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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0:1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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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金融工作局、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33号



各相关单位
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海淀区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制订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


2012年6月19日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促进科技和金融的结合,加快推进中关村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进一步发挥融资租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鼓励在中关村示范区新设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
   鼓励各类出资主体在中关村示范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企业)。
  中关村示范区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5号)的规定,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各分担50%。
  鼓励各区县政府比照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对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二、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给予购(建、租)房补贴。2012年起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的融资租赁企业,购置或自建办公用房的,由海淀区人民政府给予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融资租赁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三、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面向中关村企业开展业务
   鼓励有条件的中关村企业通过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鼓励合作的融资租赁企业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鼓励中关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发展
   鼓励中关村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五、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企业的特点不断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
   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市场。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产业技术联盟等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业企业的需求,不断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的创新。
   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和风险控制,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创业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创投+租赁”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管理等综合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
   六、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其它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发挥中关村科技金融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在依法合规、持续稳健的前提下,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和银行、担保、小额贷款、保险等机构合作,构建多方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组合金融服务。大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服务。
   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融资租赁担保业务,对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融资租赁担保,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担保额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支持,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七、支持行业组织和融资租赁中介机构发展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信息咨询、统计分析、预测预警、培训教育、经验推广、业务交流等工作,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支持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会计、律师、信用评级等与融资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建立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扩大租赁物的交易范围和规模,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
  八、搭建工作平台、加强公共服务
   建立中关村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举办政策宣讲、投融资沙龙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中关村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的工作对接和交流。相关部门选取优先支持的中关村企业群体提供给融资租赁企业。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发展环境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专业能力的融资租赁人才。积极营造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环境,研究推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推动工作
   建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海淀区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关村融资租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从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培育市场体系、健全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为融资租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十一、 关于资金补贴的相关事项,由海淀区人民政府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四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64号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区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参照物价指数和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我市城区居民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110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铁东、铁西区居住,具有城市居民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包括: (一)、社会困难户
1、民政部门定期定量和临时的社会救济户、优抚对象;
2、家庭无在职人员、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自救能力, 月人均生活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
(二)、职工困难户
1、家有在职人员(包括停产、半停产企业放假职工),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2、家有离退休(病退)人员,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3、职工遗属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三)、失业职工困难户
1、因企业破产或精减下岗未能再就业的失业职工,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业人员,家庭收入月人均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四)、其他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四条 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以下项目:
(一)、家庭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各类工资、离退休费、津贴、奖金、加班费、物价补贴等;
(二)、单位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三)、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它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四)、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奖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收入;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所得的赡养、抚养费;
(六)、各类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
(七)、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 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月收入低于当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当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以及收入难于核准的,均按当年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户,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申请手续如下: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经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区民政局复查,报市民政局审批,发给《四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要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原有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收入月人均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领取证。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要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在依据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的规定和方法计算后,对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按其不同差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坚持政策公开、 对象公开、保障金额公开的原则。健全审批手续,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保证保障对象准确,保障金发放合理。
(三)、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各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区民政局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认真复核,对家庭经济收有变化的要随时调整保障金额。
(四)、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不得隐瞒、虚报,并接受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对于假报冒领保障金的,一经查出,除追回冒领钱款外,视情节给予应有的处罚。
(五)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发放手续,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专利受让人、被许可人请注意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样没有人会免费将专利送给你,或者免费给你用,无论是受让专利还是被许可使用专利都是要支付费用的,所以每个人在掏腰包前都会掂量一下付出的银子买回来的东西是否值得。所以在购买专利或者接受专利许可,本人有些问题提请企业一定要注意。

首先要注意的是专利是否是有效的专利
企业花很多钱买来的专利根本就一文不值,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买回来的专利是无效性。专利的真实性很容易考察,可以根据专利号、发明人等内容直接上网进行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可以查询,所以很难拿假的专利证书去蒙人。

一般人理解凡是专利都是智慧的结晶,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这不一定。很多人都知道但凡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基本都会提出对方专利无效。既然拿到了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怎么又无效呢?不要奇怪这种情况现实中是非常多的。专利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会无效:

1、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是不做实质审查的,也就是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不审查的,这就造成很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实际上是不具有专利性的,也就是说他们本来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所以法律要求在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之前首先要到专利局进行查询,查询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过检索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说明该专利是无效的。另外外观专利也和实用新型专利一样权利是很不稳定的,比较容易被认定无效。发明专利是要经过实质审查的,实质审查要在浩瀚的专利文献中进行世界范围的检索,检索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是审查员未免会有遗漏,在专利诉讼中发明专利被认定无效的情况并不少见。

2、即使是有效的专利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无效,比如专利人没有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缴纳专利年费是为了促使专利人尽快将专利实际生产出社会效益。但是专利在我国的实际使用率不足10%,专利权人看不到专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反而要每年缴纳专利年费,那么专利权人将不交专利年费,实践中还有不少的单位和个人忘记缴纳专利年费,使专利处于无效状态。

3、专利权人自己声明放弃专利的,该专利也将处于无效状态,现在还没有看到有人主动放弃自己的专利权,声明放弃还要履行一定的程序,所以如果真要放弃,更多的人会选择不交年费来放弃专利权,但是专利权人在将专利转让或许可后,就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自行声明放弃专利权。

4、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过这样的案例,专利本身是有效的,但是由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有重大瑕疵,致使该专利实际变得毫无意义,也就是该专利与无效的专利并没有区别。

5、还有一种情况比较少见,就是专利已经过了保护期。专利过了保护期,该技术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都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使用该专利,并且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在技术许可中,通常包含一系列的专利,其中可能有的专利就过了有效期,那么该专利就不须支付费用。

针对以上情况,作为专利受让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大企业,一般会有专职的文献检索人,在受让专利和接受许可前,可以让文献检索人员进行检索,主要审查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审查专利文书的撰写是否存在瑕疵,对该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仔细审查。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检索,或咨询专利律师。对于专利权人可能会不支付专利年费或者自行到知识产权局声明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该专利无效的问题,可以在协议中进行专门的约定,来约束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
其次,还要注意专利以下问题,这些情况将导致专利价值的降低。

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很难评估的,专利也是一样,不过专利的价值一般会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

1、专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发明专利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都是十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专利受保护的剩余时间越短其价值自然就越低。

2、还有一种情况,看看该专利技术是否有替代技术,或者有了更新的技术,如果检索后发现有比该专利更加新颖性的专利,那么该专利的价值将非常的低。

3、还有个问题稍微显得高深一些,看看这个专利是否属于从属专利(即该专利的实施依赖于其他专利,必须还要支付其他人专利费),如果属于从属专利虽然并不必然影响专利的价值,但是对专利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还是要认真考虑。

对专利价值的审查稍微难一些,专利受保护的剩余时间一看专利证书就知道,是否有替代的新技术,是否是从属专利,要检索出来并不太容易,这需要一些专业的基础,那么可以在签订受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时,要对方作出承诺,承诺该专利的实施不依赖其他专利,或者可以得到其他专利人的许可,有了这样的承诺,对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风险降低了很多。

总之,无论是专利受让人还是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慎重,对专利要进行相关检索,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承诺,才能对自己的利益有所保障,否则钱花了,买回来的东西没有一点价值,成立冤大头还要被人笑话,那可就惨了。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