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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8 22:1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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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城乡范围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社会、经济、技术及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特定需要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作为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三条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全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集中在自治区。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重要项目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立项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按规定执行,并统一列入自治区管理目录。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全区范围内收取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由收取费用的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重要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列入自治区管理目录。
各地、市、县如因特殊情况需在自治区管理目录以外,在本辖区范围内增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必须经本级政府同意,由本级物价局、财政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一般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批;重要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经合法程序批准立项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如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授权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达执行;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定后下
达执行。
第六条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公布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不得进行收费。
第七条 在全区范围内,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超越本规定制定的管理权限,自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审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审定,要从实际出发,即要考虑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本着立项从严,标准从低,易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九条 行政性收费必须从严控制。除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专门规定者外,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管理费、手续费、登记费,也不得将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往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行政机关按照规定印发证照、簿、卡
,只能收取工本费,不能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费。涉及全区范围的证照、簿、卡工本费,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地、市县按照规定印制的证照、簿、卡工本费可由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条 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应以财政预算拨款情况为基础,本着以收抵支的原则,根据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属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服务成本核定;属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收费标准按以收抵支,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按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的原则核定。凡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和直接向群众个人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从严掌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票据的制度。
(一)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由物价部门制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费的单位,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三)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并按年度进行验审;
(四)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不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票据而收费的,被收取单位与个人有权拒付,财会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收费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或控告。
第十三条 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必须纳入各单位会计核算范围,不得将收费收入交给非财务机构、非财务人员管理,不得私分或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属于预算内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按照《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8】11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将预算外资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各专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集中专户,不得坐支、截留和转移。
凡不按规定办理,经指出仍不纠正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通知物价部门调销其《收费许可证》,直至纠正。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及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费:
(一)无《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者;
(二)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自定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者;
(三)不执行规定的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者;
(四)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者。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乱收费者,由物价部门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检查,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未经未经合法程序审批而自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收入均属非法所得,应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缴费者的,全数收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无《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行政性、事业性费用和不使用规定票据的乱收费行为,按乱收费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
所罚款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由财政部门依据国家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被罚单位对罚没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十五天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对检查监督和执行罚没人员无理取闹、恶意漫骂、欧打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物价检查监督人员对群众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案件不认真查处的,或执行公务中违法乱纪的,由监督检查人员的主管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1年12月23日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运作,实现贷款业务程序化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短期贷款管理办法》
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要求,建立信贷工作横向和纵向制约机制,实现信贷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本规程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自营的本币、外币贷款业务。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及境外分支机构贷款另行规定。

第二章 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借款申请。借款人应向开户行直接提出书面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方式和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等。
第五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接受借款申请,并对借款人基本经营状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银行资金头寸、贷款规模,由开户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同意受理。
第六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四)有资格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及担保人验资报告;
(五)中外合资经营等企业(公司)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议;
(六)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开户行会计部门开具的借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证明;
(八)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及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十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证明;
(十五)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
(十六)申请中长期贷款还应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等有关批文;
2.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3.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4.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5.申请外币贷款要提供借款人前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开户行负责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同意进行贷款调查意见,贷款调查部门的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对有关资料登记后,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开始进行贷款调查认定。

第三章 贷款调查
第八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负责贷款调查。
第九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根据贷款受理意见及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对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核实、认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并测定贷款风险度。
第十条 借款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重点调查认定:
(一)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法人资格。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企业、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了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被吊销、注销
、声明作废。
(二)对借款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调查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证人资格。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书面授权除外),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不得为保
证人。
(四)借款人、担保人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依据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代理事项、权限、期限认定授权委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借款法律文件的资格、条件。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审查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对须经董事会决议同意借款和担保的,确认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担保决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须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担保的,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
效性。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押物品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调查认定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的权属证明真实、有效,抵押物、质物确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
(七)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审查认定借款使用是否属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是否属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投机性经营等《贷款通则》所列禁项。审查认定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
证明。审查认定中长期借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具有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进出口业务是否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是否有有权部门颁发的医药、卫生、采矿等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等
许可证明。
(八)购销合同的真实性。
(九)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应对借款人及保证人提供的贷款证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并核实、认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年审。
第十一条 借款安全性的调查认定。主要调查认定:
(一)借款申请人已在申请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在其账户内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二)借款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业绩、品行、信用情况。
(三)借款人及担保人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所有者权益等资产负债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计算借款人及保证人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四)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物和权利的抵押性能、变现能力,认定其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中贷款保证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保证贷款的最高额不超过保证人资产总额的80%,抵押担保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变现
值的80%,质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质物现值的90%。
(五)借款人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的清偿情况。认定不良贷款数额和结欠贷款利息数额,并分析其成因,认定借款人做出的偿还计划。对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的借款人,应调查认定其已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
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及纠正情况。
(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情况,认定借款人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九)抵押人用以抵押的财产具体明确,不得使用“以全部资产作抵押”的表述。
(十)抵押登记期限正确、有效,认定各类抵押物的使用期限、使用寿命长于借款期限。
(十一)借款人实行抵押担保后,是否还另需保证担保。以下两种情况还另需实行保证担保:
1.借款企业抵押财产变现后不足贷款额的;
2.抵押财产虽能抵偿贷款额,但还不足以消除贷款风险的。
(十二)对申请信用贷款方式的,除对上述有关款项进行调查认定外,还应调查认定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是AAA级信用企业;
2.贷款数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
4.流动比率在1.5以上;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
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
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第十二条 借款盈利性的调查,主要有:
(一)调查认定借款人以往三年的经营效益情况;
(二)调查借款人市场营销情况及拟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调查借款给银行收入、结算、结售汇、存款等方面带来的效益,分析、预测销售收入归行情况;
(四)调查外币借款人的创汇能力。
第十三条 核实、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在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的基础上,认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对借款人、保证人经营管理状
况变化较大的,应进行重新测评,按新的信用等级掌握。对未参加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的,应依据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评定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根据借款人信用等级、申请贷款方式,认定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权重,测算贷款风险度。
第十五条 填写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和短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四)、中长期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附件五)贷款调查部分。
第十六条 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对中长期贷款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项目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进行贷款项目评估,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将重要资料复印留存归档后,全部贷款调查认定资料、项目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核部门(岗位)。

第四章 贷款审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根据移交的有关资料,审查核准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出调查认定意见的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与不贷的建议。
第二十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主要审查、核准:
(一)审查调查部门(岗位)移交的有关借款人资料、贷款调查认定资料以及项目评估机构撰写的项目评估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
(二)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逐项核准调查岗调查认定意见的合理性、准确性;
(三)复测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和该笔贷款风险度;
(四)依据中国农业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审核借款人授信额度(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项目评估机构移交资料不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责成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材料退回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核部门(岗位)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贷款审查部分,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决策岗。

第五章 贷款审批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由各级行的贷款决策岗负责,贷款决策岗由各级行长或行长授权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各级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实行行长领导下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对贷款进行终审。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岗及时组织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对申请贷款进行全面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经济、金融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制度,最终确定贷款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审查意见,并填写贷款审查委员
会(小组)审查意见表(附件六)。
第二十八条 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对授权内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贷款提出呈报意见,并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审(报)批部分。对超出审批权限的贷款,连同有关资料,呈报上级行。
第二十九条 上级行根据贷款审批授权,进行贷款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正式通知下级行。
第三十条 各级贷款决策岗将贷款审批结果通知本行贷款调查、审查部门(岗位)、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借款审批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应及时答复借款人借款审批结果,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提交、上报资料存有疑议的,上级行和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决策岗将有关资料退回,责成有关分(支)行、部门(岗位)重新进行贷款调查、评估、审查、呈报。
第三十三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将全部资料登记归档。

第六章 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与借款人约定签约事宜。
第三十五条 调查部门(岗位)规范填写借款合同(含附件)有关内容,并由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逐项复核。
第三十六条 由行长或行长授权人与借款人、担保人正式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按合同要求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质物登记和财产保险,并向银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出具、移交合法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抵押(质)物登记凭证、保险单、银行停止支付存单证明等凭据。出质人还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贷款调查部门(岗? ?移交质物。
第三十八条 外币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须凭借款合同及有关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贷款登记及开立贷款户和还本付息账户等手续。
第三十九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在确认借款合同内容、印章、签名等无误后,登记借款合同登记簿(附件七),并将借款合同及有关凭据归档。需要办理借款合同登记的,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按制度规定,将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移交财会部门保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四十一条 开户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四十二条 对最高额贷款和中长期项目贷款,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提出用款计划,并填报借款用款申请书(附件八)。
根据购销合同和合理工期以及资本金、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调查、审核部门(或岗位)审核借款用款计划的可行性。
决策岗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审批、上报。
第四十三条 填写借款借据。经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认定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调查部门与借款人约定签订借款借据。
第四十四条 会计部门审查借据后,办理放款账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登记贷款登记簿。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分别逐户建立、登记贷款登记簿。
第四十六条 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借款借据专门保管。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将资料原件登记后,移交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归档。

第八章 贷后检查
第四十七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负责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15天内,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并填写贷后第一次跟踪检查表(附件九),主要检查:
(一)贷款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贷款运作规范情况;
(三)贷款是否按合同要求按期发放;
(四)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
(五)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的现象;
(六)中长期贷款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七)抵押物、质物保管情况。
第四十九条 定期检查贷款运行情况,填写短期贷款贷后检查表、中长期贷款贷后检查表(附件十和附件十一)。对大额贷款和项目贷款,还应撰写贷后检查报告,主要检查:
(一)借款人和保证人经济效益以及财务状况;
(二)借款人到期贷款和应付利息的清偿情况;
(三)中长期贷款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四)贷款的实际用途;
(五)抵押物、质物的保管情况;
(六)借款人组织形式、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对中长期贷款项目,还应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项目建设期管理和营运期管理,并填写中长期贷款项目竣工报告表(附件十二),撰写项目竣工报告,报送贷款项目审批行。
第五十一条 对贷款项目在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一年后或竣工投产二年仍未达产的,原贷款审批行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组织进行贷款项目后评价,写出后评价报告,报送审批行行长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后评价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实施后评价,并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概况表、固定资产投资超概算原因分析表、项目投资来源变动表;
(二)项目生产经营后评价;
(三)项目管理水平和资信后评价;
(四)项目财务效益后评价,并编制成本分析表、损益分析表、贷款偿还期计算分析表、财务现金流量分析表、外汇平衡分析表(附件十三);
(五)贷款风险后评价。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将贷款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行长。
第五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贷款运作问题,行长责成审计稽核部门核实后,依据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处罚办法,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对发现借款人违约的,经行长或信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借款人给予相应的信贷制裁,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制裁
通知书(附件十四),并通知借款人。
第五十四条 资产保全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贷后检查资料归档。

第九章 贷款收回
第五十五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向借款人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附件十五),并通知担保人。
第五十六条 开户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会计部门填写贷款收回凭证收账。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凭此登记贷款登记簿,贷款调查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借款合同登记簿。资
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通知贷款决策岗。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需展期还款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书(附件十六),并出具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经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调查、审核部门(或岗位)审查、决策岗批准后,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
并报原贷款审批人备案。外币贷款展期须到原国家外汇管理登记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贷款偿还完毕后,借款人应及时到原国家外汇管理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五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与开户行协商,报经行长或行长授权人同意后,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通知办理贷款提前还款手续。
第五十九条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而不能按期归还的,从到期日次日起,会计部门将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通知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贷款调查部门(岗位)。
第六十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将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归档。

第十章 不良贷款质量监管
第六十一条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催收。
第六十二条 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
依据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现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和呆账贷款)。
呆滞贷款系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确认无法收回,列为呆账的贷款。
第六十三条 对呆滞、呆账贷款进行认定。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依据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对呆滞、呆账贷款占用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贷款占用形态认定意见。
稽核部门根据呆账贷款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实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调查情况,认定呆账贷款占用形态。
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写呆滞贷款认定审(报)批表、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附件十七和附件十八),稽核部门签署呆账贷款核实、认定意见。
第六十四条 对不良贷款进行登记。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依据呆滞、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填制贷款占用形态调整通知单,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账目。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贷款调查部门(岗位)依据会计部门提供的逾期贷款统计表和贷款占有形态调整通知单,登记贷款
登记簿。
第六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对借款人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到期日的次日向借款人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附件十九),并在贷款收回前按月签发通知书,由借款人、保证人签收后取回留存。
对已经形成的呆滞、呆账贷款,应用规劝、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清收。
第六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统计、分析、考核。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与会计部门的逾期贷款统计表、贷款调查部门(岗位)的贷款登记簿核对后,按季填报信贷资产监测考核表。同时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情况及原因,提出防止、减少不良贷款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对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审批呈报表(附件二十),并附呆账贷款认定审(报)批表等有关资料,经开户行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市行组织资产保全、会计等部门逐笔审核,稽核部门逐笔审计,经
财政部门审查后,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审批后,会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在贷款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一章 贷款的总结评价
第六十八条 贷款清偿后,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及时进行贷款的总结、评价。
第六十九条 短期贷款总结。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要在短期贷款归还后7日内进行贷款总结,填写短期贷款总结表(附件二十一),并将总结表逐级报送审批行。短期贷款总结主要内容:
(一)短期贷款的使用效益;
(二)短期贷款操作规范化总结;
(三)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贷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七十条 中长期贷款项目总结评价。在中长期贷款还清后15日内,开户行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应对中长期贷款进行总结评价,写出项目贷款总结评价报告,填写贷款项目总结评价表(附件二十二),并将报告及总结评价表逐级报送审批行。
第七十一条 审批行对上报的贷款总结评价意见的审查意见反馈给呈报行,并通知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审查部门(岗位)、决策岗、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等相关部门和岗位。

第十二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信贷部门(岗位)应建立、管理信贷档案。
第七十三条 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资产保全部门(贷款检查岗)按借款人分别建立信贷档案。信贷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
(二)贷款运作资料档案。
第七十四条 信贷部门(岗位)逐步积累以下资料:
(一)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各种经济、金融法规;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等。
(二)国家或本地区公布的经济统计资料;重点行业及主要商品购销存情况及市场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统计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要按下述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一)原始材料账册化。对企业提供、银行形成的数字、文字资料,按户分类编号,按年装订成册。
(二)必备资料标准化。必备的信贷资料,要按统一设计的表格填报,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要及时将贷款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经济档案、信息录入电脑数据库,及时上网传输。
(三)移交档案制度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档案资料要办理移交手续,并由有关领导监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外资贷款除国外借款人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短期借款申请书

金额单位:
-------------------------------------------
| 借款人全称| |
|------|----------------------------------|
| 法定地址 | |
|------|----------------------------------|
|基本账|本币| |基本账|本币| |
| |--|--------------| |--|------------|
|户 行|外币| |户 号|外币| |
|----------------------------|------------|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借款期限| |
|-----------------------------------------|
| 借款用途 | |
|------|----------------------------------|
| 贷款方式 |保证| | 抵(质)押 | | 信用 | |
|------|----------------|----|------------|
|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方式| |
|-----------------------|-----------------|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 年 | 月 | 日 | 金 额 |
| |---|---|---|-----| |---|---|---|-----|
|分期| | | | |分期| | | | |
| |---|---|---|-----| |---|---|---|-----|
|用款| | | | |还款| | | | |
| |---|---|---|-----| |---|---|---|-----|
|计划| | | | |计划| | | | |
| |-----------|-----| |-----------|-----|
| | 合 计 | | | 合 计 | |
|-----------------------------------------|

| | |保证人全称 | |
| | |-------|----------------------------|
| |保证|基本账户行 |本币| |外币| |
| | |-------|----------------------------|
| |担保|保证人全称 | |
|担| |-------|----------------------------|
| | |基本账户行 |本币| |外币| |
|保|--|-------|---------------------|------|
| | |主要抵押物名称| |现值| |
|方|抵押|-------|----------------------------|
| | |抵押人全称 | |
|式|担保|-------|----------------------------|
| | |抵押人全称 | |
| |--|-------|----------------------------|
| |质押|主要质物名称 | |现值| |
| | |-------|----------------------------|
| |担保|出质人全称 | |
|-----------------------------------------|
|借款申请人 |是否同意进行贷款调查: |
| | |
| | |
| (法人公章)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 | |
| 授权委托人签名: | 开户行负责人签名: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附件:二(1)

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金额单位:
---------------------------------------
| 借款人全称 | |
|-------|-----------------------------|
| 法定地址 | |
|-------|-----------------------------|
|基本账|本 币| |基本账|本币| |
| |---|------------| |--|---------|
|户 行|外 币| |户 号|外币| |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
|-------|-----------------------------|
|项目总投|本币| | |本币|(大写) |
| |--|---------|借款金额|--|-----------|
|资 额|外币| | |外币|(大写) |
|----|------------|-------------------|
|贷款方式| 保证 | |抵(质)押| |信用| |
|-----------------------|-------------|
| 还款资金来源 | |还款方式| |
|--------|----------------------------|
|投资构成 |金额| 资金来源渠道 |总金额|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
|-----|--|--------|---|---|---|---|---|

|土建|本币| | |本币| | | | | |
| |--|--| 资本金 |--|---|---|---|---|---|
|工程|外币| | |外币| | | | | |
|--|--|--|-----|--|---|---|---|---|---|
|设备|本币| | |本币| | | | | |
| |--|--|农行借款 |--|---|---|---|---|---|
|购置|外币| | |外币| | | | | |
|--|--|--|-----|--|---|---|---|---|---|
|安装|本币| |其他金融 |本币| | | | | |
| |--|--| |--|---|---|---|---|---|
|工程|外币| |机构借款 |外币| | | | | |
|--|--|--|-----|--|---|---|---|---|---|
|其他|本币| | |本币| | | | | |
| |--|--|其他资金 |--|---|---|---|---|---|
|费用|外币| | |外币| | | | | |
|--|--|--|-----|--|---|---|---|---|---|
| |本币| | |本币| | | | | |
|合计|--|--| 合计 |--|---|---|---|---|---|
| |外币| | |外币| | | | | |
|-------------------------------------|
| 分期用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年 | 月 | 日 | 币种及金额| 年 | 月 | 日 | 币种及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效益预测|产 量| |销售收入| | 税金 | |利润| |
|-------------------------------------|

| | 内 容 | 批准单位及文号 | 批准时间 |
| |--------|-------------------|------|
|立|项目建议书 | | |
| |--------|-------------------|------|
|项|项目可行性报告 | | |
| |--------|-------------------|------|
|情|项目扩初设计 | | |
| |--------|-------------------|------|
|况|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 |
| |--------|-------------------|------|
| |环保报告 | | |
---------------------------------------

附件:二(2)

--------------------------------------
| |内 容| 批准单位及文号 | 批准量 |
| |----|---------------|-------------|
|建|新增土地| | 亩|
| |----|---------------|-------------|
|设|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条|用 电| | 千瓦|
| |----|---------------|-------------|
|件|用 水| | 吨|
| |----|---------------|-------------|
| |其 他| | |
|------|-----------------------------|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投产日期| |
|----------|-------------------------|
| | |保证人全称| |
| | |-----|-------------------------|
| |保证|基本账户行|本币| |外币| |
| | |-----|-------------------------|
| |担保|保证人全称| |
|担| |-----|-------------------------|
| | |基本账户行|本币| |外币| |
|保|--|---------------------|---------|
| | |主要抵押物名称| |现值| |
|方|抵押|-------|-----------------------|
| | |抵押人全称 | |
|式|担保|-------|-----------------------|
| | |抵押人全称 | |
| |--|-------|-----------------------|
| |质押|主要质物名称 | |现值| |
| | |-------|-----------------------|
| |担保|出质人全称 | |
|------------------------------------|
|借款申请人 |是否同意进行贷款调查: |
| | |
| | |
| (法人公章)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或 | |
| 授权委托人签名: | 开户行负责人签名: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
|备| |
| | |
| | |
|注| |
| | |
--------------------------------------

附件:三(1)

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贷款调查人: 调查(信贷)部门经理: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
| 借款人全称| |
|------|------------------------------|
| 法定地址 | |
|------|------------------------------|
| 注册资本金| |年度信用等级| |
|------|-------------|------|---------|
|基本账|本币| |基本账|本币| |
| |--|-------------| |--|---------|
|户 行|外币| |户 号|外币| |
|---|--|------------------------------|
|农行存|本币| |
| |--|------------------------------|
|款账号|外币| |
|------|------------------------------|
|营业执照号码| |有效期限| |是否已年检| |是否变更| |
|------|---------------------|--------|
|法定经营范围| |是否需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生产许可证号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
|-------------------------------------|
| 企业性质 | |借款是否需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有效人数| |
|----------------------|--------------|
|法定代表人证书编号| |授权委托书编号| |
|-------------------------------------|
|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 式样 | |
|----------------------------|--------|
| 贷款证编号 | | 是否已年审 | |
|-------|-----------------------------|
| 自然人国籍 | |年龄| |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资产总额 | |有效资产| |
| |-----|----------|----|----------|
|上年末 |负债总额 | |或有负债| |
| |-----|----------|----|----------|
|财务状况|所有者权益| |总收入 | |
| |-----|----------|----|----------|
| |利 润 | |税 金| |
|----|-----|----------|---------------|
| |全部借款 |本币| |农行贷|本币| |
| | |--|-------| |--|--------|
| |余 额 |外币| |款余额|外币| |
| |-----|--|-------|---|--|--------|
| |农行中长期|本币| |农行存|本币| |
|上年末 | |--|-------| |--|--------|
| |贷款余额 |外币| |款余额|外币| |
|贷 款 |-----|--|-------|---|--|--------|
| |结欠农行 |本币| |逾期 |本币| |
|情 况 | |--|-------| |--|--------|
| |贷款利息 |外币| |贷款 |外币| |
| |-----|--|-------|---|--|--------|
| |呆 滞 |本币| |呆账 |本币| |
| | |--|-------| |--|--------|
| |贷 款 |外币| |贷款 |外币| |
---------------------------------------

附件:三(2)

------------------------------------------
| |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码| |
| | 法 |----------------------------------|
| | 定 |主要简历、工作业绩及不良记录: |
|主| 代 | |
| | 表 | |
|要| 人 | |
| | 或 | |
|经| 自 | |
| | 然 | |
|营| 人 | |
| | | |
|管|---|----------------------------------|
| |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码| |
|理| 总 |----------------------------------|
| | 经 |主要简历、工作业绩及不良记录: |
|人| 理 | |
| | 或 | |
|员| 经 | |
| | 理 | |
|基| | |
| |---|----------------------------------|
|本|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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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1986年11月24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加强化工企业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化工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工厂(车间)、实验室以及基层急救机构。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生产、使用、贮存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工厂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人担任组长。成员有安全、卫生、保卫、监测、工会、环保、劳资等部门的负责人。其职责是:
1.接到中毒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救工作,同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听取指示;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3.负责对本厂各车间贮备抢救设备、药品等的审批;
4.必要时请求其他单位支援,并负责中毒事故的善后处理;
5.督促、检查急救与救护人员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第四条 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救护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护队。配救护队员若干人。昼夜值班。其职责是:
1.负责对发生事故现场的中毒者或伤员的抢救、搜寻与运送;
2. 负责对中毒人员的救护、包扎、人工呼吸等;
3.负责对各车间防保器材、药剂的检查与维修,防止因误用和失效而酿成意外。
第五条 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急救组的成员应包括职业病科、内科、眼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其职责是:
1.对急性中毒者的诊断分级,调查中毒原因,制订抢救治疗方案与医学观察等;
2.决定重症患者的会诊、转院,患者转院治疗时应有医务人员护送;
3.负责对中毒患者治愈后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条 有毒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有剧毒车间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医务人员,昼夜值班,以便发生急性中毒时进行紧急抢救。车间抢救组由车间主任担任组长,安全员、工艺员、救护员、检修班长等参加。其职责是:
1.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指示和援救;
2.组织检修工人抢修发生故障的设备,切断毒源,终止毒物的继续泄漏与扩散,并对已泄漏的毒物进行适当的处理;
3.积极抢救中毒人员,协助救护人员、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抢救。

第三章 设备与器材
第七条 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眼镜、衣服、手套、胶靴等,存放在玻璃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第八条 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或有能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有机磷农药、苯的氯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车间(岗位),应没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第九条 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第十条 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救护车、担架、供氧式呼吸器、苏生器、吸痰器、气管插管、气管切开包、导尿包、静脉切开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和解毒剂以及心电图或监护仪等。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条 救护站应备有专用救护车,车内应备有担架、过滤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苏生器及其他抢救用具等。
第十二条 有毒车间应存放一定数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的中和剂、吸收剂和对抗剂等。

第四章 联络与急救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抢救网络系统。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地进行抢救:
1.中毒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除组织本车间人员排险抢救外,应以电话报告安全部门,通知救护站和医生。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报告企业领导人,企业领导人应紧急召集抢救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对策,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应报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政府和社会上援救。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
1.脱离现场、淋浴、更衣;
2.收留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3.禁止吸烟、喝酒,不准热水浴和运动;
4.谢绝探视,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扰。
第十五条 对急性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候;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3.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进行人工呼吸或使用苏醒器;
5.施用解毒剂;
6.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第五章 预防
第十六条 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工业卫生、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经考试及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岗位、接触的毒物及该毒物的最高容许浓度、个人防护状况等项。《安全作业证》由安全、卫生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塔、罐等容器内作业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先必须办理《进塔入罐作业证》。除按《动火证》要求的项目外,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毒物的浓度。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发给许可证,并注明工作时限、监护要求,过期需重新办理。无作业证者,不准操作,工人有权拒绝操作。《进塔入罐证》由安全、监测部门联合签发。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包括从国外引进的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不得削减。
第二十条 工厂生产性与生活性供热、供水及下水排放系统必须分开,不得连通。
第二十一条 工人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更改。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示。
第二十二条 有毒车间(岗位)必须做到:
1.车间的两侧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标记;
2.应有通风、净化装置;
3.应有与企业负责人、调度室、救护站的直通电话,以便发生事故时随时报告;
4.车间盛装毒物容器应有标牌,标明容器名称,盛装何种毒物以及该毒物的毒性和中毒的救治办法等。标牌的项目举例见附表4。
第二十三条 工厂区内主要通道的路口处应设醒目的标牌,其上写明本厂主要毒物的分布区域、救护站、卫生所的位置和距离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化学工业部负责监督执行本规定,地方化工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化工企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生产厂长和工厂中毒抢救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落实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不同毒物应配备防护用具的种类和数量
┌──┬────────┬────┬─────┬───────┐
│毒物│ │防毒口罩│过滤式面具│供氧式或送风式│
│级别│ 毒物举例 │(个/人) │(个/100人)│面罩(个/100人)│
├──┼────────┼────┼─────┼───────┤
│ │汞,苯,氯乙烯,有 │ 1 │ 20 │ 10 │
│ ├────────┼────┼─────┼───────┤
│ 一 │机磷农药,有机氟,│ │ │ │
│ ├────────┼────┼─────┼───────┤
│ 级 │氰化物,砷化氢 │ │ │ │
│ ├────────┼────┼─────┼───────┤
│ │ │ │ │ │
├──┼────────┼────┼─────┼───────┤
│ │铅烟,二硫化碳,氯│ 1 │ 20 │ 10 │
│ ├────────┼────┼─────┼───────┤
│ │, 腈化物,硫化氢,│ │ │ │
│ ├────────┼────┼─────┼───────┤
│ 二 │甲醛,氯化氢,硫酸│ │ │ │
│ ├────────┼────┼─────┼───────┤
│ │二甲酯,光气,一氧│ │ │ │
│ ├────────┼────┼─────┼───────┤
│ 级 │化碳,环氧氯丙烷,│ │ │ │
│ ├────────┼────┼─────┼───────┤
│ │苯的硝基和氨基化│ │ │ │
│ ├────────┼────┼─────┼───────┤
│ │合物 │ │ │ │
├──┼────────┼────┼─────┼───────┤
│ 三 │甲醇,氮氧化物,氨│ 5 │ 10 │ 5 │
│ ~ ├────────┼────┼─────┼───────┤
│ 四 │,二氧化硫,丙酮 │ │ │ │
│ ├────────┼────┼─────┼───────┤
│ 级 │ │ │ │ │
└──┴────────┴────┴─────┴───────┘
附表2
不同毒物应配备解毒齐剂及冲洗设备
┌──────┬───┬───┬───────────┐
│ │ │ 雾化 │ 冲洗设备(个/100人) │
│ 毒物名称 │解毒剂│ ├──┬───┬────┤
│ │ │吸入剂│冲眼│淋浴 │浴缸 │
├──────┼───┼───┼──┼───┼────┤
│ 汞 │ △ │ │ │ 3 │ │
│ 苯 │ │ │ │ │ │
│ 氯乙烯 │ │ │ │ │ │
│ 有机磷 │ △ │ │ 2 │ 2 │ │
│ 有机氟 │ △ │ │ │ │ │
│ 氰化物 │ │ △ │ │ │ │
│ 砷化物 │ │ │ │ │ │
│ 铅烟 │ △ │ │ │ │ │
│ 二硫化碳 │ │ △ │ │ 2 │ │
│ 氯 │ │ △ │ │ │ │
│ 腈化物 │ △ │ │ │ │ │
│ 硫化氢 │ │ │ │ │ │
│ 甲醛 │ │ │ 2 │ 2 │ │
│ 氟化氢 │ △ │ △ │ │ │ │
│ 硫酸二甲酯 │ │ △ │ 3 │ │ │
│ 光气 │ │ △ │ 2 │ 2 │ │
│ 一氧化碳 │ │ │ │ │ │
│ 环氧氯丙烷 │ │ △ │ │ │ │
│ 甲醇 │ △ │ │ │ │ │
│ 氮氧化物 │ │ △ │ │ │ │
│氨及氢氧化铵│ △ │ │ │ │ │
│ 二氧化硫 │ △ │ │ 2 │ 2 │ │
│ 丙酮 │ │ │ 2 │ 2 │ │
│ 黄磷 │ │ │ 2 │ 2 │ 1 │
│ 酸 │ │ │ 5 │ 5 │ │
│ 碱 │ │ │ 5 │ 5 │ │
│ │ │ │ │ │ │
└──────┴───┴───┴──┴───┴────┘
附表3
急救箱内容一览表
┌──────────┬────────┬──┬────────────┬───────────┬───┐
│ 物品名称 │ 药物剂量 │数量│ 药物名称 │ 药物剂量 │ 数量 │
├──────────┼────────┼──┼────────────┼───────────┼───┤
│ │ │ │ 6.二巯基丙磺酸钠 │ 250毫克/支 │ 2支 │
├──────────┼────────┼──┼────────────┼───────────┼───┤
│ │ │ │ 7.亚硝酸异戊酯 │0.2毫克/支(吸入剂) │ 2支 │
├──────────┼────────┼──┼────────────┼───────────┼───┤
│一.急救药品 │ │ │ 8.亚硝酸钠 │ 2.5克/支 │ 2支 │
├──────────┼────────┼──┼────────────┼───────────┼───┤
│1.肾上腺素 │ 1毫克/支 │2支 │ 9.亚甲蓝 │ 20毫克/支 │ 4支 │
├──────────┼────────┼──┼────────────┼───────────┼───┤
│2.异丙肾上腺素 │ 1毫克/支 │2支 │ 10.硫代硫酸钠 │ 320毫克/支(粉剂) │ 2支 │
├──────────┼────────┼──┼────────────┼───────────┼───┤
│3.洛贝林 │ 3毫克/支 │2支 │ 11.维生素C │ 250毫克/支 │ 2支 │
├──────────┼────────┼──┼────────────┼───────────┼───┤
│4.回苏灵 │ 8毫克/支 │2支 │ 12.解氟灵 │ 2.5克/支 │ 2支 │
├──────────┼────────┼──┼────────────┼───────────┼───┤
│5.安纳加 │ 250毫克/支 │2支 │ 13.美解眠 │ 50毫克/支 │ 2支 │
├──────────┼────────┼──┼────────────┼───────────┼───┤
│6.可拉明 │ 375毫克/支 │2支 │ 14.印防已素 │ 3毫克/支 │ 2支 │
├──────────┼────────┼──┼────────────┼───────────┼───┤
│7.多巴胺 │ 20毫克/支 │2支 │ 15.肝太乐 │ 100毫克/支 │ 2支 │
├──────────┼────────┼──┼────────────┼───────────┼───┤
│8.速尿 │ 20毫克/支 │2支 │ 16.三磷酸腺苷 │ 20毫克/支 │ 2支 │
├──────────┼────────┼──┼────────────┼───────────┼───┤
│9.利血平 │ 1毫克/支 │2支 │ 17.细胞色素C │ 15毫克/支 │ 2支 │
├──────────┼────────┼──┼────────────┼───────────┼───┤
│10.西地兰 │ 0.4毫克/支 │2支 │ 18.辅酶A │ 50酶活单位/支 │ 2支 │
├──────────┼────────┼──┼────────────┼───────────┼───┤
│11.异博定 │ 40毫克/支 │2支 │ 19.谷氨酸钠 │ 5.75克/支 │ 2支 │
├──────────┼────────┼──┼────────────┼───────────┼───┤
│12.硝普纳 │ 50毫克/支 │2支 │ 20.维生素B6 │ 25毫克/支 │ 2支 │
└──────────┴────────┴──┴────────────┴───────────┴───┘
续表:
┌──────────┬────────┬──┬────────────┬───────────┬───┐
│ 物品名称 │ 药物剂量 │数量│ 药物名称 │ 药物剂量 │ 数量 │
├──────────┼────────┼──┼────────────┼───────────┼───┤
│13.鲁米纳 │ 0.1毫克/支 │2支 │ │ │ │
├──────────┼────────┼──┼────────────┼───────────┼───┤
│14.冬眠灵 │ 25毫克/支 │2支 │ │ │ │
├──────────┼────────┼──┼────────────┼───────────┼───┤
│15.杜冷丁 │ 100毫克/支 │2支 │三.急救器材 │ │ │
├──────────┼────────┼──┼────────────┼───────────┼───┤
│16.非那根 │ 25毫克/支 │2支 │1.小型供氧器 │ │ 1套 │
├──────────┼────────┼──┼────────────┼───────────┼───┤
│17.安痛定 │ 2毫克/支 │2支 │2.表式血压计 │ │ 1副 │
├──────────┼────────┼──┼────────────┼───────────┼───┤
│18.氨茶碱 │ 250毫克/支 │2支 │3.听诊器 │ │ 1支 │
├──────────┼────────┼──┼────────────┼───────────┼───┤
│19.654-2 │ 10毫克/支 │2支 │4.开口器 │ │ 1把 │
├──────────┼────────┼──┼────────────┼───────────┼───┤
│20.灭吐灵 │ 10毫克/支 │2支 │5.舌钳 │ │ 1把 │
├──────────┼────────┼──┼────────────┼───────────┼───┤
│21.止血敏 │ 250毫克/支 │2支 │6.14厘米直,圆头手术刀 │ │ 1把 │
├──────────┼────────┼──┼────────────┼───────────┼───┤
│22.维生素K │ 4毫克/支 │2支 │7.钢笔式手电筒 │ │ 1把 │
├──────────┼────────┼──┼────────────┼───────────┼───┤
│23.氟美松 │ 5毫克/支 │2支 │8.口咽通气导管 │ │ 1支 │
├──────────┼────────┼──┼────────────┼───────────┼───┤
│24.庆大霉素 │ 8万单位/支 │2支 │9.镊子 │ │ 1把 │
└──────────┴────────┴──┴────────────┴───────────┴───┘
续表:
┌──────────┬────────┬──┬────────────┬───────────┬───┐
│25. 10%葡萄糖 │ 250毫升/瓶 │1瓶 │10.心内注射针头 │ │ 2支 │
├──────────┼────────┼──┼────────────┼───────────┼───┤
│26. 20%甘露醇 │ 250毫升/瓶 │1瓶 │11.针灸针 │ │ 若干 │
├──────────┼────────┼──┼────────────┼───────────┼───┤
│27. 25%葡萄糖 │ 20毫升/支 │4支 │12.闭式输液包 │ │ 1个 │
├──────────┼────────┼──┼────────────┼───────────┼───┤
│28. 5%碳酸氢纳 │ 10毫升/支 │4支 │13.小型敷料盒 │ │ 1个 │
├──────────┼────────┼──┼────────────┼───────────┼───┤
│29. 2%利多卡因 │ 10毫升/支 │2支 │14.止血带 │ │ 1根 │
├──────────┼────────┼──┼────────────┼───────────┼───┤
│30. 10%氯化钙 │ 10毫升/支 │2支 │15.小砂轮 │ │ 1个 │
├──────────┼────────┼──┼────────────┼───────────┼───┤
│31. 氢化可的松 │ 100毫克/支 │2支 │16.水止 │ │ 1个 │
├──────────┼────────┼──┼────────────┼───────────┼───┤
│32. 10%葡萄糖酸钙 │ 100毫升/支 │2支 │17.30毫升 │ │ │
├──────────┼────────┼──┼────────────┼───────────┼───┤
│33. 生理盐水 │ 10毫升/支 │2支 │18.5毫升 注射器 │ │各1具 │
├──────────┼────────┼──┼────────────┼───────────┼───┤
│34. PP粉(配5000毫升 │ │1瓶 │19.2毫升 │ │ │
│ 液体洗胃用) │ │ │ │ │ │
├──────────┼────────┼──┼────────────┼───────────┼───┤
│35. 2.5%碘酒 │ │1瓶 │20.绷带 │ │1包 │
├──────────┼────────┼──┼────────────┼───────────┼───┤
│36. 75%酒精 │ │1瓶 │21.胶布 │ │2盒 │
└──────────┴────────┴──┴────────────┴───────────┴───┘
续表:
┌──────────┬────────┬──┬────────────┬───────────┬───┐
│37. 消泡净 │ 0.5毫升/支 │2支 │ │ │ │
├──────────┼────────┼──┼────────────┼───────────┼───┤
│38. 镇痛新 │ 15毫升/支 │2支 │四.可选配件 │ │ │
├──────────┼────────┼──┼────────────┼───────────┼───┤
│39. 氯化钾 │ 1000毫克/支 │2支 │1.氧桥(充氧装置) │ │1具 │
├──────────┼────────┼──┼────────────┼───────────┼───┤
│ │ │ │2.镜架式双鼻塞吸氧器 │ │1具 │
├──────────┼────────┼──┼────────────┼───────────┼───┤
│二.解毒药品 │ │ │ │ │ │
├──────────┼────────┼──┼────────────┼───────────┼───┤
│1.阿托品 │ 0.5毫克/支 │2支 │五.文件 │ │ │
├──────────┼────────┼──┼────────────┼───────────┼───┤
│2.阿托品 │ 5毫克/支 │2支 │1.急救箱说明书 │ │1份 │
├──────────┼────────┼──┼────────────┼───────────┼───┤
│3.解磷定 │ 250毫克/支 │2支 │2.常见急性职业中毒抢救 │ │1份 │
├──────────┼────────┼──┼────────────┼───────────┼───┤
│4.依地酸钙钠 │ 200毫克/支 │2支 │ 手册 │ │ │
├──────────┼────────┼──┼────────────┼───────────┼───┤
│5.二巯基内醇 │ 200毫克/支 │2支 │3.XY-1小型供氧器说明书 │ │1份 │
├──────────┼────────┼──┼────────────┼───────────┼───┤
│ │ │ │ │ │ │
└──────────┴────────┴──┴────────────┴───────────┴───┘
附表4 盛装毒物容器标牌举例
┌─────────────────────────────────────────────┐
│ 容器名称 X X X X X │
│ │
│ │
│ 主要毒物 硫酸二甲酯 │
│ │
│ 含 量 87% │
│ │
│ 注意事项: 易挥发液体,吸收有中毒危险,溅入眼内或皮肤可致灼伤.操作时注意下列事项: │
│ │
│ │
│ (1)作业场所设置局部排气装置; │
│ │
│ (2)投放与提取物料时,不要使其溢出容器; │
│ │
│ (3)操作时,应备防毒式面具或供氧式面具,以及防护手套,胶靴等; │
│ │
│ (4)工作服沾染物料时,应及时清除或更换; │
│ │
│ (5)泄漏时,用砂或碱性物质覆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