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时间:2024-05-21 12:2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乌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2011年6月20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乌克兰总统亚努科维奇在基辅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1年6月18日至20日对乌克兰进行了国事访问。

  两国元首在坦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元首全面回顾了中乌建交19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双方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经贸、科技、农业、航天、人文等领域合作日益深化,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合作良好。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两国关系已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考虑到双方提升双边关系水平的共同意愿以及地区和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两国决定建立和发展战略伙伴关系。

  为确定这一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0月3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公报》、1994年9月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1995年12月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发展和加深友好合作关系的声明》、2001年7月2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在二十一世纪加强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2002年11月1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2010年9月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及其他双边文件确定的双边关系各项基本原则,建立和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与平等信任的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将不断巩固政治互信,加强富有前景领域的合作,寻求加强互利交往新机遇,扩大人文交流。这将促进两国的共同发展和繁荣,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双方重申,相互尊重对方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三、双方指出,在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也不相互采取经济及其他施压手段,彼此间的分歧将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和平方式解决。

  中方高度评价乌方单方面放弃核武器,以无核国家身份加入1968年7月1日缔结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重申根据1994年12月中国政府关于向乌克兰提供安全保证的声明,中方承诺,无条件不对作为无核武器国家的乌克兰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四、双方表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问题上将相互坚定支持,这是中乌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内容。

  乌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乌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反对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不与台湾进行任何官方往来。乌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认为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

  中方重申尊重乌克兰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五、双方指出,出现威胁一方主权、统一或领土完整等的情况时,双方将紧急举行磋商,以妥善应对出现的局势。

  六、双方将利用和完善最高层、高级别和其他各级别的会晤等定期会晤机制,就双边关系中的迫切问题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巩固双边关系的政治基础。

  七、双方指出,任何一方不得允许和支持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极端组织和团伙及其活动,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的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八、双方将扩大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和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合作,采取措施增强联合国作为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

  九、双方反对可能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的行动。双方将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协作,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以及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非法移民及其他犯罪活动方面进行积极合作。

  十、双方将继续严格履行此前已签署的双边文件,并进一步充实新的实质内容。在此基础上,双方将制定规定中乌战略伙伴关系基本原则的基础性纲领文件。

  十一、双方一致认为,中乌合作委员会是中乌各领域合作的主要协调机制,也是双方业已达成和签署的相关协议的有效落实机制。双方高度评价2011年4月20日在基辅举行的委员会成立大会所取得的成果,表示愿继续努力确保委员会工作顺利开展。

  十二、双方一致认为,经贸、投资、科技、航天、航空、农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发展方向。双方将大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将为进一步深化上述合作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及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

  双方将在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内开展合作。

  十三、双方一致认为,落实大型合作项目标志着务实合作进入崭新阶段。中方愿与乌方在两国政府间《关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协定》框架下,遵照平等互利、商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双方企业在基辅地区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重大项目上的合作。双方愿积极支持两国实业界开展相互投资,并在本国为中乌两国投资者创造良好条件,以吸引相互投资。

  十四、双方指出,一方将根据国际法、双边条约及各自的法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相互提供必要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一方相关部门将根据相关国际法和各自国内法调查和解决在本国境内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合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十五、双方将积极推进两国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交流合作,支持两国政党、地区和民间组织加强交往,并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商定,将共同制定2012年庆祝中乌建交20周年的活动计划。

  十六、中乌战略伙伴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在双方都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乌克兰总统维克托·亚努科维奇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再次访华。乌克兰总统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乌克兰总统

                        胡锦涛        维克托·亚努科维奇

                  (签字)       (签字)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于基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农业科研单位,高中等农业院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农业部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业务素质和农民技能水平,增强科技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目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基层农技人员的素质状况,迫切需要依靠科技改善农民生产经营能力,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水平。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肩负着把农业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繁重任务,是科教兴农的基层骨干力量。长期以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新时期农业发展面临的艰巨任务和赋予的历史使命相比,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亟待提高。据统计,2007年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只占45.9%,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只占59.7%,2003-2007年,每年仅有约8.7%的县乡农技推广人员参加过培训,其中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仅为2%。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基层农技人员教育培训,促进知识更新和结构改善,努力建立起一支功能强大、理念先进、技能优良、作用明显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

  各级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和高中等农业院校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努力探索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的制度化途径,更好更持久地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

  二、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培训工作

  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活动,是适应当前农业农村经济形势的需要。培训要以发展粮食生产、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重点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以及农技推广技能、农业公共信息服务技术、农业政策为主要内容,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扎实有效的技术培训。要促进形成行政部门与农业推广、科研、教学、企业等单位相互配合、上下左右联动的大联合、大协作新格局,合力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共同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一)培训机构

  各级农业行政、推广、科研、教育单位,产业体系各综合试验站是开展农技人员培训的主要机构。

  省级农业部门要动员所属科研、推广机构,充分发挥面向全省的区位优势,有针对性地重点培训骨干农技人员尽快掌握重要、重大生产技术,推动科研成果及时转化应用。

  高中等农业院校要依托自身科研、人才和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利用贴近“三农”的办学特色,通过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作等方式面向基层开展技术培训和学历教育。同时,要动员广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广泛进行形式多样的技术培训。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各综合试验站和岗位专家所在单位,要根据产业技术体系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对体系延伸所涉及县、乡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提高和培训。

  (二)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一是以县、乡(团、场)两级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垦等行业技术推广人员为主的基层农技推广队伍;二是以科技示范户、村级动物防疫员、植保员、农机手、沼气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种养大户为主的农民技术人员;三是返乡就业的农民工。

  (三)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具备区域特色的主导品种和农产品加工技术,尤其是作物越冬管理、春耕备耕关键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扶持政策;农业推广的理论与方法;信息技术和管理统计技能等。

  (四)培训方式

  根据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的不同需求,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分行业分县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异地研修、县乡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三种方式。

  异地研修主要是将县级农业技术人员骨干集中到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农业大学、高中等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进行研修,以提高农技推广人员对先进实用技术的掌握水平、开展技术推广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县乡集中办班主要是在县、乡两级集中办班,重点培训当地生产急需的关键适用技术和推广方法,以提高县乡两级农技人员的推广能力和服务水平。

  现场实训主要是对科技示范户、村级动物防疫员、植保员、农机手、沼气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和种养大户等农民技术人员,通过开展手把手、面对面的现场实训,重点提高他们的生产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同时,要针对农民工返乡所提出的技能需求,大力开展就地转移培训。

  鼓励各级各类培训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培训模式,创新培训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工作。

  (五)培训管理

  各级农业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组织对参加培训的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和农民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登记造册,纳入档案管理。

  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接受培训情况应作为基层农技人员承担农民培训和优先承担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根据培训实际对学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并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三、加强领导,务求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解决问题。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实施,各级农业部门,推广、科研、教育单位,产业技术体系各综合试验站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要预先了解分析当地突出的技术需求和返乡农民工技能需要,编写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培训教案,切实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持续发展。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内容。要建立农技人员培训的组织平台,探索综合部门与行业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同的科技管理机制;依托产业体系的综合试验站,探索农业科技研发、集成、转化紧密衔接、快速落地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依托各级高中等农业院校广泛开展培训和学历教育,探索不同类型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

  (三)注重总结经验,不断推进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反映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建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推广各地开展培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表彰奖励培训工作绩效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根据培训进展情况和实际需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更多支持,不断深化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

  农业部将依托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等,对各地培训工作给予支持。各地各单位在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的同时,不等不靠,挖掘现有潜力,迅速行动,抓住冬季农闲的有利时机,大规模启动培训工作。请各省抓紧制定培训方案,并于12月10日前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联系人:张景林

  电话:(010)59193080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采捕海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为:北纬25度53秒52分(即漳港乡大厝村以南1公里)至北纬25度49分(即江田镇云母礁)10米等深线以内和北纬25度53分52秒以北,东经119度40分11秒(即漳港乡大厝村)以西的海域。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区(以下简称增殖区)为:北纬26度04分34秒(即长乐县梅花镇立桩)至北纬25度54分49秒(即长乐漳港乡东沃),东经119度41分12秒以东10米等深线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 长乐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和增殖区的管理工作。县渔政机构负责保护区和增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禁止在增殖区内采捕海蚌和从事各种有碍海蚌增殖的活动。
保护区的禁捕期为5月20日至7月20日。
第五条 采捕海蚌的,应当向长乐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海蚌采捕证》后,方可采捕。
体长不足9厘米的海蚌不得采捕。
第六条 禁止电、毒、炸以及其他破坏海蚌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禁止向保护区、增殖区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
第八条 对保护区、增殖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保证保护区、增殖区的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确实需要在保护区和增殖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设置排污口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排污处理设施,对所要排放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标准及第二类
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的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区、增殖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保护和增殖海蚌资源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电、毒、炸以及其他破坏海蚌资源行为的,违反禁捕期和进入增殖区采捕海蚌的,以及未取得《海蚌采捕证》和违反《海蚌采捕证》核定的内容进行采捕的,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海蚌采捕标准的,由长乐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机构给予没收采捕的海蚌或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对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水产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