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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2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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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根据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精神,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是一个包括工业、农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政策纲要,是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方向的指导性文件。现将《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 家 经 贸 委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税  务  总  局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未来5到10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关键阶段。面对科技革命与知识经济浪潮的兴起,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际竞争力,已成必然选择。制定和实施适应新形势的产业技术政策,明确在这一时期国家产业技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积极推动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是推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素质,为21世纪前50年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次制定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以“十五”时期为重点,同时兼顾“十五”后5年的发展。

  一、制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面临的新形势

  (一)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技术创新已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增强,由技术进步引发的产业革命正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活面貌,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益突出,科学技术成为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新秩序形成过程中,仍处于有利地位,出于市场扩张的要求,在控制核心技术保持领先优势的同时,也以多种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成熟技术和过剩生产能力。发展中国家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也存在通过参与国际分工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世界各国为取得更有利的国际分工地位,竞相调整产业结构与技术结构,对高新技术领域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应用领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以增强国际竞争力,占据21世纪经济竞争的制高点。

  (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我国产业置身于激烈的国际竞争当中。

  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标志,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将进一步融合。一方面为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参与较高层次的国际合作与分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使国内企业不得不直接承受来自国际的竞争压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着力发展有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是我国提高国际分工地位、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

  (三)技术进步是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结构性、阶段性过剩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十五”及其以后一段时期,经济结构的调整任务十分艰巨。结构调整将主要依托技术进步,发展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全面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开拓新的发展领域、扩大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将对技术进步方式产生深远影响。

  21世纪前1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并逐步完善的重要时期。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日益增强。技术创新主体、技术进步方式,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技术进步方式与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将成为新时代的重要特征。制定和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必须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实现国际与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处理好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的关系,使之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只有在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上走出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发展道路,才可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我国产业技术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建国5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经过长期不懈地建设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以及大规模技术引进,我国已形成了门类比较齐全,规模相当庞大的生产技术体系,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已基本立足国内生产,重点行业技术水平与国际间的差距明显缩小。但总体上看,我国要赶上国际先进水平,仍需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传统产业技术水平偏低。

  1.我国农业科技的总体水平与国家发展的巨大需求相比差距仍然较大,科技对农业生产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远低于先进国家60-70%的水平。我国主要农业科技领域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还有10-15年的差距。从事农业劳动力比例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每个劳动力年生产粮食、肉类分别是先进国家的1.5-7.5%、2-2.5%;耕作栽培技术体系仍以常规耕作技术和经验为主,作物良种化覆盖率约为80%,世界先进国家为100%。农业资源利用率低,灌溉水利用率和化肥当年利用率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以上;农业机械化程度低,设施农业亟待发展。科技开发能力十分薄弱、科技储备明显不足,推广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2.我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机械、石油化工、煤炭、建材等传统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能力相对不足,国际先进技术装备仅占十分之一,机械产品达到当代国际水平的不到5%;产品结构不合理,国际达标优质产品仅占十分之一,不少高技术产品及部分高附加值产品仍需进口,2000年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逆差达155亿美元,高技术品种钢材每年尚需进口700-800余万吨,高档合成树脂自给率不足50%;我国单位能源每千克油当量的使用所产生的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7美元,而美国为3.4美元,德国为7美元,日本为10.5美元,主要工业产品能耗远高于发达国家,冶金重点企业吨钢可比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0-40%;我国传统产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

  (二)高新技术产业处于起步阶段,产业规模小,技术基础薄弱。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4%,远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水平。产品设计、关键零部件、工艺装备主要依赖进口。自主知识产权和自行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商品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低,分别只有20%和5-7%左右。高新技术的扩散性弱,同其他产业的关联度低,改造传统产业的作用还不显著。

  (三)技术创新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

  目前我国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创新成果产业化迟缓,技术开发与创新经费投入低,大大制约了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1999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为0.6%,而世界500强企业一般为5-10%以上,电信、医药等行业甚至达到20%。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缺乏对引进技术的系统集成、综合创新。化工、医药产品大部分没有自主知识产权,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技术中有57%使用国外技术。我国多数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三、产业技术发展战略

  (一)指导方针。

  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为目标,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保证,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主要途径,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选择地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力争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点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步伐,实现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技术保证。

  (二)战略目标。

  2005年,力争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工艺、重大技术装备上,有重大技术突破,部分接近或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目前水平提高8-10个百分点。优先发展具备比较优势和对传统产业改造关系密切的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由目前的28%提高到30%以上,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的生产工艺;大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全国研究开发的投入有明显增加,全社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高到1.5%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带动一大批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2010年,部分高新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重点生产领域的关键技术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得到完善,在主要行业和领域具有自主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

  (三)基本原则。

  1.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宗旨。

  发展高新技术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生产技术与能力,其核心目的都在于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十五”期间,全面发展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更新改造步伐、从整体上提高国民经济素质,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综合国力、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基本途径。

  2.市场机制与政府组织协调作用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基本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使社会资金成为科技进步的投资主体,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在深入认识市场经济规律基础上,要更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高新技术开发与传统产业发展;拟定国家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把握住后发优势,加快产业技术水平跨越式发展。

  3.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

  “十五”及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要加大对战略性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投入,及时跟踪国际高技术产业发展趋势,保持重要领域中的持续创新能力,确保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发展需要。军民结合,是推动高新技术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要继续采取各种形式技术引进。在技术引进的过程中,要加强技术集成和创新,博采众长,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四、重点产业技术发展方向

  “十五”及以后5年,要重点推进高新技术与产业化发展;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要重点发展主导经济发展和把握国际竞争走向、关系国家实力以及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技术;关联性强、制约我国产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的关键技术;通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基础作用的共性技术。

  (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

  抓住世界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机遇,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实现局部领域的突破和跨越式发展,逐步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群体优势。要重点发展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技术、海洋技术等。

  信息通信:要优先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深亚微米集成电路、新型元器件、计算机及软件技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信息家电技术,大力发展系统集成和信息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术,积极开拓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一代信息产品,发展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工艺(CAPP)、计算机辅助制造(CA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资源计划(MRPII)及企业资源管理(ERP)等。有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网络制造”,便于合作设计、合作制造,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开展“数控化”工程和“数字化”工程,对企业现有设备,对机械加工企业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实施“数字化”工程,提高大规模机械产品的互换与配套能力。

  生物工程:从国际生物工程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实际出发,我国要大力研究开发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生化工程技术,生物医药技术,密切关注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及转基因动植物等热点领域。广泛开展生物工程在农业、医学、能源及环保等领域的应用。

  新材料:根据国际高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趋势,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开发超细粉体材料技术与纳米新材料技术,力争在纳米材料制备与纳米器件制造技术上与国际保持同步。要进一步拓展纳米新材料在农业、微电子、能源、环保、医疗、化工、建材、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金属结构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新型高分子材料和新型复合材料技术。重点开发多功能、机敏、智能、仿生等复合材料,形成生产群体。

  航空航天:航天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大型航天运输系统技术、新一代卫星技术、天空地一体化综合信息应用技术、深空探测技术、空间科学与应用;航空技术重点发展新一代飞机总体与动力基础技术,重点发展支线飞机,大力发展中小型通用飞机和多用途直升机,加快发动机自主设计和技术开发。

  新能源:要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太阳能利用、地热发电、大功率风力发电、潮汐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发展核能技术,对先进压水堆、空间核电源、高性能燃料组件等予以重点攻关。

  海洋工程:要重点发展海洋油气田开发技术,并使其成为海洋产业的主导产业;积极发展海底矿产资源、能源探测开发技术,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海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生物工程技术,提高海洋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二)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农业

  确保粮食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提高国际竞争力是今后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方向。

  种植业:优先发展农作物专用、优质品种选育及种子产业化工程技术;农作物低成本、高产、超高产、高效配套栽培耕作技术与区域化示范;种植业结构调整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关键技术;节水灌溉与旱作农业技术;重大病虫草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技术;农作物,尤其蔬菜花卉等设施栽培技术等。

  畜牧与饲料业:优先发展优质畜禽产业化、规模化高效养殖技术及牧草品种选育和人工草地建植技术;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技术及其加工设备研究开发;畜禽重要疾病诊断、监测、控制技术及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畜禽产品优质加工技术开发等。

  水产业:优先发展水产养殖品种改良与良种繁育技术;水产业生物工程、信息工程、设施养殖等高新技术开发;集约高产高效浅海养殖、滩涂利用以及内陆水域综合开发技术;远洋捕捞技术;水产渔业重大病虫害防治与预测技术;水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利用技术等。

  农业机械与农产品加工设备:优先发展小麦、玉米、水稻、棉花等主要农作物机械化关键机具开发以及配套技术体系;机械化旱作农业技术与成套机具设备;机械化节水灌溉技术与成套设备;机械化秸杆还田与青贮技术与设备;工厂化育苗与机械化移栽技术与配套机具;高效低污染植保机具设备;设施种养业技术设备;粮食烘干技术与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农产品加工与检测技术及配套先进设备;与精准农业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配套机具研制等。

  农业资源环境:要优先发展节水、节地与高效施肥、施药等农业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技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高效技术;生态农业技术;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技术;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关键技术;多功能复合型生态工程与配套技术。

  2.能源与环保

  能源和环保是全球关注的两大领域。要以发展新型、高效、清洁能源技术和石油替代技术为主要发展方向,改造传统能源利用技术,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排放污染。利用高新技术开发环保产业,变废弃资源为再生资源,保护资源、保护生态。

  煤炭:要大力发展综合机械化开采技术、大型露天煤矿开采技术以及煤矿安全技术;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开发、生产、利用的清洁化。近十年的目标是大力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和综合机械化水平,大力降低原煤直接燃烧比例,提高发电用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重点发展低污染、高效率的清洁燃烧技术;积极推进煤炭的高技术利用,发展煤炭气化、液化技术,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煤浆替代燃料油技术。

  电力:要重点发展洁净煤燃烧发电技术、电站锅炉排放控制技术;火电600兆瓦及以上的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大容量、远距离、交直流输电技术、大电网互联安全、稳定运行控制技术。重点发展500兆瓦以上大型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加速发展300兆瓦级抽水蓄能机组、核电600-1000兆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技术和燃气轮机技术。

  石油天然气:油气田开发技术,重点开展针对高含水油田的多元化学复合驱、气驱、微生物驱提高石油采收率等技术的攻关;完善、提高稠油和低渗透油田开发新技术;加强大中型气田开发方案优化设计研究。工程技术,加强特殊地质、地表条件下的地震技术攻关,探索四维和全三维地震技术;研制开发适用于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复杂结构井、多分支水平井和大位移井钻井技术;开发成像测井的核磁共振测井等重大装备,进一步提高测井技术的国产化水平。

  环保产业: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技术,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节水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技术,环境监测技术。重点发展2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技术,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技术;城市污水、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化技术存和处置技术;废家电(电脑)回收处理及报废汽车拆解技术等。

  3.交通运输业

  铁路:重点发展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网系统,以缩短货物送达时间和过程信息监控为主的快捷货运系统,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运输信息体系,以监控为主的铁路行车安全保障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朝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百万人以上城市,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系统。

  公路:从材料规格化、设计合理化、工艺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着手,结合使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工艺,解决高等级公路路面早期破损现象,提高其行驶质量和保证使用寿命;研究开发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技术;重点发展超薄沥青面层、改进沥青、合成格栅的应用技术;山区高等级公路设计、修筑和维护技术;大跨径桥梁施工养护技术;以智能公路运输系统为代表的公路网运营管理技术。

  水运:发展沿海适应大型船舶发展的建港技术,重点开发深水枢纽港技术,集装箱运输系统关键技术,大型高效港口装卸成套技术装备,港口及船舶运输控制技术,内河主航道建设技术,水上交通安全与控制技术。

  民航: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高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航空运输服务的自动化、数字化、信息化水平。重点发展干线飞机自动飞行系统技术和设备;支线飞机航行适应性和机场适应性技术。

  4.原材料

  钢铁:应重点发展对钢铁工业长期发展具有影响的熔融还原、近终形连铸、新一代钢铁材料开发等前沿技术;优化钢铁制造流程,发展节能降成本的烧结炼焦新技术、高炉综合节能及环保技术、电炉高效炼钢技术等;提高冶金产品质量,开发纯净钢生产工艺技术、控制轧制与控制冷却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发展降低烧结机废气排放量与废气循环技术、新型炼焦技术、干熄焦技术、高炉节能降低二氧化碳技术、高炉渣和炼钢炉渣的资源化技术、粉尘回收技术等。

  有色金属:有色工业的发展方向是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环境污染,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新技术;深部及难采矿床强化开采综合技术和高效无轨采矿设备;清洁选矿工艺和高效环保药剂及节能设备;难选冶资源湿法冶金新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选矿一拜尔法生产氧化铝和大容量预熔阳极铝电解槽成套技术和装备;低成本稀土精矿冶炼分离新技术和单一稀土元素分离、高纯化技术;高性能有色金属材料生产的新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和开发,高精尖铜铝板带箔加工技术。

  石化:开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加大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在石化产业的应用。重点发展先进适用的乙烯生产技术、无害原材料生产化工产品的绿色技术、优化生产工序和工艺流程技术;新一代聚烯烃技术,催化剂技术;生产技术路线优化技术;原油深加工技术,含硫原油加工成套技术,天然气化工技术。要大力发展油气高效利用、节能和环保技术,新一代石油替代技术。

  化工:重点开发新催化技术、新分离技术、聚合物改性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先进气化技术、新型复合肥料生产技术;新型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生产技术;新一代无内胎、低断面高等级子午线轮胎工艺及装备技术;新领域精细化工技术;超微细粉体材料技术;高附加值化学品技术。

  建材:大力发展可降低环境负荷和有益健康的生态建材技术和产品,以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和非金属矿深加工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优质浮法玻璃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高档卫生陶瓷生产技术,以煤矸石、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发展化学建材生产和应用技术,高性能保温隔热材料,建材工业窑炉节能与余热利用技术,玻璃纤维及其增强制品生产与应用技术,纳米级超细粉碎技术与超细粉表面处理技术,处理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生态水泥”等建材产品生产技术,高性能内外墙涂料和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技术。

  5.加工制造业

  机械制造:“十五”期间,将把数字化技术、智能化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虚拟制造技术、网络制造技术、并行制造技术、模块化技术、快速资源重组技术作为主要目标予以发展和广泛应用。通过实施若干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应用工程,攻克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研制一批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要的专有技术,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制造技术。重点发展以关键产品为龙头,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代表的数控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数控加工技术与装备,激光加工技术与装备,超精密加工及超高速加工技术与装备,以及关键配套基础部件;以高效农业生产为目标的精确农业生产技术系统配套设备及工艺,粮食储藏、保鲜、加工技术与装备;加速开发低能耗、低排放、高性能的内燃发动机。

  重大技术装备:重大技术装备是体现综合国力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重要方面,也是体现国家产业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重大技术装备继续围绕国民经济发展,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技改工程为依托,集中力量,重点研制:三峡水利枢纽工程、大型乙烯、大型化肥、“西气东输”工程、电网互联关键设备及“西电东送”工程、薄板坯连铸连轧和大型冷连轧、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和三次采油、秦沈准高速客运专线、大型煤化工、大型环保、大型工程施工、大型专用、大型海运船舶和江河疏浚、600兆瓦超临界火电机组、大型抽水蓄能和高水头机组、500兆瓦以上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燃气轮机、先进发电技术等成套设备。加快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成套能力,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汽车:汽车工业是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研究开发智能、洁净、安全、节能型汽车。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技术、轿车车身开发技术、汽车排放控制技术、轿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以及多轴重载汽车。

  仪器仪表业:自动化仪表的技术发展趋势是测试技术、控制技术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进一步融合,形成测量、控制、通信与计算机(M3C)结构。要进一步发展分散型控制系统、现场总线控制系统、以工业计算机为基础的开发式控制系统,以及智能化网络化现场仪表、工业在线分析仪器等产品,拓广其应用范围,与大型自动化工业设备配套,提高我国工业的自动化程度。

  科学仪器以材料科学仪器、医疗仪器和农业、环境仪器为主,推进自动测试系统的发展,优先发展我国已有一定比较优势的项目。如色谱仪器、光谱仪器、物理观察仪器、大地测量仪器、力学试验机和成象仪器等。

  传感器、仪表材料及特殊元器件方面应着重开发用于现场总线及智能化仪表的各种传感器、航天航空领域需求的微传感器以及相关的各种新材料。

  要解决仪器仪表产业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为行业提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电子设计自动化(EDA)、计算机辅助制造(CAM)服务、表面贴装元件(SMT)贴装、可靠性试验及电磁兼容(EMC)检测,提高我国仪器仪表行业的设计和制造水平,以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竞争能力。

  轻工:采用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优化、提升轻工业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是轻工业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要重点发展现代食品工业生产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细胞破壁、微胶囊包埋、微波、无菌加工和包装等关键技术;先进造纸技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型日用化工、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电池、陶瓷、塑料、日用机械等新产品生产技术;造纸、皮革、发酵和食品行业的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

  纺织:技术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纤维材料的生产技术;发展差别化、功能化、环保型新纤维的开发生产技术及产业化;中高档服装面料的新型纺纱织造技术;可持续发展的环保型印染加工技术;积极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辅助设计及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产业用纺织品、设备及工艺技术。集中力量开发研制一批具有90年代末世界先进水平的新一代纺机系列产品。

  医药:要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技术和基因工程药物、疫苗技术及其产业化工程技术和中医药关键技术,发展化学原料药开发技术,新型高效制剂技术,新型高中档医疗、制药装备技术。

  烟草:重点研究开发优质烟叶的生产技术,提高烟叶综合品质和工业可用性;加快卷烟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造的步伐,研究、应用卷烟加工新技术,全面提高卷烟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加大对烟草和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国产卷烟的安全性;开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研究,积极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继续深化研究;探讨烟草资源综合利用的新途径。

  6.建筑业

  要大力提高工业化、现代化水平,加强技术攻关,着力发展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隔震、减震和振动控制等抗震防灾技术;住宅结构体系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建筑智能化技术;高效建筑施工机械与装备技术;先进的施工工法、技术及混凝土新技术、钢结构技术;城市供水、燃气关键技术和装备技术;开发适应环保要求和城市大运量需求的新型城市交通工具及其系统运行的高效能管理技术;开发密封性能好、防腐蚀、防水的化学建材产品。

  7.国防科技工业

  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另行颁布。

  8.其他产业

  内贸流通业:重点发展流通产业信息化、商贸电子化、流通作业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商业零售与批发电子网络交易系统;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营销方式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支撑体系;仓储自动检测、计量、防护技术;流通加工技术。

  计量、防伪、安全业:计量业的技术发展趋势是:计量器具的数字化、智能化。应重点发展电子计算机与微电子技术相结合的智能衡器制造技术;新型加油机制造技术;新型三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制造技术;小批量、非标准计量器具的先进制造系统。

  防伪业技术发展的趋势是:电子信息加密技术、计算机密码网络技术、激光全息技术、自动识别技术等的应用。要重点发展集成防伪技术、自动识别防伪技术、计算机网络防伪技术及特种印制和纸张防伪技术,增加传统防伪手段的技术含量和技术门类,加强防伪新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加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检测手段的建立。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是:开发检测新技术和电子监控等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产品,实现检测监控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小型化,积极推进检测监控仪器的国产化。重点发展新材料的研究推广使用,加强设计、制造、安装等环节的监察,提高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性能和安全防范能力。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和运用市场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1.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科技资源。

  建立良好的市场机制,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保护特定产业的规则,建立保护国内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业发展所必须的市场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好技术引进工作,支持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内外建立合资合作技术研发机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促进技术扩散。

  2.引导社会投资,多渠道增加对技术创新的投入。

  转变对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方式,改变行政审批项目制度,建立市场准入条件的评价体系,由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条件与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吸收社会资本,建立和发展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宗旨的社会产业投资基金。

  建设风险投资机制,发展社会风险投资机构,重视培养风险投资管理营运人才,逐步建成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体系与风险投资基金,形成风险投资的多元投入结构。对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向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实施鼓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促进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发展。

  (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

  1.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增强转制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制定创新战略、增加研究和开发投入、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发展步伐,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十五”期间,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和水平要基本适应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作用。

  2.建立以城市为依托,开放式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导、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向企业化转制,大幅度提高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科技力量的比例,切实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对其在改制、转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国家给予必要的财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优化社会科技资源配置,发挥整合优势,规范和发挥技术中介机构的作用,在完善现有技术推广机构和继续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础上,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建立面向社会的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全国性、网络式、开放式的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全方位服务。

  3.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

  推动大型企业的经营机制转变,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转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开发和推广本行业共性、关键性、前沿性技术能力为目标,建立以大型企业联合体和骨干转制科研机构为依托,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建设和完善拥有先进设备与设施的大型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科研基础设施,对企业和研究机构开放。同时加强重大成果产业化。适时把握加入世贸组织的契机,在全球范围寻求合作发展机遇,将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作为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途径,提高融入国际分工水平。

  4.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建立高效、协调的农业科技管理体系;对现有农业研究开发机构进行分类改革,建立机构布局科学、学科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研发体系;建立队伍多元化、机制市场化、形式多样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5.建立以企业为中心,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结合机制。

  建立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的产学研联合体,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研究开发体系和开放式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根据我国技术比较优势、战略需要,选择独立开发、自主发展领域,通过系统集成,相互融合,探索新的技术路线,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加快重大技术项目的攻坚开发和成果转化步伐,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三)加强宏观指导,加快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建设。

  1.组织制定和实施“十五”国家技术创新纲要,明确今后技术创新工作方向和任务。

  根据世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我国实际,由国家选择若干对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能力具有关键作用的重大工程,组织攻关,实施重点突破战略。重点选择一批具有战略制高点意义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进行先期投资,并适时组织实施具有全局意义的创新型战略工程,为产业结构升级奠定基础。做好市场预测,加强信息引导,定期发布产业技术开发和引进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目录。组织制定特定区域技术发展规划,加速推进西部地区技术发展。

  2.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扶持技术创新的力度。

  在认真落实现有支持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的政策。对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关键技术、共性和配套性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对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领域,特别是外国对我国技术禁运的领域,国家要加大力度支持自主开发。要通过财政政策等手段,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继续扩大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加大对国家重点技术创新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通过政府采购,加强对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引导和鼓励,培育创新产品市场;进一步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促使企业提高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3.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与产业技术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相适应的质量、标准、计量和安全监察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推进质量认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加速产业技术标准制订与实施;积极推进计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计量、安全评估检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落后技术、高污染技术及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促进国内企业增强抵御国际产品冲击的能力,支持幼稚产业发展。

  4.建立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制度。

  咨询审议会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举措。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咨询审议会,负责对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重大技术项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调整建议。咨询审议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界、学术界、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代表组成。

  5.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推进全社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

  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人力资源政策,设立国家级的企业技术创新奖。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开发,推进产学研之间科技人员的合理流动,支持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给予合理股份体现。灵活运用户籍制度、用人制度、工资分配奖励制度,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努力吸引和培育世界前沿科技人才。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重视素质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继续教育,培养学习型组织,把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的教育提到重要地位。


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77 号


《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24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沿海旅游船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沿海旅游船艇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旅游客船、游艇和娱乐用帆船等各类机动旅游船艇。
经批准的休闲渔业船舶从事经营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船,是指乘客定额12人以上的较大型旅游船舶。
本办法所称游艇,是指乘客定额12人以下,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小型旅游船舶。
本办法所称娱乐用帆船,是指具备风帆动力的小型旅游船舶。
第四条 安监、港航、海事、公安边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旅游船艇实施管理。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旅游客船和游艇应当具备船检部门办理的《船舶检验证书》,海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港航管理部门办理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现有娱乐用帆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符合《日照市娱乐用帆船技术要求》,通过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安全技术评估,取得港航、海事等管理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签发的《帆船营运安全意见书》。
《日照市娱乐用帆船技术要求》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专家组制定。
第六条 旅游船艇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旅游船艇《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为船员办理《出海船民证》,向公安边防和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签证。
第七条 旅游船艇营运的水域、停靠码头(站、点)、航线由船舶经营人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港航管理部门核准前应当征求海事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八条 旅游船艇停靠码头(站、点)应当配备供旅客上下船艇的安全防护设施。
码头管理单位不得将泊位出租给非法营运船艇,不得允许非法营运船艇停靠。
第九条 旅游船艇经营人应当在旅游船艇上及岸线以上主要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设置服务标识。
第十条 旅游船艇应当按照旅游部门制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
严禁旅行社安排乘客乘坐非法营运船艇。

第三章 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旅游船艇应当持有相关证书和资料,保证航行安全和防污染等设备齐全有效,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二条 旅游船艇应当按照规定标示船名船号,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人数及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旅游船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艇安全的合格船员。
娱乐用帆船在船员配备标准出台前,应当配备至少两名船员,船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
第十四条 船员应当配合码头安全人员保护乘客安全上下船舶,按照船舶稳性要求正确安排乘客乘船秩序,乘客登船后,船岸双方应当清点并如实记录登船人数(包括儿童)备查。
船员应当在航行前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详细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旅游船艇应当要求乘客在航行前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第十五条 旅游船艇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
(一)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航行和避让规定,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保持正规嘹望,采用安全航速,遵守限速规定,使用良好船艺,确保航行和靠离安全;
(二)在规定的水域从事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点、经营航线,不得超航区航行,不得擅自进入禁航区、航道、锚地和海水浴场等限制进入的水域,不得非法从事采捕海洋水生物相关活动;
(三)按照船舶载客定额搭载乘客,严禁超过定额人数载客航行;
(四)严格遵守船舶抗风等级规定,旅游客船风力七级及以上禁止航行,游艇、娱乐用帆船风力五级及以上或者浪高1.5米及以上禁止航行;
(五)在白天且能见度不低于1000米时出海航行;
(六)严禁船员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 旅游船艇上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上处理,禁止向海里排放,加油等油类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旅游船艇发生水上险情或者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发出遇险求救信号,采取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险人员,并迅速向所属经营人、海上搜救机构和当地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或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遇险人数及受损情况和原因等。
第十八条 旅游船艇经营人接到遇险报警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救助,并全力配合搜救机构和当地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的救助活动。
事故现场及附近的船艇和人员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救助遇难人员,并服从搜救机构和当地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的指挥。
第十九条 海上搜救机构和当地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协调和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搜救。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海上搜救指令,积极参加搜救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水上遇险应急救助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景区管理单位的应急救助责任,配备相应救生、救助设备。
鼓励建立志愿者救助力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艇安全管理遵循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船艇中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彻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督促旅游船艇所有人、经营人办理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
(三)组织或者参与水上交通事故救助,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旅游船艇经营人应当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舶、人员的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负责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三)按照规定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建立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要求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旅游船艇进行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二)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及其经营人的行业安全监管;
(三)海事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船艇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
(四)旅游、公安边防、体育、海洋渔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旅游船艇安全工作实施相关行业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旅游船艇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舶等非法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分别由海洋渔业和体育部门联合港航、公安边防、海事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娱乐用帆船,是指本办法施行前建造完工的帆船。
第三十条 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跨骑式摩托艇应当遵守本办法中航行安全、应急救助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员


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94年5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西藏自治区的登山事业,加强对外国人来西藏自治区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海拔5500米以上山峰进行登山探险、高山滑雪、高山滑翔、攀岩等探险活动(以下简称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均适应本条例。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山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资源,山峰的对外开放,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对外开放的山峰,允许外国登山团队(以下简称外国团队)进行登山活动。
第五条 来藏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团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六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国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统一管理西藏自治区的登山活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具体负责管理西藏自治区的登山活动。
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登山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登山手续
第七条 外国人来藏登山,可以自行组成团队,也可以和中国团队组成联合团队。
第八条 来藏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团队应当直接向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外国团队和中国团队组成中外联合团队进行登山活动的,由中国团队向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书面申请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填写登山申请书;
(二)图文传真;
(三)电传、电报;
(四)信函。
书面申请应有以下内容:
(一)攀登山峰的名称、海拔高度、地理位置;
(二)攀登时间、攀登路线(包括进入西藏自治区的路线);
(三)登山团队人数;
(四)申请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电传、传真、电话号码;
(五)需要由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提供的服务项目。
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外国团队或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活动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第十一条 外国团队接到批准的登山通知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与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签定登山议定书,交纳登山注册费,领取登山许可证。
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与外国团队签定的登山议定书副本,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登山议定书签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由签约双方协商确认其变更部分或重新办理登山手续。
第十三条 外国团队在西藏自治区进行登山活动所需经费,由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其预算。外国团队应在进入西藏自治区境内三十日前,将预算的全部金额汇寄到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
第十四条 外国团队交纳登山注册费后,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取消登山活动的,所交注册费不退,领取的登山许可证作废,终止执行与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签定的议定书。
第十五条 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同一路线上可以有数支登山团队同时攀登同一座山峰。
第十六条 外国团队携带登山所需物资入境,按“特准进口物品”和“暂时进口物品”分别申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准后,办理税收、担保手续。
第十七条 登山物资中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急救药品、防寒衣物、燃料等消耗性物品,可以特准免税入境;超过合理数量的,必须纳税。
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允许的通讯、摄影、录像、测绘器材和专用运输工具可以暂免税入境。登山活动结束,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复运出境的,必须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外国团队、中外联合团队登山时采集的标本、样品、化石以及制作的录像资料,经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
第十九条 外国记者随团队采访的,应当在提出登山申请的同时申报,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转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测绘
第二十条 外国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测绘的,必须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申报科学考察或测绘计划,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必须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样品和资料:
(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化石的清单;
(二)发现的动植物新种或者特殊动植物的类群;
(三)采集的动植物新种正模式标本、特缺动植物类群的标本;
(四)标本、样品、化石的室内分析结果;
(五)登山附带科学考察的音像资料复制本。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登山附带测绘的,必须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西藏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测绘成果的副本或复制件。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外国团队不得在所经地区进行任何形式的科学考察或测绘活动。

第四章 登山活动
第二十四条 外国团队在西藏自治区登山期间,由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指派1-2名中方人员担任联络官。联络官的职责:
(一)协助和监督外国团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
(二)协助解决外国团队在登山活动期间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外国团队实施登山议定书;
(四)组织和管理中方协作人员,作好服务工作;
(五)调解中方协作人员与外国团队之间的纠纷;
(六)掌握登山进度,核实登顶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国团队在西藏登山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外国团队在登山前应当为随队的中国公民办理有关保险事项;
(二)山峰名称和高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严禁携带武器弹药和其他禁止入境的物品;
(四)必须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攀登的山峰和路线实施登山计划,不得互相转让攀登的山峰或路线,严禁攀登未经批准的山峰;
(五)攀登中外边界山峰时,不得超过中国国界线,不得进行有损中国主权和邻国关系的活动;
(六)不得擅自吸收本团队以外的人员参加登山活动;
(七)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八)需提供计划外的交通、食宿、民工、畜力运输等服务的,由随队的中方联络官办理,其费用由外国团队向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按规定交纳;
(九)未经中方联络官同意,不得自行解雇为活动服务的中方协作人员或者停发津贴。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侮辱中国公民;
(十)必须保持登山路线和山区的环境卫生,不得在登山区域自行安放纪念物和其他物品;
(十一)严禁捕杀野生动物、毁坏野生植物、破坏或污染环境,严禁采集植物种子和采挖苗木;
(十二)在登山过程中和峰顶展现本国国旗时,必须同时展现规格相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十三)登顶成功后,应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书,经确认后,发给登顶证明书;
(十四)登顶消息或登山期间的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需公开发布时,应征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十五)有关登山活动的书刊、录像等资料,应无偿地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十六)未经批准,登山剩余物资不得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出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团队在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西藏自治区有关对外国人管理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外国团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终止登山活动,吊销登山许可证;非法采集搜集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没收采集搜集的全部标本、
样品、化石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指派的联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脏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方协作人员违反协定书的规定,造成损失或者
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问题,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西藏自治区的登山事业,加强对外国人来西藏自治区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外国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海拔5500米以上山峰进行登山探险、高山滑雪、高山滑翔、攀岩等探险活动(以下简称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西藏自治区境内的山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资源,山峰的对外开放,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四、第五条修改为“来藏进行登山活动的外国团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五、第六条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国人在西藏自治区境内进行登山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统一管理西藏自治区的登山活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具体负责管理西藏自治区的登山活动。
山峰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登山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第十条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外国团队或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活动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七、第十四条修改为“外国团队交纳登山注册费后,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取消登山活动的,所交注册费不退,领取的登山许可证作废,终止执行与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签定的议定书。”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外国团队登山附带科学考察或测绘的,必须在办理登山申请的同时申报科学考察或测绘计划,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外国团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终止登山活动,吊销登山许可证;非法采集、搜集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的,没收其采集、
搜集的全部标本、样品、化石和资料。”
十、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西藏自治区登山协会指派的联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方协作人员违反协定书的规定,造
成损失或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十二、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中的问题,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相应的修改。
《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