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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时间:2024-07-04 10:55: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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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本市红十字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同级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是独立设置的社会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的使用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执行。


  街道、乡(镇)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基层红十字组织。

  下级红十字会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本市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加入红十字会,向所在地基层红十字会提出申请;团体加入红十字会,向所在地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个人会员由基层红十字会发给会员证,团体会员由县(市、区)红十字会发给团体会员证。

  红十字会会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办法,热心红十字事业,享受会员的合法权益,履行会员的义务。

  鼓励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加红十字会组织的人道主义救助活动。
  第七条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积极发展同国(境)内、外地方红十字和红新月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九条 本市红十字会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规、政策;

  (二)依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对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单位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工作;

  (四)建立公路沿途救护站和街道居民卫生救护点及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救助机构;

  (五)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部署,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红十字会委托事宜。
  第十条 本市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

  (四)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依法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企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本市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因救灾和突发事件,红十字会接受境外、国外捐赠的物资,海关应当尽快办理有关手续。

  红十字会接受的款物应当用于红十字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市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或者接受捐赠。对捐赠的财物应当建立帐目,完备手续,健全管理制度;处分捐赠财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市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为发展全市救助事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济南市红十字基金会。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与财产。

  因行政区划或者部门、单位变更等原因,红十字会组织变更的,其财产应当归变更后的红十字会所有。红十字会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财产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实行财产、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每年对所管理的财产、经费收支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审核一次,并向理事会报告。

  具有法人资格的红十字会,在理事会内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上级红十字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对下级红十字会财务审查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款物的处分情况和其他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标有红十字标志执行救助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收费的道路、桥梁、渡口等交通设施时,免交费用,并优先通行;佩戴红十字标志执行救助任务的人员,免费优先使用公用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红十字标志的制作、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红十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会员、志愿工作者,由市红十字会给予表彰。


  对本市红十字救助事业和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做出重大贡献者,由市红十字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8号




关于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是共青团精神产品创作与生产的导向工程和示范工程。自实施以来,全团上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创作并推出了一批思想性和艺术性相统一、为广大青少年所喜爱的作品,对于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做好第四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现就作品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活动是全团精神产品生产的最高奖项。以团中央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团委为参评单位参加评选。

  二、作品类型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参评作品包括由团组织参与编写(导)、创作,并自1998年起至申报之日内发表、出版、播出、公演的理论文章、图书、歌曲、电影、戏剧、电视剧(片)和广播剧。其中,理论文章一般不少于4000字,电视剧(片)不少于30分钟。由青联委员和青年理论工作者创作的青年题材的作品,也可以参评。

  三、申报办法

  各参评单位按照《第四届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作品申报表》的要求推荐作品。每项推荐作品原则不超过3篇(本、首、部)。申报材料应包括组织实施“五个一工程”的工作报告、申报作品的内容简介、背景材料和样品。文章、图书的样品和申报材料每种复制3份。文艺五项样品各1份,其它申报材料一式10份。文章必须提供发表原件,歌曲需有歌本和音带,广播剧需有剧本和音带。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务于1999年4月30日前寄送至团中央宣传部理论处。

  四、原则要求

  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的申报作品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贴近团队工作实际,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展现当代青少年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和共青团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的探索与发展。要树立精品意识,坚持较高的学术水平与艺术品位,努力做到思想性与艺术性的统一。要坚持社会效益至上的原则,注重作品的教育性,动员和引导青年坚定信念、发愤学习、锐意创造、自觉奉献,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

  五、评选表彰

  第四届团的“五个一工程”评选设“入选作品奖”和“组织工作奖”。团中央“五个一工程”评选委员会对优秀作品授予“入选作品奖”,对有3个以上作品入选、组织工作突出的参评单位授予“组织工作奖”。特别优秀的作品,由团中央推荐参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选。

                               共青团中央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为切实保护国家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全部粘土砖厂实施限时关闭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督查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并督促检查全市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组长由副市长孙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市政府目督办主任刘汉固、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市环保局局长包惠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存在粘土砖厂的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督查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翁大伟兼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应于12月10日前将督查小组成员名单报督查小组办公室。
(二)市政府目督办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纳入2005年市政府一级目标进行考核。
(三)各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各级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实施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的粘土砖厂全部实施关闭。据统计,我市目前共有粘土砖厂288家,其中:成华区3家、龙泉驿区38家、双流县58家、郫县10家、蒲江县13家、新津县18家、新都区28家、都江堰市9家、彭州市41家、邛崃市39家、青白江区10家、金堂县14家、大邑县7家;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锦江区、高新区、温江区、崇州市无粘土砖厂。

三、补偿政策
安排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对关闭的粘土砖厂给予一定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墙材节能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各区(市)县关闭粘土砖厂所需的补贴资金,各区(市)县分别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区(市)县财政补足。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今年是我市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最关键的一年,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限时关闭粘土砖厂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成立相应的工作督查小组,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各个层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加强宣传,严格执法,稳步推进
关闭粘土砖厂是创模的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有非法生产、销售、排污等违法行为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做好关闭和拆除粘土砖厂的安全指导和法律指导工作,及时化解和应对好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