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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0:3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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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九日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六)彩票公益金: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洮北区、开发区(园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持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月清年结”制度。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收费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同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要确定专人和专库(柜)负责管理,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有填写错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将书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并由征收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需要委托代征代扣的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罚没收入除外)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由缴款义务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与缴款相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制度。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代收银行由市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及时、足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直接到代收银行缴款。使用专用票据和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款的,由征收单位于发生缴款行为的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其款项缴存代收银行。对收费时间较集中、业务量大且依照规定可以现金收取的,联系指定银行上门收款,或征收单位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存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除国家、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九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实行收费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缴款义务人应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如发现征收单位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有权拒绝缴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二)对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三)超越权限或法定程序缓收、不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四)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二)截留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转移、截留非税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销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条 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给下级单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责令纠正,所流失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补缴。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扩大成本性支出,骗取财政分成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将给予奖励。对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十五”星火计划发展纲要

星火计划由党中央、国务院1986年批准实施。是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适应我国农业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星火计划的历史性贡献
星火计划的实施,走出了一条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的成功道路,取得了“有目共睹,有口皆碑”的成就,为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正如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的,“星火计划是我国科技界的一个创举,是引导广大农民依靠科学战胜迷信、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一次伟大实践”。

1. 把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带给亿万农民,促进了农业技术进步,为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星火计划率先将科学技术面向农村经济落到实处。通过将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广大农村,为获得生产经营自主权,求技若渴的亿万农民提供了大量的致富手段。15年来,星火计划共实施示范项目十万多个,其中国家级项目一万多个,覆盖了全国85%以上的县(市),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总量的增加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九五”期间,累计创利2810多亿元,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 建立了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营造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良好环境,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15年来,星火计划通过145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227个国家级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培育了一批星火龙头企业,有力地促进了星火产业带的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初步形成了以产品促企业,以企业带产业,以产业兴区域经济的发展格局。

3. 扶持了一批龙头企业,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农村工业化进程。星火计划从加速科技进步,引导乡镇企业的发展入手,通过产品的开发、技术的改造、人才的培养等措施,为乡镇企业的成长与蓬勃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使乡镇企业发展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加速了我国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

4. 普及了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促进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星火计划从农村科技需求的实际出发,以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素质,增强农民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能力为目标,共建立了5000多个培训基地,其中国家级培训基地42个,基本形成了从国家到省、地、县较为完善的星火培训网络体系。培训了农村星火技术人才6000多万名,培养了一批星火带头人和星火科技骨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5. 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增强了星火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开拓了国际市场。15年来,星火计划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了星火走向世界的尝试,取得了一定成绩。从1990年中国星火首次走出国门以来,部分星火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大幅度增强,如2000年星火项目创节汇已经达到122.2亿美元。星火计划的巨大成就,为发展中国家做出了典范,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国际影响。

二、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将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保证农业在提高整体效益的基础上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已成为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这对星火计划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1. 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入WTO的需求,迫切需要强化农村科技创新能力。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数量不足转变为品质不优、效益不高、市场不对路;农业整体效益低,农民增收缓慢,乡镇企业发展减缓和效益下降等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对我国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带来了严峻挑战。必须依靠科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切实提高以企业为主体的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以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工业;提高农业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快速增长。

2. 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需求,迫切需要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当前迅速变化的市场和信息不畅的矛盾,已经成为科技向农村快速扩散和科技产业化的瓶颈。必须以农村科技信息体系和网络建设为重点,营造科技、人才、资金、信息等流向农村的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3. 针对实现区域经济、科技协调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中西部地区的科技进步。科技是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中心任务,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快速提升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4. 针对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农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快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农村的现代化有赖于农民的知识化,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须以农村科技培训为重点,加快科学技术普及,大力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必须依靠科技加快小城镇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5. 针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需求,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随着金融、财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星火计划的支撑条件和运行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为实现新时期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的目标,必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星火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6. 针对农业、农村、农民对星火科技的巨大需求,迫切需要星火计划再上新台阶。星火计划造福于亿万农民,在广大农村有很高的声望,广大农民期望星火计划有更新更大的发展,期待星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增强星火计划实施力度,扩大覆盖区域,使贫困地区的农民走向小康,使已经实现小康的农民走向更加富裕。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及全国农业科技大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坚持依靠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知识化,加速农村小康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 基本原则

“十五”星火计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继承和创新相结合。星火计划是一项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的长期工作,在过去15年中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十五”期间,要继续高举星火旗帜,发扬“依靠科技、开拓创新、务实奉献、为民报国”的星火精神,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丰富新的内涵,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开创星火工作的新局面。

二是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星火计划既要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和调控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把依靠科技振兴农村经济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三是统一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我国农村地区类型多样、地域性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要积极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提高技术水平,鼓励参与国际竞争。要加大力度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普及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四是创造环境与重点示范相结合。星火计划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必须营造好农村科技发展的体制、政策和运行环境,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资源配置,建立新型的管理体系、投入体系、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突出重点,通过组织重大科技示范行动,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1. 发展目标

“十五”星火计划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扶持星火龙头企业,促进农村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推广普及农村先进适用技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农业科技的环境建设,促进农村科技创新体系的形成;通过技术培训与示范,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是:重点扶持100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和100个外向型星火企业;推广普及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建成通达基层的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和100个农村信息化科技示范县;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100个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和30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建立多层次星火梯级培训体系,培训3000万农民。

2. 重点任务

“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全面、持续发展,加强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普及科学知识,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围绕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农业的高效种植和养殖、农用化工、农业机械与设备、农村建材和特色产业等领域,集成配套并推广5000项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星火计划的覆盖面和技术水平,使星火示范项目覆盖率达到全国90%的县(市),使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要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由国家组织并带动地方重点实施八大“星火科技燎原行动”。

第一,以农副产品加工为突破口,实施农业产业化科技行动。以扶持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通过“公司+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大幅度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带动农民致富。“十五”期间,要组织实施300个星火重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加快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升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产品的转化增值,使农产品深加工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成为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第二,以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标,实施星火龙头企业创新行动。从加速企业技术进步入手,加强企业的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健全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产品转型和产业升级,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壮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实现星火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依托企业和企业群体,形成一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体的新型产业,并通过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带动全国星火企业实现产业升级。“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国家级星火龙头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提高星火产品科技含量,创立一批星火名牌产品,授予一批星火企业星火商标使用权。各地也要重点扶持一批省级和地县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

第三,以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建设为重点,实施农村信息化科技行动。按照市场需求,运用网络资源构建智能化农村科技信息平台,整合和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强化信息技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渗透。建立农民技术服务体系、企业信息服务体系、星火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三大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全面、有效、快捷地为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和服务信息。“十五”期间,重点加强中国星火计划网站和全国农村科技信息服务网的建设,在全国选择10个省、20个地市、100个县进行示范,利用“村村通”和“科技110”等模式,推动“家庭上网工程”,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促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进程。

第四,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实施农村小城镇现代化建设示范行动。积极引导小城镇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技术体系、结构体系。支持开发一批适合小城镇使用的低成本节能绿色建材、低成本防污治污技术、环保技术设备等。促进农村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金融、保险、信息等行业的发展,推动农村劳动力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转移。“十五”期间,结合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选择

30个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小城镇进行示范,探索不同区域小城镇建设发展的模式,为全国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样板。

第五,以提高农民素质为重点,实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行动。通过大力传播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破除封建迷信,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广大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十五”期间,重点加强各级星火培训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星火企业注重人才培训,使企业逐步成为农村人才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和培训设施,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远程信息传播、培训系统。完善从国家到省、地、县的梯级培训体系,系统培训3000万农民,重点培养一批星火企业家、星火技术人员和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以可持续发展示范为重点,实施星火西进行动。紧紧围绕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的科技开发力度。通过星火计划项目的实施、星火西部科技示范基地的建设、东西部科技协作机制的建立等形式,大力推动星火西进,显著提高西部地区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西部地区农民依靠科技实现脱贫致富的能力,改善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培育西部地区科技支撑能力,促进西部地区依靠科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十五”期间,要注重以项目为纽带,以科技示范为手段,以科技示范基地为立足点,以西部农户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坚持东西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西部地区建设20个星火西进科技示范县,培育一批西部特色支柱产业。优化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建立合理、有效的科技协作机制,促进东西部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七,以技术集成和资源优化配置为重点,实施星火产业带建设行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通过科技规划、示范、技术转移、培训、信息传播和服务为一体的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推动农村整体经济水平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示范。“十五”期间,星火计划要加强对星火产业带和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重点建设20个跨地区的星火产业带,建立10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300个区域性支柱产业。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建设要在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八,以增强星火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实施星火国际化行动。充分发挥星火计划具有较强国际影响的优势,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星火科技走向国际的运行机制,使星火科技国际化成为我国技术、人才和劳务输出的一个重要渠道,成为增强星火企业出口创汇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十五”期间,重点扶持100个星火外向型企业,在我国边境省(区)及东南亚、非洲、中亚、俄罗斯、南美等地区和国家建立星火国际化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在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进行全面的星火科技推广和示范。同时,要重视引进、吸收和组织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资本资源,促进星火计划的实施。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 切实加强对星火计划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星火计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星火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十五”期间,国家要加强对星火计划的宏观指导和环境建设,促进跨地区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实施具有跨地区影响的重大项目。各级地方政府与科技主管部门要重视星火计划政策环境建设,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积极组织开展星火计划工作,特别是县级科技部门要把星火计划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做好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训。

2. 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

根据星火计划发展的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国家将进一步增加对星火计划专项经费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加大对星火计划的投入力度和资金配套比例。加强国家各类科技计划与星火计划的协调与集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要重点支持星火计划项目。要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投资环境,积极调动企业、金融系统和社会各界力量,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探索运用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利用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星火计划。

3. 营造实施星火计划的良好环境

充分用好用足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制定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并允许国家级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业和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在现有推广体系和农技推广队伍的基础上,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创新,进一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带到农村,转化为生产力,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农村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科技项目。对实施星火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进行表彰奖励。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地方性政策,以促进星火计划更好地实施。

4. 建立新型的星火计划运行机制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企业家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完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化、程序化的决策机制,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管理机制,各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等,提高星火计划的管理效率,开创星火工作新局面。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码:财企〔2003〕57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
二○○三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四、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年限,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提前达到国家规定扶持标准的,即不再征收库区建设基金。
  五、库区建设基金由各省(区、市)电力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收款凭证中注明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各省(区、市)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申报库区建设基金的征收情况,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库区建设基金因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不按期缴纳,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库区建设基金2‰的滞纳金。
  六、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
  一、除北京、天津、上海市外,各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原则上用于本地区。对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库区建设基金后仍有缺口的少数省(区、市),缺口资金可从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和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中予以补助。
  二、库区建设基金坚持“适当集中,保证重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贫困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生产项目开发、解决水库移民问题所必须的规划费、科技推广费、支付代征库区建设基金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一、有关省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规划编报年度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库区建设基金收支预算报水利部,由水利部于9月底前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水利部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收支预算及时批转有关省级移民主管部门。
  二、年度终了后两个月之内,省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水利部,由水利部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批准后,由水利部向财政部提出库区建设基金拨款申请,再由水利部逐级落实到移民资金使用单位。
  第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类第8406款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库区建设基金支出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支出”科目。
  第九条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必须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加强库区建设基金的管理。
  第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移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一条 有关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