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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6 07:4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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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的紧急通知

国药监市[200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接到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百特公司Althane TM(TM为上标字)血液透
析器的情况报告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百特公司瑞典Althin工厂生产的A-11、A-15、A-18、
A-22、AF-150、AF-180、AF-220、AX-1500、AX-2200型号血液透析器可能与某些国家(如
克罗地亚、西班牙等国)报道的血液透析病人死亡事件有关。百特公司在接到死亡事件的
报告后,已决定自愿召回其上述型号产品,并已发现可能导致血液透析病人死亡事件的可
能原因,最终确认研究正在进行之中。

经初步核查,百特公司已在我国获准注册的血液透析器包括A-15、A-18、A-22、AF-150、
AF-180、AF-220、AX-2200几种型号,目前已进入我国市场销售的只涉及AF-150一种型
号产品。

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我国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销售和使用百特公司下列血液透析器产品。
产品名称:AlthaneTM血液透析器(Hemodialyzers)
规格型号:A-15、A-18、A-22、AF-150、AF-180、AF-220、AX-2200
产品批号:全部批号
生产厂商:瑞典Althin医疗公司(Althin Medical AB)
生产国:瑞典(Sweden)

二、凡发现上述规格型号血液透析器,请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统计数
量就地封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三、请有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按照“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AF-
150召回明细表”(见附件),对有关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召回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
查情况函告我局市场监督司。

对百特公司全球自愿召回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情况,我局将密切关注,并对其在我
国境内销售产品的召回情况予以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Althane TM血液透析器AF-150召回明细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Althane?(TM为上标字)血液透析器AF-150召回明细表

经营、使用单位名称 召回数量(个)

上海方顺实业有限公司 880

上海中山医院 115

上海瑞金医院 198

上海新华医院 146

上海长宁区中心医院 36

上海静安区中心医院 16

上海仁济医院 16

上海华山医院 311

上海455医院 400

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9

上海安图医院 95

上海龙华医院 200

上海第七人民医院 20

上海甘泉医院血透室 39

山东瑞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10

青岛市立医院 9

杭州卫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78

杭州卫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20

天津中医附院 80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219

天津第一中心医院 60

天津第三中心医院 84

天津东兴医院 14

天津代谢病医院 1

天津南开医院 10

北京惠尔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49

天津联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92

北京医海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1876

北京医海生物工程技术开发公司 200

同仁医院 7

北京百强医疗器械责任有限公司 200

河北医药设计院医疗器械经营部 34

唐山盛得贸易有限公司 60

沈阳红星医疗设备贸易公司 40

哈尔滨康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39

广州先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100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建设软件产业强省的配套政策措施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软件业作为信息产业的核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软件产业已经成为信息产业中增长最快的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先导产业。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我省人才和技术优势,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使软件业成为带动全省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力和突破口,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政策措施。

  一、努力把吉林省建设成为软件产业强省。要抓住机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人才、资金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充分发挥我省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使软件产业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05年前后,使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居国内先进水平,优势软件产品在国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一些优秀软件产品占领部分国际市场,软件行业的龙头企业跻身国内先进行列。

  二、重点建设好长春、吉林两个软件园。“十五”期间重点搞好长春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尽快发展成为我国主要的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积极扶持吉林市软件园的建设,使之在“十五”期间有较大发展。

  三、大力培育名优软件产品。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信息产业厅在安排年度计划时,要重点支持具有优势和特色的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项目,努力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名牌软件产品和重点软件企业。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充分利用扶持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基金和高科技风险投资,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同时,要广开资金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吸收国内外风险投资,建立软件产业投资体系。

  五、为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于重点软件企业,只要符合上市公司标准的,不分所有制性质,有关部门都应积极支持,为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充分发挥现有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省市政府组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软件企业筹资提供担保。鼓励和引导以民间资本为主的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七、金融机构要强化对软件企业的信贷服务。各类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软件产业化项目。对于省内重点软件企业,各级各类商业银行要对其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贷款息金补贴。

  八、商业银行、外经贸机构、海关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有关商业银行要对软件出口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需要国家出口信贷支持的软件出口企业,外经贸机构要积极协助争取国家信贷支持;海关要为出口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提供便捷的服务;简化软件人员国际交流手续,对于从事软件开发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人员,出国审批时要优先办理;软件企业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承接国际项目,增强企业的可信度和竞争力;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

  九、软件企业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平均工资,自主决定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软件人员在企业取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和重大科技成果,经其公司股东会同意,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经评估作价入股。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主要贡献者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作价总金额的50%。十一、要进一步扩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加强对不同层次的、特别是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十五”期间,我省软件专业本专科生招生规模要逐年递增;硕士、博士、博士后等高级软件人才的培养规模要有较大幅度增加。重点支持吉林大学组建信息科学部,鼓励其他院校创办软件学院或计算机学院(系),培养急需的高级软件人才。省内理工科院校的非计算机专业都应设置软件应用课程,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

  十二、省外国专家局对高层次软件科研人员出国培训、进修或聘请外国软件专家来我省讲学和工作给予必要的资助。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制定年度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培训计划,并委托有关高等院校或机构组织实施。

  十三、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在企业任职期间,教授、研究员资格予以保留;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软件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共同建立实验室。

  十四、积极吸引国内外软件技术人员来我省创办软件企业或从事软件科研开发工作。其创办的软件企业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认缴出资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合营各方到位资金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十五、携带软件成果来我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的软件人员,其投资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可优先获得贷款贴息,并享受省内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对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为开发软件首次购置设备的贷款利息,3年内由所在地市政府给予补贴。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进入长春软件园和吉林软件园的系统分析员、系统工程师,或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由本单位推荐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应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软件园所在地落户,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十七、省内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企业利用政府拨款或专项优惠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选用本省的软件及系统集成产品。由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应用系统,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也要优先选用本省软件企业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应用本省软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或鼓励。

  十八、对于在软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可优先申报、评审“省特殊贡献奖”及“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十九、为了强化对全省软件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省信息产业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及长春市、吉林市分管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各市州政府要把发展软件产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软件产业工作会议或软件成果展示交易会,交流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先进、展示成就、开拓市场。

  二十、省信息产业厅对全省的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省信息产业厅要充分发挥省软件行业协会在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各市州、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本配套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规章的名称为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
(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第七条 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认真执行,确保按期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起草单位须向市府法制局作出说明。
对未纳入立法计划的,除迫切需要,并经市长或分管副市场批准立项外,一律暂缓办理。
第八条 行政规章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面广的重要行政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起草或指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重视利用和组织社会力量进行立法工作,可将行政规章交由法律工作者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起草,政府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九条 行政规章起草与制定,统一由政府和部门的法制机构协调、论证、审核、报批。
第十条 制定行政规章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开支。市府法制局每年提出计划,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专项划拔。
政府部门起草行政规章的经费由部门专项安排。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规章,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做到合法、可行。
第十二条 行政规章草案应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行为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规章草案的内容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
行政规章草案其题目应贴切,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规范。
第十四条 行政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将草案征求本系统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有关部门的业务应协调一致;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必须在上报行政规章草案时作出专题说明。
第十五条 上报行政规章草案必须附送草案说明、协调材料及有关法律依据等资料。
未经协调,或草案附送材料不齐全的,市府法制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定和发布
第十六条 行政规章草案如需进一步协调、论证的,由市府法制局组织论证、修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核报告,如有关部门对草案内容仍有重大分歧的,应作出分析和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涉及面广的重要行政规章草案,应提交市政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一般性的规章,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必要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核发。
第十八条 行政规章由市政府以政府令或以政府公文发布,也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行政规章的发布,除发现规范性文件外,统一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广州日报》刊登,向社会公布,所需费用由草拟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行政规章发布后,有关单位应组织学习宣传。规章的主管部门应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章发布的同时,由市府法制局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拟定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区、县级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施行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