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43号)
为进一步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3年10月18日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过程监管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1. 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
2. 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 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 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 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具体填写要求见附件3和附件4。
第十一条 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审核卫生处理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填写规范》出具相应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二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均应建立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制度,定期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和评价:
1. 卫生处理药品器械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 卫生处理现场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3. 卫生处理的效果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和卫生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
发生卫生处理事故或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卫生处理记录、单证、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及后续监管
第十四条 卫生处理单位应严格抓好内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确保口岸卫生处理工作的质量安全。要积极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业务培训,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口岸卫生处理工作时应优先使用经质检总局评审通过的药品、器械。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本辖区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分支机构和卫生处理单位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辖区卫生处理监管人员和卫生处理从业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卫生处理工作质量分析和卫生处理效果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上级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
2. 《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3. 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4. 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
附件一:各种检疫对象卫生处理指征和处理方式.xls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287920.xls
附件二:《检疫处理通知书》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628820.doc
附件三: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725160.doc
附件四:卫生处理报告单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10/P020131024351034824105.doc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政办发〔2008〕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五类。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应急预案,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预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四)企业应急预案是企业根据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工作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五)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
第六条 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构成。
第七条 下级应急预案服从上级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服从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或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报请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依据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应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应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应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应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应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应包括预案解释和管理等;
(九)附件,应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与上级、本级及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六)通俗易懂,管用好记。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承担该类突发事件主要应对职责的部门、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企业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编制。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编制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应急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按程序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项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本级政府批准;部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发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印发,企业应急预案以本单位文件印发,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一般由主办单位印发。
第十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备案,企业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应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修订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按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与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需要调整;
(三)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认为现行应急预案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须作为重点。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七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部门、单位应将本部门、单位涉及的应急预案纳入干部职工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演练规范化要求,指导演练活动。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应占总数的60%以上,由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部门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演练一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原则上在活动举办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专项应急预案演练、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及重要的企业应急预案演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的总结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