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11 10:2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地区联络网正、副组长单位: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区联络网的作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作联系,便于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委外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者的作用,提高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以下简称联络网)是自然科学基金委与受资助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间的一种联络组织,在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中发挥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负责对联络网工作的指导和联系。

  第三条 联络网的任务

宣传自然科学基金制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方针、政策。
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与资助项目的管理,及时、准确地传达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部署。
反映上述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上述单位的科研人员正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做好资助项目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组织所在地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交流、理论研讨及业务培训。
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调研,承担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联络网本着自愿原则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原则上每省(直辖市、自治区)一个。凡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人和申请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均是所在地区联络网的当然成员,应指派一名负责管理自然科学基金工作的人员,参加联络网的活动。联络网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 联络网设组长单位一个,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组长单位。组长单位应选派组织能力强、热心社会工作、具有一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经验的人员任联络网组长,具体负责联络网的工作。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4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正、副组长单位及人员的选定和更换须报计划局备案。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为联络网提供部分活动经费。经费额度根据各联络网的成员数、管理工作质量、上年度经费使用等情况,核拨至联络网组长单位掌握使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各联络网的经费决算应于次年1月15日前,连同联络网活动情况简表一并报送计划局。经费使用不当或不按时报送经费决算表的,将缓拨或减拨下一年度的活动经费。

  第七条 联络网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联络网开展活动所需的直接费用。如资料印刷、邮电通讯、会议补贴费等(详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年度财务决算表》)。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每年召开联络网组长参加的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布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工作。

  第九条 若干省(直辖市、自治区)区联络网联合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以加强各联络网工作的联系、交流、研讨和培训活动为主。会议应有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准备,一般以两年一次为宜。会议经费以自筹为主,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申请补贴,凡需补贴的应在召开会议当年1月15日前向计划局提交申请报告。会议通知须在开会前两个月提交计划局。

  第十条 联络网要争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重要活动事先报告,请其派人参加。联络网应积极配合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科学基金的有关活动,为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科学基金的发展与完善做贡献。

  第十一条 联络网行文由组长单位代章,联络网不挂牌、不刻章。联络网组长所在单位应支持联络网的工作,联络网的工作量应计入承担者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8年5月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地区联络网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自然科学基金委责成计划局负责解释。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中青联发[2002]19号


关于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意见

(2002年4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动员广大农村青年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广大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农村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现有农村人口约8亿,约占全国人口的63%,农村稳定是全国稳定的基础,也是农民群众安居乐业,顺利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些年来,在维护我国农村社会稳定中也发生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在农村社会稳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充分发挥农村青年在农村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是党和政府对青年的信任和重托,也是加强农村青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服务农村工作大局和服务农村青年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要与农村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紧密配合,积极动员组织广大农村青少年,开展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中央有关“严打”整治斗争的精神,把党和政府严惩犯罪、为民除害的决心和信心传达到千家万户;通过宣传展示“严打”整治斗争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震慑犯罪分子,鼓舞农村群众。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激励机制,褒扬先进,鞭策落后,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争做贡献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级团属宣传工具的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齐心协力维护社会秩序的浓厚氛围。

  要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广泛动员组织青少年举报农村集镇的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台球室、网吧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安全隐患,检举揭发农村中小学周边地区和居住地附近的违法犯罪人员,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供在逃犯罪分子的线索。鼓励青年农民加入乡村治安联防队,有条件的地区要成立农村青年志愿者巡逻队,协助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多发地段进行治安巡逻,排查可疑人员。

  要参与社会帮教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青年志愿者,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和“大墙内外”结对帮教活动,通过赠送书籍和学习用品、开展书信联系、联欢座谈、技能培训、创业辅导等活动,帮助本地违法犯罪青少年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改过自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三、大力加强农村青少年法制与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要大力开展“四五”普法宣传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教育活动,运用农村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故事会、知识竞赛、普法漫画、黑板报、“口袋读本”等多种形式,开展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开展乡村青年文化节、大中学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扶贫支教等活动,宣传法律法规、倡导依法办事;特别要借鉴前几年举办禁毒展览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的成功经验,运用“严打”整治斗争中的典型案例,利用传统节庆、赶集等时机,在青年农民比较集中的地方举办小型多样的专题展览,教育引导农村青少年懂法、守法、用法。

  要在农村推进“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建设。利用基层团组织与看守所、少管所、戒毒所、劳教所、工读学校等单位共同建立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和假期空闲教室,广泛开展深受农村中小学生喜爱、便于参与的法制实践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农村中小学生参观少年法庭等方式,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帮助农村青少年在实践中掌握法律知识,在体验中增强法制观念。

  要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的落实工作。去年年初,中央综治委成立了由15个部门组成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讲话精神,切实履行好职责,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研究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制定预防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要鼓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增加对农村工作的投入,强化农村基层单位的组织力量和物质依托。要根据农村工作力量较为薄弱和分散的状况,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深入农村基层,解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四、切实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1.要积极维护农村青年的学习和就业权益。大力开展“希望工程”助学行动,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使广大农村青少年享受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推进“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加大对进城务工青年的培训、教育和维权工作力度。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进行进城务工青年的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通过在进城务工青年输出地建立维权联系点,发放维权服务卡和维权知识手册,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劳动安全、劳资权益和治安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切实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通过评比表彰,树立典型,做好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大力倡导和鼓励为家乡做贡献,营造返乡创业、造福家乡、守法致富的良好氛围。

  2.要会同“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维护农村青少年合法权益,重点参与整治农村中小学周边环境。配合“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有重点地做好农村青少年维权工作,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依托政法和行政执法部门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整治校园周边存在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创建“青少年安全放心网吧”,使广大农村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并自觉遵守《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抵御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袭。

  3.要巩固基层基础,营造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坚持“党建带团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农村团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吸引力,将广大农村青少年组织起来,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广泛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生动活泼的文体活动,杜绝赌博、制黄贩黄等行为,切断社会丑恶现象的传播途径。大力开展“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采取展览、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认清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与吸毒、贩毒、种毒、制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好“严打”整治斗争,努力抓基层,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在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共同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

  要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位置,积极争取各级综治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广泛动员。农村青年是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生力军。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宣传违法犯罪活动给农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宣传参与农村群防群治、维护农村稳定和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突出重点。各级团组织和综治部门要在普遍开展各种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等项重点工作。要把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目前已开展的各项农村青年工作结合起来,立足长远,着眼深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有所侧重,动员社会力量每年解决一两个引发当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

  要扎实推进。各级团组织、综治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掌握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突破口和青年工作的着力点;密切联系农村青年,到困难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提供服务,贴近农村青年开展活动,根据他们的需要多办实事好事,使他们真正从农村社会稳定中受益,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办

 


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荆州市干混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设立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使用干混砂浆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水泥以及具有特种性能的材料,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干拌砂浆混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建委)是全市干混砂浆生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干混砂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

市建筑节能与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简称市节能装饰办)负责干混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区内从2010年12月31日起推广使用干混砂浆,2011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六条 在本市城区设立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达到预拌混凝土三级及以上资质规定的要求。市住建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就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科学制订规划,规范管理。

外地的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经营干混砂浆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在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售干混砂浆产品时,应同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单。

市人民政府鼓励干混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进行干混砂浆生产,以逐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于干混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天然砂替代品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干混砂浆的散装设施能力应达到70%以上。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干混砂浆专业储存罐,由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负责提供,使用单位负责安装、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 由于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的原因,给干混砂浆的使用单位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延误等损失的,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平整与畅通,为干混砂浆的运输、使用和储存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干混砂浆有关技术要求,以及干混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负责对干混砂浆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对干混砂浆进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对送检样品进行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施工现场使用干混砂浆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监察单位应将施工现场使用干混砂浆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以减少施工噪音和现场粉尘。

第十五条 按本规定应使用干混砂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干混砂浆纳入工程预算;招标代理单位应将使用干混砂浆编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干混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图审部门应将使用干混砂浆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需环节;监理单位应将使用干混砂浆纳入监理范围。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因特殊要求,干混砂浆企业又无法生产的,经市节能装饰办核准同意,可进行现场搅拌砂浆。

第十七条 市节能装饰办应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干混砂浆的生产实行市场指导价格管理,具体的指导价格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并负责定期发布。

第十九条 对应当使用干混砂浆的建筑工程,使用单位应与干混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数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等。使用单位应凭供货合同到市节能装饰办办理核准通知单,作为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擅自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住建委应责令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同时该建筑工程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违反产品生产质量、环境保护、道路运输、市容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荆州市住建委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