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 1 号
《保山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王广兴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保山市重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要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时可能给工程设施造成的破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及省关于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安评”工作,并根据“安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1、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
⑴1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和1千瓦以上电视发射台; ⑵广播电视卫星地球站,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控和传输
中心工程;
⑶市长途电信枢纽和电信主机房工程。
2、交通运输建设工程
⑴一、二级铁路干线枢纽及相应的工矿企业铁路枢纽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特大型站候车室;
⑵主枢纽汽车客运站;
⑶对外开放及人流量较大的内河港口及客运楼工程; ⑷二类以上机场的跑道、候机楼、航管楼。
3、水利建设工程
⑴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物;
⑵地震动参数值在0.05g以上地区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⑶地震动参数值在0.15g以上地区的中型水库的大坝。
4、能源建设工程
⑴单机容量300兆瓦(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80万千瓦) 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 规划容量600兆瓦(6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工程;
⑵大中型煤矿矿井及配套工程;
⑶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生产主体工程、输气加压气泵站。
5、原材料工业建设工程
⑴大中型治金企业的动力系统建筑工程;
⑵大中型化工、石油化工企业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工程以及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工程;
⑶大中型糖业、水泥、制浆、造纸、洗涤剂等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
6、加工制造工业建设工程
⑴卷烟生产企业的主体工程;
⑵烟叶复烤企业的主体工程。
7、城市抗震防灾及其他建设工程
⑴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楼、仓库;
⑵县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部、门诊部、医技楼);
⑶县级以上急救中心(站);
⑷县级以上血站(库);
⑸存放国家一、二级重要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⑹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会场、宾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建设工程;
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狱等执法部门的办公楼、关押犯人场所,消防、金融、保险、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仓库;
⑻主要军事工程。
(二)已经建成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除上述工程以外的一般建筑,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2001)》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标准,按国家地震行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五条 重大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和场地“安评”工作,由地震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统一归口管理。
凡市属以上单位的建筑项目和市管权限内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及工程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计划、建设、财政、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计划时,按照本《规定》需要进行“安评”的建设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和抗震设防管理费用必须列入工程建设经费预算中,计费标准按国家、省、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审批和场址确定后,在设计和施工前,必须报经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设、计划、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根据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安评”结果和设防要求,按照抗震设防规范进行审批、设计、施工。
地震部门必须参与工程建设开工、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竣工后的验收。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凡需进行“安评”而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计划、建设、财政、银行、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进行设计、施工。
第八条 市内、外凡具备“安评”资格和条件的单位,必须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格验证和项目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安评”工作。
第九条 承担“安评”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安评”工作,其“安评”结果必须交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有效。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向负责“安评”工作的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用。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一)工程建设单位对所建设工程不进行“安评”工作的,或者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或者不按照“安评”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安评”和抗震设防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建设单位和负责“安评”的单位不按本《规定》到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进行“安评”的,其“安评” 结果视为无效, 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计划、建设、地震、设计、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本《规定》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经济、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应。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69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环境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以及在本市居留的外地人员、外籍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以及机关、团体、驻四平城区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限时定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凡属四平城区街道办事处辖区实行有限制燃放,燃放烟花爆竹须限制时间,限制品种,确定燃放地点。燃放时间为每年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十五;平时禁放。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必须达到省部级安全合格标准,严禁假冒伪劣品种进入市场;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一定地点燃放,严禁在室内、楼道、阳台、棚户区和人员集中地区、复杂公共场所、重点要害部门、首脑机关、文物保护区及危险物品企业、仓库和天然气设施、管道等附近燃放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个人严禁当场试放。
第六条 在四平市城区限时定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特殊情况确需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
第七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需在四平城区内燃放礼花爆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八条 因作业(如拍摄电影电视等)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第九条 确须运输烟花爆竹途径禁止地区的,须持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证明,并由本市公安机关审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由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分别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没收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除全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除人武部没收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予以取缔,并没收全部原料、半成品、成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不满18周岁公民违反本规定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赔款,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处罚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书5日内作出裁决,如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可在接到通知书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平市禁止在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四政令[1996]53号)同时废止。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国检检〔1994〕48号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口的通知》转发你们。该通知中附表一、附表二所列商品一律凭外经贸部批发的"许可证"
受理报验,凡是没有"许可证"的不得接受报验,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
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
(国发〔19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我国已于1993年1月签署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制造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生产、销售、进出口方面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统一归口管理。
二、严格控制附表一所列的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有关单位在对外洽谈出口附表一所列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技术以前须报化工部审批。
三、凡附表(指附表一、二,下同)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出口合同需经化工部审批后方可生效。
四、化工部商外经贸部后所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
五、指定的企业在办理出口审批手续时,需向化工部提交进口国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出具的所进口的化工原料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不转口第三国的保证书,并凭化工部批文向外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放行。其他手续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内化工生产、科研需进口附表所列化学品,必须由指定的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有关部、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产品最终用途的说明和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报化工部审批。外经贸部凭化工部批文发给“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口证”放行。
化工部、外经贸部依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将附表所列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表一: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附表二: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日
附表一: 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胺吸膦:硫代 (1)Amiton:O,O-Diethyl S-[2-
磷酸二乙基- (diethylamino) ethyl] phosphor-
S-2- othiolate
二乙氨基乙酯 and corresponding alkylated or
及相应烷基化 protonated salts
盐或质子化盐 (78-53-5)
(2)PFIB: (2)PFIB:1,1,3,3,3 - Pentafluoro
1,1,3, -2-(triflouorlmethyl)-1-propene
3,3,-
五氟-2-
三氟四基-1
-丙烯 (382-21-8)
(3)BZ:二苯 (3)BZ:3-Ouinuclidinyl benzilate
乙醇酸-3-
奎宁环酯 (6581-06-2)
(4)含有一个磷 (4)Chemicals, containing a phosph-
原子并有一 orus atom to which is bonded one
个甲基、乙 methyl, ethyl or propyl (normal or
基或(正或 iso) group but not further carbon
异)丙基原 atoms
子团与该磷 Exemtion: Fonofos: o-Ethyl S-phenyl
原子 结合的 ethylphosphono thiolothionate
化学品,不
包括含更多
碳原子的情形
例外:地虫磷:
二硫代乙基膦
酸-S-
苯基乙酯 (944-22-9)
(5)二烷(甲、乙、 (5)N, N - Dialkyl (Me, Et, n-pr
正丙或异丙) or i - Pr) phosphoramidic dihalides
氨基膦酰二卤
(6)二烷(甲、乙、 (6)Dialkyl (Me, Et, n- Pr or i - Pr)
正丙或异丙) 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
氨基膦 酸二 Pr) - phosphoramidates
烷(甲、乙、
正丙或异丙)
酯
(7)三氯化砷 (7)Arsenic trichloride (7784-34-1)
(8)2,2-二苯 (8)2,2-Diphenyl -2- hydroxyacetic acid
基-2-羟基
乙酸 (76-93-7)
(9)奎宁环-3-醇 (9)Quinuclidine-3-o1 (1619-34-7)
(10)二烷(甲、乙、 (10)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 -Pr) aminoethyl -2-chlorides and
氨基乙基-2氯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
化盐
(11)二烷(甲、乙、 (11)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正丙或异丙)氨 i-Pr) aminoethane-2- ols and corresp-
基乙-2-醇及 onding protonated salts
相应质子化盐 Exemptions: N,N - Dimethrlaminoethanol
例外:二甲氨基 and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8-01-0)
乙醇及相应质子 N, N-Diethylaminoethanol and
化盐 cor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100-37-8)
二乙氨基乙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12)烷基(甲、乙、 (12)N, N-Dialkyl (Me, Et, n - Pr or i
正丙或异丙)氨 -Pr)aminoethane-2-thiols and cor-
基乙-2-硫醇 responding protonated salts
及相应质子化盐
(13)硫二甘醇:二( (13)Thiodiglycol: Bis (2- hydroxyeth-
2-羟乙基) yl) sulfide
硫醚 (111-48-8)
(14)频哪基醇:3, (14)pinacolyl alcohol: 3,3 - Dimeth-
3-二甲基丁 ylbutane-2-o1
-2-醇 (464-07-3)
附表二: 化学武器的原料
中文名 英文名 化学文摘社号
(1)光气:碳酰二氯 (1)Phosgene: Carbonyl dichloride (75-44-5)
(2)氯化氰 (2)Cyanogen chloride (506-77-4)
(3)氰化氢 (3)Hydrogen cyanide (74-90-8)
(4)氯化苦:三氯硝 (4)Chloropicrin: Trichloroni-
基甲烷 tromethane (76-06-2)
(5)磷酰氯 (5)Phosphorus oxychloride (10025-87-3)
(6)三氯化磷 (6)Phosphorus trichloride (7719-12-2)
(7)五氯化磷 (7)Phosphorrus pentachloride (10026-13-8)
(8)亚磷酸三甲酯 (8)Trimethyl phosphite (121-45-9)
(9)亚磷酸三乙酯 (9)Triethyl Phosphite (122-52-1)
(10)亚磷酸二甲酯 (10)Dimethyl phosphite (868-85-9)
(11)亚磷酸二乙酯 (11)Diethyl phosphite (762-04-9)
(12)一氯化硫 (12)Sulfur monochloride (10025-67-9)
(13)二氯化硫 (13)Sulfur dichloride (10545-99-0)
(14)亚硫酰氯 (14)Thionyl chloride (7719-09-7)
(15)乙基二乙醇胺 (15)Ethyldiethanolamine (139-87-7)
(16)甲基二乙醇胺 (16)Methyldiethanolamine (105-59-9)
(17)三乙醇胺 (17)Triethanolamine (10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