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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03 13:2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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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3月31日,铁道部

自一九八七年执行《铁路局运营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以来,铁路局的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依照“按局定率、部分集中、分级管理”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基本做到了合理分配,明确分工和责权挂钩。对统筹规划,扩能挖潜,增强各铁路局自我发展的活力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铁路经济承包责任制,管好用好两项基金,将原公布的两项基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予公布实施。
一、更新改造计划
1、运营部门基本折旧基金按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4%提取。其中基本折旧率0.5%由部集中作为购置机车、车辆和安排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2、在国家未批准对铁路固定资产原值重估价前,对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作如下调整:
(1)对1985年底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各铁路局基本折旧分配率=
(全路固定资产原值/全路正线延长公里)÷(该局固定资产原值/该局正线延长公里)×3.5%
(式中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2)1986年1月1日起新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3.5%的基本折旧分配率。
3、为保证全路路网性的技术改造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并适当留有机动资金用于安排各局间的重点项目,各局按率计算的基本折旧基金的30%交部集中使用。
4、机车车辆基本折旧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基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5、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均按15%的比例向部上缴能源交通基金和按10%的比例上缴预算调节基金。
6、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主要干线、编组站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包括牵引动力改革引起的技术改造;
(2)跨局的客车扩大编组及开行重载列车有关改造;
(3)涉及全路性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子计算机网络工程。
7、铁道部指定的更新改造项目,由部安排投资,铁路局管理。
(1)新建、扩建集装箱货物及集装箱购置;
(2)新建、扩建客货车辆段及机械保温车辆段;
(3)省会、直辖市所在地客站总体改、扩建;
(4)新建、扩建面向全路招生、分配的中专学校;
(5)新建、扩建路网性中转零担货物及加冰所;
(6)重点战备工程;
(7)大型养路机械的购置和更新。
8、在一定时期内,铁道部对铁路局适当补助的项目:
(1)解决边远地区及突出地点无水、无电等问题补助;路网性及部分区域性编组站现代化改造中的设备购置。
(2)分局所在地的客车技术整备所改、扩建。
(3)实行机车跨局的长交路而引起的新建及扩建乘务员公寓的补贴。
(4)焊轨、钢轨淬火、旧轨整修基地新建、扩建。
(5)铁路与公路平交改立交,由铁路局按国家计委、国家建委(1981)建发字532号文件规定的修建标准和投资划分办法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设计和施工。铁路投资部分超过100万元的由部补助三分之一,超过600万元的补助二分之一。
(6)大型精密、节能、高效设备购置补助。
9、铁路局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站场、行车设备改造;
(2)客、货运设备改造;
(3)机务(含给水、电力、牵引供电)车辆设备改造;
(4)工务、电务设备改造;
(5)行车安全、道口安全措施及平交道口改立交;
(6)重点技术措施;
(7)节能、环保、劳保措施;
(8)住宅、文教、卫生设施;
(9)一般战备措施;
(10)设备更新和购置。
10、对更新改造计划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铁路局计划放权只能到分局,下放部分不得超过40%。分局不能再层层下放。
(2)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设施的投资。在局管的更新改造费中,住宅建设的投资不得超过25%,严格禁止建设楼堂馆所。
(3)对行车安全措施的投资,不得少于局管资金的15%。
(4)更新改造投资规模实行指令性指标管理,各局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使用工附业和临管线自提自用基本折旧基金、客货运服务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基金等专项基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也应纳入总规模之内。但单台设备及单项工程投资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不纳入更新改造规模。
(5)铁道部管理项目及部指定的项目,其计划任务书均需报铁道部审批。其中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审批;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报国家计委核备。局管项目中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部审批;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部核备;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路局自行审批。
(6)对部管项目和部指定局管项目,一律实行限额设计、投资包干办法进行建设,投资以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为准。
二、大修计划
1、为加速改变铁路设备失修面貌,经财政部批准,铁路运输设备大修提存率从1989年起到1992年由4%提高到6%。其中4%提存率基金用于正常设备大修,新增2%提存率的基金,全部由部集中安排,作为偿还设备失修欠帐,以及行车安全措施使用。
2、设备正常大修提存率4%基金的安排,根据大修基金的特点,兼顾部局两级资金分配关系,从1990年起,部管理项目的投资比例按大修费总额的60%掌握,其余40%由路局自行安排,各局局管大修资金的测算办法如下:
(1)对于198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按下式计算:
全路固定
各局大 资产原值 局正线换
修资金=—————×算延展公里×2%
全路正线换
算延展公里
按上述计算每正线换算延展公里平均固资超过全路平均固资的局,按其超过部分的0.3%计算补助资金,具体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局85年固资-全路平均固资×局85年正线换算延展公里〕
×0.3%


(2)1986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各局均采用1.4%的大修提存率计算大修资金。
以上两项固定资产原值均不包括机车车辆。
(3)机车车辆大修基金及计划年度前一年的新增固定资产提取的大修资金,由部统一安排使用。
3、部集中的大修资金,主要用于:
(1)线路大修换轨(含无缝线路);
(2)机、客、货车厂修(含互换部件、大部件、加装改造);
(3)干线通信明线改电缆(干线长途传输、交换设备大修);
其他。
4、部管理大修项目,由部实行宏观控制与管理,部内计划司及工务、机务、车辆、电务局要掌握大修范围和标准,做好监督检查、协调服务,确保年度任务目标的实现。


为有效控制投资,除机、客、货车的厂修按计划数量和部批单价掌握外,线路换轨大修实行综合造价指标,通信明线改电缆按部批设计任务书控制,具体由铁路局负责实施。
部管理项目实行计划投资包干办法,其节约的投资由路局留用,超支由路局自补,完不成工作量的,相应投资由部扣回。
5、除部管理大修项目外的其他设备大修理,均由各铁路局自行安排和管理。
三、两项基金管理上的问题
1、各铁路局的两项基金年度计划在下达的同时,应报部内有关业务局、司核备。
2、各局应严格按照部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和指令性指标组织设计和施工,未经部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3、各局要加强对运输设备的管理,及时进行设备的购置更新、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输设备管理和验收制度。新增或报废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入帐,销帐。凡需要将运输设备固定资产转为局属工附业的固定资产必须报部批准。
4、更新改造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计(1989)186号文颁布的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取费标准。在部大修项目概算编制办法未颁布之前,各局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大修项目概算暂行办法,以降低造价,节约投资。
5、更新改造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除指定要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如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则需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计划处负责组织审查。
四、以上两项基金的提取及成本负担仍按部财务司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90年4月12日,最高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闽法民他字第24号“关于福建省福鼎县法院受理的林泽莘等诉林丛析产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继承人林泽芸的遗产从香港调回后,被告林丛违反“通过协商解决”的一致协议,私自将遗嘱继承后剩余的遗产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原告要求分割遗产提起诉讼,应以继承纠纷立案审理。
二、被继承人林泽芸与被告林丛的养母子关系可予认定。但对遗产的处理,应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精神,分给林泽莘、林传壁、林传绶等人适当的遗产。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现将《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告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司)。

附件一: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有力打击制贩假货币的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国家安全部门破获、办理假币案、识别堵截假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提供情况、线索的举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均指一次性查获假币金额的数量。
第四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查获假币的数量制定,其标准如下:
(一)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6万元;
(二)查获1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查获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4万元;
(四)查获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查获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六)查获1万元至5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元;
(七)查获1万元以下,按查获假币金额的5%——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奖励标准的15%。
对查封印制假币窝点,查获成品和半成品假人民币的案件,可参照前款标准奖励。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公、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并查获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为5万元;
(二)举报并查获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为4万元;
(三)举报并查获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为3万元;
(四)举报并查获1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奖励为1万元;
(五)举报并查获10万元以下,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比照上述奖励标准,结合对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评,通过搞活内部工资分配给予适当奖励。
查获、举报假外币的奖励应折合为人民币,比照人民币奖励标准办理。
第七条 收缴假币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假币实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3〕384号)执行。
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收缴假币后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取得联系,报告情况并如数移交假币实物。
第八条 各金融机构柜面工作人员发现假币后私自截留或重新投放出去的,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惩处;情节较轻者,予以通报批评;已发放奖金的,除如数追回外,还要按面额处以50%罚款。
第九条 奖励应遵循一案一报一奖励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两起或多起案件查获的假币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案件所查获的假币数量分次上报。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情节较轻者,通报批评;已领取奖金者,要如数追回。
第十条 对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举报人员的奖励,一律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最终裁决并将假币实物交存人民银行后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法院在结案后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
(二)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管反假货币工作的部门会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
(三)报经各分行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二条 奖励费用必须建立健全帐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对假币实物的管理要登记建帐,实行帐实分开、双人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奖励费用由人民银行各分行在“业务支出”科目“货币发行费”帐户中设立“反假奖励”专户列支,并在年终决算中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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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发行部门 |会计部门 |主管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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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填表:
注:1、此表按奖励办法有关条款填写;
2、案情可另附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