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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1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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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10-6-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王金山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唐宪强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7月18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认真讨论了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问题。会议认为,我省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涌现出大批农、林、牧、副、渔、工、商、销运、服务等各种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这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但是,目前有
些地方出现了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为了切实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特作如下决定:
一、专业户是向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迈进的先行者,是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的带头人,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户的重要意义,对专业户的合法生产与经营,要积极支持;对专业户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保护。各级经济、科学技术部
门和单位应当主动积极地从信息、供销、信贷和技术进步等方面为专业户提供优质服务。
二、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同专业户签订的承包、购销、服务等经济合同,应参照国家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都要严格信守,认真履行,不得单方变更或非法解除。否则,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向专业户征税,不得违章重复征税或任意改变税率。从1984年1月1日起,凡非法多征的税款,要如数退还。对农、林、牧、渔等各业开发性承包专业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履行报批手续,给予减免照顾。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向专业户收取费用,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巧立名目,任意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向专业户收取费用的情况进行检查,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销;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下禁令、设关卡,阻挠、限制专业户的合法生产与经营。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六、严禁任何人,特别是各级干部,利用职权和其它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强行安插亲属,强行入股分红或入干股分红。违者,都要照价退赔,限期归还或退出,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七、专业户的合法收入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摊派,或非法罚款、没收。违者,要如数退赔,情节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
八、对敲诈、勒索、哄抢、盗窃、骗取专业户的财物,以及用毒害、纵火、爆炸等手段破坏专业户的生产与经营造成危害者,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级政法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维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专业户的经济纠纷和危害专业户利益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对严重侵犯专业户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同时,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公证工作,为专业户提供法律帮助。
十、对违反本决定的一切行为,专业户有权抵制、控告和申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专业户要切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从事正当的生产与经营,要照章纳税,认真履行对国家、集体所承担的义务。
十一、本决定同时适用于家庭农场和各种经济联合体。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7月21日

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

珠能源中心[2002]01号


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珠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我市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企业自觉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激发和调动全社会重视及对节能技术和项目投入的积极性,特制定《珠海市节能基金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对全市节能工作的整体部署与安排,具体组织和安排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计划。
第二条 珠海市节能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管理的专门用于扶持我市各种类型企业开发与生产新型节能产品、推广节能新技术及相关项目实施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基金属公益非赢利性质,使用单位借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需按一定的年利率支付手续费(一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到期一次性把本金和手续费返还市能源监测中心。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项目,应先返还本金及支付手续费后,再重新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章 基金使用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内注册成立并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都属基金扶持的范围: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节能产品的开发及生产项目。
2、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3、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项目。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所列条件的项目均可纳入基金项目计划。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节能新产品、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申请。项目申请时间及地点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在珠海有关媒体和珠海市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申请基金项目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
1、填写好《珠海市节能基金项目申请表》;
2、公司简介、营业执照;
3、节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上年度的缴税凭证;
5、其它相关的技术认定、银行资信证明。
第八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申请资料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步审定。然后组织专家小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水平、企业的经济效益及项目实施后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并由专家小组出具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项目计划报珠海市经济贸易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审批结果,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有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手续,才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对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管理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须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有权终止该项基金的使用,并立即收回全部基金款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能源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2228248、222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