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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55: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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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
1996年8月1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开展,根据劳动部《关于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1号)的要求,决定从1996年起,建立每两年进行一次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现将评估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在全国树立一批带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就业训练中心,促进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师资水平和训练质量,促使就业训练与就业紧密结合,推动就业训练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方法和要求
各地区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自行确定。各地在开展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可向劳动部申报1至2个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对参加全国重点评估认定的就业训练中心,需按《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核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今年务于10月底前),将申报的就业训练中心参评材料及申报报告一并报劳动部就业司。就业司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估,并进行重点抽查。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并颁发牌匾。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对原已认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各地应按照劳动部新制定的《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于开展评估认定工作当年8月底前一并报部就业司,进行重新认定。经复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原有资格。
劳动部对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进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工作进展情况。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将其工作情况报劳动部就业司。
各地要充分利用开展评估认定工作的机会,推动就业训练工作的发展。对不同类型的就业训练中心,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类指导,使其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发展。特别是对接近《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的就业训练中心,要制定方案,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标准。
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制度是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九五”就业目标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予以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精心规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评估认定标准(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港口经济开发公司购销冷暖风机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港口经济开发公司购销冷暖风机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与秦皇岛港务局劳动服务公司港口经济开发公司购销冷暖风机合同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本案标的物冷暖风机,是广州白云无线电厂从香港进口的。该厂作为冷暖风机的收货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但是,该厂未申报、自检,即在国内销售,违反商检条例的责任在广州白云无线电厂。本案供需双方是在这批冷暖风机已在国内流通,三易其手后发生的购销法律关系,故不应以违反商检条例为由确认合同无效。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8月16日 生效日期1989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1984年8月27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1989-1990年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艺术
  1.中方于1989年派遣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访喀;
  2.喀方于1989-1990年度派遣一名艺术家到中国接受培训,名额在中方提供的七名留学生名额内解决;
  3.中方向喀麦隆派遣一名造型艺术家,在喀工作不少于六个月;
  4.中方于1989年派一艺术团(十五至二十人)访喀;
  5.中方于1989年在喀举办一次中国图书和手工艺品展销会。

 二、医学
  双方同意加强传统医学方面的合作。

 三、青年、体育
  1.喀方派一青年代表团访华;
  2.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机构间的直接联系,互派体育团队、专家及教练,互换资料。

 四、妇女
  1.双方互派妇女代表团(三至五人)访问;
  2.双方鼓励妇女组织交换有关妇女活动的资料。

 五、教育
  1.喀方于1989年邀请中方派一教育代表团访喀;
  2.中方于1989年向喀方派遣三至五名数学和物理教师;
  3.中方于1989--1990学年向喀麦隆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并接受喀方按中国国家教委规定条件选派的自费留学生(名额按喀方需要确定);
  4.喀方于1989年应邀派遣教授到中国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考察。

 六、新闻、广播、电视
  1.双方互派新闻代表团;
  2.双方进行广播、电视方面的人员交流;
  3.双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七、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
  1.中方向喀方派遣残疾人功能恢复和医疗康复方面的专家和有关残疾人合作组织方面的专家;
  2.双方交换有关残疾人医疗康复、功能恢复和参加社会和职业活动的资料。

 八、费用
  本执行计划实施所需费用分摊如下:
  1.本执行计划各项目中的双方互派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2.关于组织演出,接待国负责艺术团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和道具的运输费用,派出国负担艺术团国际旅费和道具运输费。
  3.关于互派展览项目,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展品保险费以及在接待方国内组织展览的其他费用。
  4.喀方负担中国造型艺术家在喀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并提供津贴。
  5.第七条第一项的费用,除往返国际旅费外,全部由喀方负担。

 九、其他规定
  1.本计划不排除为加强两国文化联系而组织其他活动的可能性。
  2.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另行商定。
  3.本计划执行过程中或在对本计划进行解释上如发生异议,由双方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4.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1989年8月16日在雅温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济夫           亨利·班多洛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