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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17 01:1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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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凭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各级医院看病,给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
  第四条 没有参加工作和个体户中的残疾人因患白内障、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重症精神病需做手术或其它治疗,其家庭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发给医疗补助金。
  第五条 在本市小学、中学(含职业中学)就读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生活困难的,减收50%杂费。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对残疾学生减收50%学费、杂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杂费。
  本市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第六条 残疾人从事劳务、服务性的个体经营,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可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厂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工商管理、卫生、治安费。
  第七条 由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盲人开办的集体或个体医疗按摩诊所,应聘用持有经市残联确认的按摩员证书的本市盲人为按摩员。符合此条件的,经市残联和民政局审核,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各种管理费。
  第八条 残疾人开办私营企业,凡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在家或工疗站、企业附设车间加工生产,可作安置残疾人员计算,下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数总数35%以上的,其从事劳务、服务性(广告业除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的产品外),可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排本市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但未达到50%的,先按规定纳税,如全年发生亏损,可申请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
  残疾人本人从事种养殖业,可免征农业税,免交乡(镇)统筹费、义工费、公益事业费等。
  残疾人组织兴办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工商部门给予优先核准登记,并在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对这些企业从事特殊行业经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给予优先支持。对经营的残疾人用品用具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福利院,属农村的,由镇政府优先纳入五保户给予照顾或安排入敬老院。
  第十条 城镇中度以上的残疾人与外地人结婚的,为照顾残疾人生活,可向有关部门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帮助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
  第十一条 对本市残疾人乘坐客运汽车、飞机、轮船凭《残疾人证》给予优先购票、优先上车(船)及候机等服务。盲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给予免费服务。肢残患者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用具。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邮寄盲人读物邮件的,可免收邮递费。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提供辩护。
  对因其它诉讼确需法律帮助,但负担律师费用有困难的残疾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予以法律援助。
  第十四条 农村残疾人(含征地户残疾人)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需新建或扩建住房的,给予优先报建审批,经济有困难的,经当地残联审核,县、市建委或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报建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市残疾人,在本市各电影院、剧院观看电影、录像、体育表演、文艺演出等活动,凭《残疾人证》可五折优惠购票。
  第十六条 本市残疾人进入体育场馆及圆明新园、珍珠乐园等游乐公园,凭《残疾人证》五折优惠购门票,进入市内其它公园给予免票。准许肢残患者轮椅进入公园。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等行业申请贷款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贷款扶持。
  第十八条 残疾人运动员个人到市、区、县体育场(馆)训练,凭残疾人证免收场租费。
  第十九条 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海关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肢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器具,生活自助器,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第二十条 福利、康复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二十一条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自用物资,可按国家现行规定,对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26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物价的经济实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盟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用于稳定“菜篮子”价格,稳定重大节日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其他突发性涨价,扶持副食品生产和经营等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要按照“法规健全,组织落实,使用高效和监审严格”的要求,兼顾价格调控的需要和企业与社会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除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核定一定数量外,主要采取社会多方面征集的办法。
(一)在本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
(二)旅店业按每床每天1元征集;
(三)国家、自治区及呼市管理的商品和收费标准上调时,按提价后一年内增加收入额的3%征集;
(四)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服务收费单位,年收入10万元以下的,按1%征集;10万元一50万元按2%征集;50万元以上的,按3%征集;
(五)在本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中,外埠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2‰征集,本市企业按其施工预算总额的1‰征集。
第五条 民政部门和残疾人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亏损企业或确有困难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予以缓征或减免。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季节性变化或自然灾害的影响,主要副食品的上市量减少,引起价格大幅度上升,为稳定物价进行的补贴;
(二)重大节日安排市场供应,为平抑市场物价进行的价格补贴; .
(三)由于突发性原因,引起价格暴涨暴跌,需要进行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四)建立主要副食品储备制度的资金,利用保护价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
(五)用于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资金;
(六)政府安排的与市场物价有关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物价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 在市物价局。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统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减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户储存,使用财政局监制的呼和浩特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专用收据。专款专用,年终节余,滚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截留、隐瞒和挪用调节基金的,将作为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须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由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第十条 领取和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必须承担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对违反规定套取基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系统调研工作,实现财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促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反映全市经济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明确调研任务,落实调研计划,利用调研成果推动财政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财政调研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落实本级财政系统调研计划,下达调研任务;
2、组织和参与本级财政课题研究;
3、负责编发《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
4、开展优秀财政调研报告评选和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5、检查本级财政系统调研任务完成情况;
6、指导县(市)区和局属事业单位财政调研工作;
7、局领导临时交办的调研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财政调研工作,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本处室的财政调研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做好本地区财政调研工作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市财政局交办的财政课题,必须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按时完成财政调研任务。

第三章 财政调研计划

第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分为单项课题报告和综合性课题报告,由财政内部一个处室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为单项课题报告;由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称为综合性课题报告。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中心工作,由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将市本级财政系统单项课题计划报到局办公室,并落实题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简称“三落实”),局办公室汇总后下达单项课题计划。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单项课题计划和工作需要选择若干个综合性财政课题,经县(市)区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统一意见后,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下达综合性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在完成本部门的单项课题计划的同时,组织和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为财政调研工作服务,并定期检查财政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的选择应坚持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紧紧围绕财政工作实际,突出解决财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必须有课题计划,并有明确分工,规定任务、时间和责任人。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的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四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组,每个课题组确定一个召集单位(由办公室和参加单位研究确定),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研究。组长原则上由召集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参加综合性课题研究的单位为课题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都要选派业务精、文字能力强的领导和同志为课题组成员,并按课题组要求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章 财政调研工作的要求与评比

第十六条 财政调研工作应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防止走过场。
第十七条 财政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要坚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坚持以理服人,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对获奖作品予以表彰,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都要评选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及先进个人,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处室)领导高度重视财政调研工作;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人负责财政调研工作;
3、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财政调研工作;
4、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单项调研任务和综合性课题计划;
5、在《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的作品多;
6、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中获奖作品多,奖级高;
7、财政调研成果有效地推动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组织财政调研工作,且效果明显;
2、参与1至2项财政课题研究;
3、撰写的调研报告在《鞍山财政》或《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
4、撰写的调研报告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奖;
5、财政调研成果被本单位(处室)或有关部门采用。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财政调研工作,财政调研工作纳入年度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章 财政调研成果的发表

第二十四条 优秀财政调研成果首先由《鞍山财政》发表,特别优秀的由市财政局向市级刊物、省级和国家级财政刊物推荐。凡在《鞍山财政》发表的文章每篇付给50元稿费,对于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调研报告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鞍山财政》作为财政局内部刊物,是财政系统调研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发表调研报告必须符合以下两点要求: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鞍山财政工作实际,二是要有较高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不断丰富《鞍山财政》内容,提高《鞍山财政》办刊质量,使其成为推动财政调研工作,建设财政文化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课题报告和不宜在《鞍山财政》发表的单项课题报告,通过《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审阅,重要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