业的重大问题,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邀请部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和其它要求等,要从严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1)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凡中央国家机关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化工行业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邀请部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包括接见、照相、颁奖、剪彩、治丧等),均应事先报部办公厅,由办公厅领导根据部的中心工作、部领导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2)加强对要求题词、签发贺信的管理。凡要求部长、副部长题词或签发贺信的请示、函件,均需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附说明题词或签发贺信理由的有关材料,送部办公厅,由办公厅从严报批。
(3)部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国务院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事先拟出宣传报道方案,并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部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举办的会议和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部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二、出差或休养等请示报告制度
(1)部长离京出差或休养,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直接向分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把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值班室。
因公务事项外出回京扣,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分管的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一些比较重大问题,需向国务院报告。
(2)副部长离京或休养,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部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秘书同志把离京或休养的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呈送等有关事项告部长办公室,部长办公室向其他部领导同志通报。
上述领导同志出差回京后,应将有关情况口头或书面报部长,关在每周一的部长办公会例会上通报其他部领导同志。
(3)每月的月底,由部领导秘书将部领导同志下个月的出差计划告部长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告部长。
三、出访及外事活动制度
(1)外事出访。部领导每年的出访计划,由外事司提出报告,经部长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
(2)外事活动。各单位需请部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会见、会议、签字仪式等),由承办单位提出报告,一律送国际合作司从严审核,再由办公厅分别报部领导同志自定,国际合作司统一做好部领导同志的外事活动建档工作。
外单位和地方邀请部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亦由国际合作司归口协调安排,再由办公厅分别报部领导同志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