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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时间:2024-05-17 07:4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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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集体审议工作,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本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第四条 审委会设五至九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担任。
审委会成员必须取得《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第五条 审委会应当确立审委会办公室(或者专职人员,下同),负责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审委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案件材料齐全的,即可提交审委会进行集体审议。
第八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第九条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上述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审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奖励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0年4月28日以粤公通字〔2010〕1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积极性,严厉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公安厅对提供有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有功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做好举报人员身份资料保密。

  第三条 举报人提供有效犯罪线索,是指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未被执法机关发现之前,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广东省公安机关举报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及其家属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控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线索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线索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线索。

  第六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准确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举报线索对认定犯罪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足够的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破案活动,举报人能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查获制假窝点,举报情况与查证犯罪事实相符;

  (二)二级举报。举报线索对侦查破案发挥重大作用,举报线索对认定违法事实较清楚,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破案后查证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认定,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公安机关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证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没有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举报线索,不得给予奖励金。

  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制假设备及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确定“奖励金基本金额”。“实得奖励金”=“奖励金基本金额”ד举报等级权重”。

  一级举报权重为100%,二级举报权重为80%,三级举报权重为60%,四级举报权重为40%。

  (一)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奖励5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奖励8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不满五十万元的,奖励1万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不满一百万元的,奖励1.5万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奖励金。

  1、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奖励2000元;

  2、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奖励3000元;

  3、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二十五万件以下,奖励5000元;

  4、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十五万件以上,五十万件以下,奖励8000元;

  5、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十万件以上,奖励1万元。

  (三)现场查获制假设备的奖励金。

  1、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下生产设备的,奖励5000元;

  2、查获估价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的,奖励1万元;

  3、查获一百万元以上生产设备的,奖励1.5万元。

  (四)举报人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金每协助抓获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强制措施的奖励2000元。

  每宗案件的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举报奖励金原则上在破案行动后4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支付。

  第十条 举报人对发放举报奖金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申诉。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制造、销售假冒烟草专卖品的奖励,由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计算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能动司法: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路径选择

尹振国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我国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和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文化思想形态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这“五个多样化”的复杂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广大群众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期待和要求不断提高。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一、能动司法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就是形成包括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完善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内的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关键就是发挥各方面治理的能量,来促进和完善社会管理,以推动建立有效的、完善的社会管理和控制网络。
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生长和发育的过程。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与社会管理创新息息相关。
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不是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要坚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觉把自身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
因此,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适应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大显身手,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是必然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必须强化“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观,凸显司法的延伸功能和服务功能,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二、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调节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管理、道德建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民事行为,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作用,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动司法,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一技之长、拥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恶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彭宇案”一审判决就是一个不好判决,之所以说它不好,是因为该判决实际上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难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果然“彭宇案”判决一出,很多地方的群众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该判决牺牲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向善价值取向的重大打击。因此,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发挥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通过“令人知事”、“规矩绳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严惩犯罪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秩序,规制公权力,弘扬传统美德,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起到社会规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为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四)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
司法建议制度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