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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6-17 18:2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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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涌现出无数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矢志奋斗、无私奉献、英勇牺牲的烈士,他们的功勋彪炳史册,他们的精神成为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烈士纪念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烈士纪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烈士纪念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特别是有的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公众参与度不高,相关制度机制不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经中央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弘扬烈士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烈士精神。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运用专题展览、报告会、阅读活动等多种形式,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之中。鼓励创作出版以烈士英雄事迹为题材、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和通俗读物,积极开展烈士史料编纂工作,制作展播反映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的专题片,创办开通中华英烈网。整合军地资源,拓展研究领域,深入挖掘和大力弘扬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烈士精神,在全社会营造缅怀烈士、崇尚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

二、广泛开展纪念烈士活动

每年清明节、国庆节等节日和重要纪念日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军部队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红色资源,组织开展祭奠烈士、缅怀英烈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瞻仰烈士纪念设施、献花植树等经常性纪念活动,将烈士纪念活动融入日常生活、学校教育和红色旅游。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网上祭奠活动。研究设立烈士纪念日,建立健全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确保烈士纪念活动深入持久、庄严有序开展。

三、坚持用烈士英雄事迹教育青少年

要在中小学充实关于著名烈士英雄事迹教育的内容,利用课堂教学、主题教育等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组织老红军、老八路、老战士、老党员和烈士后人,为青少年讲授烈士生平和英雄事迹,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坚持在入队、入团、入党、入伍等人生成长的重要时机,倡导在18岁成人、学生毕业时,组织开展烈士英雄事迹教育活动,通过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仪式、网上祭奠英烈等形式,引导广大青少年铭记烈士的英名和壮举,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地区各部门烈士纪念设施资源,理顺隶属关系,明确保护管理责任,统一归口民政部门实施保护管理,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整体效能。认真落实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相关法规,研究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分级保护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和保护管理力度。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积极稳妥推进境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烈士史料和遗物的收集、抢救、挖掘、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对已公布为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要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管理与利用。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研究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建立检查监督机制,严肃查处人为破坏和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

五、完善烈属抚恤优待政策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完善烈属优待帮扶政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逐步提高烈属抚恤金标准,妥善解决烈属生活、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对符合条件的烈属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烈属家庭,当地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困难。切实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烈属医疗、供养服务需求。定期走访慰问烈属,精心组织烈属祭扫活动,认真落实为烈属挂光荣牌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为烈属送温暖献爱心,让广大烈属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感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六、认真履行部门职责

民政部门要统筹协调规划烈士纪念工作,研究制定烈士褒扬政策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备案、烈属抚恤优待、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组织指导祭扫活动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落实相关政策。党史、军史研究部门要加强对烈士精神的理论研究。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对烈士纪念工作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要烈士纪念设施纳入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教育部门要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把烈士英雄事迹宣传教育贯穿到国民教育体系。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健全经费保障使用管理办法。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弘扬烈士精神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以及报刊、图书、数字、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文物部门要做好涉及烈士的文物鉴定和普查工作,加强对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指导。旅游部门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观瞻仰烈士纪念设施,接受英雄事迹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组织企业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纪念烈士活动。军队和武警部队要支持和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烈士纪念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七、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烈士纪念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继承与发展并举、建设与保护并重,努力推动烈士纪念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行政主导、部门主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烈士纪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烈士纪念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市、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考评内容,同步考评、同步推进。把烈士纪念设施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中央财政性资金对国家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给予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予以倾斜。强化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公益属性,根据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标准和工作需要,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充实人员力量。按照稳定队伍、充实力量、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使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甘于奉献的工作人员队伍,为烈士纪念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58号

2001-07-13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江苏、黑龙江、广西、辽宁、四川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一汽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汽集团所属的2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1年度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在长春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由于2000年度成员企业合并后亏损,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一汽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一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一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1.     一汽长春轻型发动机厂          长春市  2.     一汽无锡柴油机厂            无锡市  3.     一汽集团大连柴油机厂          大连市  4.     一汽集团无锡汽车厂           无锡市  5.     一汽集团哈尔滨变速箱厂         哈尔滨市  6.     一汽集团四川专用车厂          成都市  7.     一汽集团哈尔滨轻型车厂         哈尔滨市  8.     一汽集团成都汽车制造厂         成都市  9.     一汽集团青岛汽车厂           青岛市  10.     一汽集团柳州特种汽车厂         柳州市  11.     一汽大连客车厂             大连市  12.     一汽四平专用车厂            四平市  13.     一汽吉林轻型车厂            吉林市  14.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市    1)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散热器分公司   长春市    2)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减震器分公司   长春市    3)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内饰件分公司   长春市    4)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化油器分公司   长春市    5)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转向机分公司   长春市    6)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标准件分公司   吉林市    7)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制泵分公司    长春市    8)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辽阳汽车弹簧厂   辽阳市    9)    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长春市  15.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6.     一汽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1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  18.     长春汽车工业产品中试基地        长春市    1)    一汽贸易总公司青岛分公司        长春市  19.     一汽贸易总公司             长春市  20.     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  21.     长春一汽非标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  22.     长春一汽装备技术开发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市  23.     长春一汽工艺装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  24.     长春一汽建设工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  25.     长春一汽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长春市  

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4〕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群团组织,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




            龙岩市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促进我市投资与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1、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9号)等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优惠工业用地
  3、实行集约用地,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工业园区内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4、推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业主需要而确定,出让金按确定的出让年限缴纳。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工业企业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在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每亩年缴纳税额确定土地转让价格;也可预缴土地转让费,在企业税收减免期满后,根据该企业用地每亩年缴纳税额确定土地转让价格。
  6、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土地价格予以再优惠。
  7、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征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级财政所得净收益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该技改企业,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8、推动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到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方统计,税收由接纳方与引资方协商分成。
  三、做大做强企业,培育产业集群
  9、对成长性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突出的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在产业规划布局、用地、资源配置、生产要素调节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产业集群中的核心企业用地,比照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转让价格予以优惠。在产业集群区域成立票据专营窗口,扩大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以核心企业为依托,吸引各类企业、社会资金,组建产业集群投资公司。
  10、凡新办属于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含本数,下同)。
  11、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12、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等形式扩大规模。对新组建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培育上市资源。对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10万元;辅导期满的奖励20万元。
  14、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发展。其财政扶持项目资金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龙政办[2004]141号)申报办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经费或3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
  15、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4]214号)的规定,继续安排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和宣传促销;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16、建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金融产品的对接合作平台,采取总分支行三级联贷或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其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优惠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力管理和政策支持,建立一批由政府引导、多渠道资金来源、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增强担保实力。
  17、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172号)规定,在我市“老、少、贫”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享受3年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四、增强人才技术支撑
  18、促进人才引进。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引进政策,采取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教授兼职等方式聚才引智。对不迁户口的,在购置经济适用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把引进的人才纳入我市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市级科技进步奖的选拔和劳动模范评选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
  19、建立和扶持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调整优化大中专院校专业设置,推进校企合作,培训实用人才。实施“万名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工程”,市财政按核发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人数补助培训机构每人100元,县(市、区)予以配套。
  20、对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的项目,列入市重点科技项目,市科技经费予以优先扶持。列入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列入省项目成果交易会技术对接的项目,市科技经费予以适当配套。
  21、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可按最高奖额奖励,不重复计奖。
  22、凡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总额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50万元以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其企业所得税予以先征后奖。
  2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和著名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驰名商标等多项荣誉的企业,按最高荣誉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广告费给予50%优惠。
  24、开展评选“龙岩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龙岩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活动,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
  五、激励投资经营者
  25、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推行年薪制,健全完善经营者考核、奖励机制。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使用的1部小车免交龙岩市境内的道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安排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及所聘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择校就读,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相同。
  26、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及其主要经营者授予“龙岩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在“以商引商”培育产业集群,促进国家、省重大项目落户我市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外企业家和各界人士聘为“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
  六、优化管理服务环境
  27、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一审一核制、网络审批、重点项目代办、并联审批、企业联合年检、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等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促进投资、服务企业的效能。
  28、建立市直机关投资与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议制度。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市直部门投资与发展环境监测评估工作,及时发布评估结果,督促限期整改;把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及其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物质奖励挂钩。组织企业家和服务对象评议部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履行职责、优质服务、诚信廉洁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评议为最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最差的工作人员,比照《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效能告诫的暂行规定》(岩委[2003]7号)予以告诫、处理。
  29、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引导其诚信自律,公开并规范收费项目、标准,取费合理,强化法律责任。
  七、本规定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由企业、项目受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同一项目资金扶持享受其中一种,不再重复享受。
  八、本规定由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龙政综[2002]435号)和《龙岩市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规定》(龙政综[2002]449号),除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条款继续执行至国企改革完成外,其余条款、规定不再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其它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