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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时间:2024-07-22 22:5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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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l2号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掌握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和了解分析行政执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报告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情况的半年度统计;
  (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分析;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处罚统计范围: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行政处罚情况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基本状况、主要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可结合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第五条 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需要部署,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填报。
  第六条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一)各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各地(市)所属部门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所在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
  统计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第七条 行政处罚情况的统计项目,各地(市)、县(市、区)及所属部门必须按统计报表统一填报,并应按规定时间上报。
  第八条 填报时间
  (一)上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于每年7月20日前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下半年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和全年行政处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于次年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
  (三)临时需要统计的事项按要求时间上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应定期对全区行政处罚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综合分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近来,发现个别单位在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卫星通信业务。为了维护国家的通信安全和整体利益,规范我国卫星通信业务市场,保障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请各通信管理局加强对此类业务的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国内VSAT通信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二、卫星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通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正确开展业务宣传,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VSAT通信业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境外设立小站,经营通信业务。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应认真核验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服务范围,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为其提供服务;为没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VSAT通信服务时,VSAT小站用户是该项业务的最终用户,不能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通信服务,VSAT小站也不能通过终端设备接入公用电信网。

四、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单位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用户利用转发器从事电信经营活动的,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内用户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

五、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路协调等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或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使用单位,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六、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卫星通信业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于利用卫星通信手段,将小站设在境外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惩处。

七、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以便处理。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六日

信电函(2001)1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36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你局《关于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费的函》(国知发规函字[2008]171号)收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调整PCT专利国际申请收费的决定,我们对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规定执行。今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PCT)大会的决定及时调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PCT国际申请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097号)同时废止。

  附件: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九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