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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3:0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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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教办公室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教办公室等


通知
市文化局、各城近郊区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1992年第17号令精神,进一步做好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征收工作,我们制定了《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1993年度附加费征收的奖励及劳务
费发放办法也遵照此《办法》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征收工作,依据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奖励先进的原则,特制定《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局、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分别在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的留成中提取部分金额,用于奖励各代征经营单位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员和市、区文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
第三条 奖励的原则、办法:
(一)区县文化文物局可从附加费自留部分中提取适当金额,对按时,按额交纳附加费的各经营单位代征负责人和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人员给予奖励。
如有提前或超额交纳附加费的,可根据提前的时间和超额的幅度,在原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金比例。
(二)市文化局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区县文化文物局给予奖励。也可对完成代征工作的本局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三)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任务的主管征收工作的市一级负责监督、管理征收工作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对按时、按额完成代征工作的本局直接参与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发给劳务费,劳务费从附加费自留部分中提取。
第五条 区县文化文物局用于奖励和劳务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市、区核定后的承包数额的4%。
第六条 区县文化文物局、市文化局和市社会文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和发放劳务费的具体办法,其实施方案分别经主管区县长、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和主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代征单位首先保证完成承包协议中所核定的附加费金额的上缴。上缴附加费不足数额由自留部分补齐。未按时、按额上缴附加费的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享受奖励和劳务费。
第八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具体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1994年6月10日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第二批缴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发展,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发行的10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已公告发行,其中700亿元发行款已于1998年9月4日缴入国库。根据预算用款需求,另外300亿元发行款将于年底前缴库,现将本次缴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关于1998年10年期附息债发行事项的通知》(财债字〔1998〕11号)规定:“在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尚未缴款的本期国债,其发行利率的调整规定由财政部另行通知。”今年12月7日银行存贷款利率再次降低,根据上述规定,10年期附息债未
缴款部分利率应作相应调整。经研究,本次缴纳的300亿元10年期附息债利率由原来的5.5%调整为5.2%。
2.本次缴纳的300亿10年期附息债的缴款时间为12月25日,从缴款之日开始计息,12月28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发行条件仍按财债字〔1998〕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次缴款各行数额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1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60亿元;中国银行3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60亿元。
请各行接此通知后,依上述额度于12月25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我部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帐 号:0215001-9803



1998年12月21日

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

《济南市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和发展国际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月起十日内,向市公安局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姓名和职务等。
  第五条 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终止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后五日内,向市公安局注销或者变更备案登记。
  第六条 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常住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应当于入境之日起十日内,持本人有效护照、“Z”字签证、有关单位介绍信、健康证明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居留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公安局对提交证件齐全、符合居备条件的外国人,按下列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一)批准居留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发给《外国人居留证》;
  (二)批准居留不满一年的,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八条 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中常住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应当于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本人有效护照或者本人身份证、入境证件、有关单位介绍信、健康证明,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市公安局对提交证件齐全、符合居住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居住并发给暂住证件。
  第九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在居留、暂住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居留或者居住的,应当于证件有效期满前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居留、暂住证件内容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其居留还件有效期内出境并需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返回中国的签证;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出境时应当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持有暂住证件的华侨、港澳台人员在暂住证件有效期内出境不再返回的,应当于离开本市前三日向市公安局缴销暂住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遗失或者损坏居留、暂住证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申请补发或者更换证件。遗失证件的,应当同时登报声明遗失的证件作废。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以及其他本市国内机构中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在城镇居民家中住宿的,必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入境证件和留宿人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在农村居民家中住宿的,必须于抵达后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四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在本市的国外境外机构或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家中住宿的,必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入境证件和留宿人的居留、暂住证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第十五条 出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因,市、县公安机关可以限制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商、华侨、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常设代表机构在规定的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已经在限制地区设立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必须在市、县公安机关迁移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迁至许可的地区。
  第十六条 对侵犯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也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