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23 18:5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与水土保持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三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行署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进行水土保持查勘,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
(三)制定水土保持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批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执行;
(五)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该项资金应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逐年增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陡坡禁止开垦区、崩塌滑坡危险区的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八条 在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并有计划地封山封沙育林育草,保护和扩大植被面积。
第十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荒。
禁止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铲草皮、烧生灰。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内取土、挖沙、采石。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类农、林、牧场,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超载过牧。
在非禁止采挖的草原区采挖药材及其他经济植物,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采挖范围,有计划有组织进行采挖,土坑应当随挖随填,并保留部分植物的母株,逐步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 禁止在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人口密度大于每平方公里一百五十人的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放宽至二十度。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年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限期修成水平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三条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垦荒坡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垦。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国有荒坡地,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滥伐林木。采伐林木必须有防治水土流失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间伐和择伐。
第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干旱草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和其他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的在建或者建成项目,发生或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九条 治理水土流失,以地方投入和群众投劳为主,国家适当扶持。坚持谁使用土地谁治理,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由谁使用、收益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其所使用土地的水土流失自行进行治理;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
治理;承包给农民使用的土地,其承包合同应当规定防治水土流失的任务,由承包人负责治理。
第二十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实行生物措施、耕作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治理与生产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水土流失保持防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筑水平梯田、等高耕作、沟垄种植及草田轮作等耕作措施和蓄水保土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对五度以下的平缓坡耕地
、川台地、塬地应沿等高线筑地埂保持水土。
第二十二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民个人、联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明确规定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治理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按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经发包方同意,也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水土流失地区建成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试验场地和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确因生产、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或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按其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取土、挖沙、采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乱采滥挖药材及其他经济植物的,按照草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开垦陡坡地每平方米五角至一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集体所有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开垦荒坡地每平方米三角至五角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垦禁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国有荒坡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造成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没有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未按规定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也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危害后果,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下列8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没有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未按规定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



1994年6月16日
治理注水猪肉

生活在这个都市,真是让人烦恼,竟然吃不到猪肉。并不是没有供应,而是猪肉基本上都注水了,不管是早市,还是大型的超市,不管是不是品牌。用手指一粘,没有一点猪油的粘性,肉买回家,想炒个肉片,却成了水煮肉。

我们经常看到相关政府部分出重拳打击的报道,但是没有用,为此政府也想了很多的办法,有严格的屠宰、检疫规定,但是还是没有用。

小时候,家里穷,每年只有春节和端午节可以吃肉,大了,依然觉得吃肉是件享受的事情。出于个人的私利考虑,我也在想办法治理注水猪肉。我不能象记者那样跟踪报道问题,不能象政府机关的人,可以依仗职权去查。所以只能从宏观上考虑问题,以下是我的治理办法。

1、改事前检疫为事后检疫

由生猪到猪肉,这个过程,我们相信应该有很多的检疫过程,连在早市上卖的肉也都是盖过章的,但是这些检疫看样子已经流于形式了,否则注水的猪肉不会这样横行。

事前检疫容易造成权利寻租。检疫人员对其检疫的结果并不承担任何的责任,而这个检疫结果对某些人/单位又是必须的,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结果拿去卖钱。

事前检疫使注水猪肉合法。因为一切手续都是齐全的,注水猪肉就可以大摇大摆走进各大商场,追究起责任来,谁都没有错,打起官司来,顾客也不能胜诉。

既然事前检疫起不到任何作用,反而会带来负面的影响,那就撤销掉好了,还可以为纳税人减轻一些税赋,减少政府机关腐败的几率。

2、增加惩罚性赔偿

在我国的民事赔偿制度为“填平原则”,即损害多少就赔偿多少。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便是双倍赔偿在现实中也很难实现。这样的一些规定不利于打击注水猪肉。

往猪肉里注水其实目的很简单,就是将水买到肉价,无非是多挣几两银子。为了几两银子而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不顾,是因为他们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的责任。那么我们治理起来也就简单了,“加大处罚的力度,让他们得不偿失”,这种赔偿是延及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也就是说商场也要承担责任的,象国外那样动辄是数百万的赔偿。

3、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的治理框架设计

事前检疫改事后检疫比较简单,不盖那些章,大家都省去了麻烦。但是我们目前没有处罚性赔偿制度,这个也不是太难,可以先由最高法院出个司法解释应急。

没有事前的检验,猪肉的生产者和销售就要对产品的品质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出现质量问题,两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巨额的赔偿责任,大家各自都会切实把好质量关,不可能再往猪肉里注水了。

任何消费者,不管他是不是知假买假,如果发现猪肉里有注水,都有权主张权利。通过诉讼,他们可以获得高额的赔偿,消费者会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个主张权利的过程,没有任何可以寻租权利的空间,解决的过程将是公正的。你说猪肉注水了,就要提供证据,消费者自行去找检验机构,因为不存在任何厉害关系,检验结果会公正,主张权利通过的是司法程序,这也是比较公正的。

整个治理框架中,政府行政机关不需要做任何事情,有效解放了他们“繁忙的公务”,所有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效节省了行政费用。

这样的治理相信半年后,我们一定能吃到真正的放心肉了,如果还是吃不到,你可以将卖肉的商场起诉了。去乡下买猪,自己找人屠宰,这总放心了吧。没问题,你可以这样做,因为获得的赔偿足够你这样折腾一辈子。

这个治理注水猪肉的办法当然可以引申到其他的产品领域。

本文为嬉戏之作,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已,诸位看官莫要当真,莫要传播。

作者:周郎,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创新社会监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任重道远。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累积性、广泛性和显现性等特点。同时,餐饮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期望值高,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当前,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尚不能完全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广泛动员、积极参与、有效衔接的原则,建立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二、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三)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聘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或热心公益服务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员,将监管触角延伸至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加快构建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网络。要积极指导协管员和信息员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协助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要求,负责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和指导等。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积极争取将协管员、信息员的补助纳入地方财政经费保障范围。

  (四)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制,通过向基层群众宣传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情况,组织参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安排优秀餐饮服务单位介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等,让基层群众通过亲身体验,增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信心。要逐步将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通过规范执法、科学执法和文明执法,积极争取广大基层群众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群众基础。

  三、鼓励社会团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五)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作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间的沟通合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律性高、作用发挥好的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聘请其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政策宣讲、法律普及、专题调研、课题研究、状况调查、规划制定及专项整治等活动。要积极搭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沟通交流的平台,借助其在消费权益保护、消费观念引导等方面的优势,共同维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

  四、支持新闻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制度,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按照科学、客观、透明、有序的要求,加强与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交流,适时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社会消费信心。

  (七)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机制,为各类媒体有序、规范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创造有利条件。要通过通气会、座谈会、现场调研等方式,积极向相关媒体记者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可邀请媒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与当地新闻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好新闻评选等活动,更好地调动媒体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建立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报道,加强舆情分析,从媒体报道中及时发现监管线索,及时开展情况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及时将核查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五、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九)积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可通过地方人大、政协常委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题调研、视察活动等方式,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十)充分动员有关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邀请和动员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积极将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

  (十一)拓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投诉举报机构和队伍建设。在信件、走访等传统受理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12331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网络,通过建立投诉举报网站、设立电子举报信箱、开设网络留言板、开通移动终端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提供更加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保障措施
  (十二)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加大对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的宣传培训投入,加大对投诉举报受理平台建设、有奖举报等的投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扎实有效开展。

  (十三)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计划,广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和法律法规宣传;举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讲座,开展各种科普宣传活动、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等,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能力和监督能力;认真落实培训制度,对餐饮服务单位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实行全员培训,不断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素养。

  (十四)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