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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3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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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国内贸易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委、财办、商业(贸易)、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 0号),做好原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传销企业 )转变销售方式(以下简称转型)的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将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

  二、转成店铺经营的企业,分为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和不雇佣推销人员两类。

  三、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合法批准设立;

  2.企业必须是生产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行为并已通过1998年联合年检。

  (二)转型程序:

  1.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明确传销或直销业务的企业。

  (1)企业投资各方需修改合同、章程;

  (2)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合同、章程或批准证书中无传销或直销内容的企业可直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企业的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转型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三个条件;

  2.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不包括设立销售分支机构的投资 );

  3.企业外方投资者以从事直销业务为主。

  (二)转型程序:

  1.企业投资各方根据转型方案的原则修改合同、章程的有关条款;

  2.企业将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依法律程序报外经贸部(转型方案一并上报),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内贸局,外经贸部征求上述两部门意见后依法予以审批,并对获批准者换发批准证书;

  3.企业凭换发的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转型方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企业必须有店铺,明码标价;

  2.企业须制定符合国家各项法规要求的售后服务及顾客退货制度并予公布;

  3.企业应同推销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推销人员在劳务合同授权范围内推销企业产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4.推销人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人员应具备原劳动部、内贸部颁发的《推销员职业技术技能标准》(劳部发[1997] 10号文件)的基本要求;

  5.推销人员不能从企业买断产品,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推销人员推销价格应与店铺零售价一致;推销人员只能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

  6.销售管理人员必须为企业正式职员。

  五、政府印发统一的推销人员证。

  六、要求转为销售其他企业产品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单体店和连锁店 ),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转型企业设立的销售分支机构需重新审核。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的机构,必须自开店铺推销本企业自产产品。

  八、对转型为不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各项手续。对转型为雇佣推销人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接到地方外经贸部门上报的全部申报材料后,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对上报材料符合上述规定的,批复后1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负担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却未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如何负担,难免有一叶障目之嫌,如以共同债务论,对另一方明显不公;如以个人债务论,则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

关键词:

个人财产、共同债务、公平

引言:

笔者之前因事务繁忙,未及时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立法动态,近日因审理案件需要取而观之,读到该第五条时,颇有感触,也就引出了本文。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债务的可能性及定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是否会产生债务?毋庸置疑,肯定会——树木、房屋会倒塌砸伤人,饲养动物会咬伤甚至咬死人,巨额财产如欧洲古堡会产生维护费用,这些都可能产生债务。

“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亦有人称之为直接孳息,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之产物如鸡蛋、羊毛等均属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法定孳息,亦有人称之为间接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等。”[2]依照该定义,蛋鸡(以产蛋为主)、奶牛(以产牛奶为主)、绵羊(以剪羊毛为主)等养殖专业户、各种动物的种仔供应养殖户、果树种植户等经营者,只要婚后不添置新的鸡、牛、羊,不水添置新的种猪和母猪(或其他动物),不种植新果树,则意味着,所有鸡蛋、牛奶、羊毛、生产的小动物仔及水果经营收益都将是孳息。而在这些经营过程中,亦肯定会产生债务——饲料钱、农药化肥钱、场地租金、工人工资、水电费等都可能是先欠着,等年底或有收益时一次性结算,而一场禽流感、疯牛病、猪流感、三聚氰胺或者某种水果的病虫害、山洪、地震等,都可能使其收益化为乌有、颗粒无收,这就不可避免会产生债务。

这些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在该司法解释(三)出台前,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因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为原则,以个人债务论为例外。婚姻法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如何处理,未有规定,那就意味着只能仍按共同债务处理。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带来的困境

(一)孳息、自然增值以个人财产论带来的困境

写到此,相信可感觉出来,依该条文之规定,将鸡蛋、牛奶、羊毛、动物种仔、水果等收益均作为孳息,以个人财产论,而这些动植物在产生孳息过程中,则不可避免地需要人管理,只不过夫妻双方家庭分工不同而已,故该条文完全忽略了这些养殖、种植专业户的配偶对家庭所作的贡献,明显有失公平。

一只好的宠物,动辄几千上万甚至上百万亦屡见不鲜,如婚前饲养,婚后长大必产生增值。依该条文之规定,增值额以个人财产论,却完全忽略了该宠物也需要人养护、照顾。

作为主要不动产的房屋,最容易产生因市场带来的增值,依该条文之规定,增值亦按个人财产论,却忽略了房屋维护费用带来的债务问题,欧洲各国就曾有不少豪华古堡经营亏损。

(二)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以共同债务论带来的困境

对于这些养殖、种植专业户的配偶而言,孳息收益与其无关,但债务却要共同负担。动物,特别是值钱的藏獒,不仅会伤人,甚至会咬死人,依婚姻法及侵权法之规定,产生的损害赔偿亦应以共同债务论。哪怕作为主要不动产的房屋,一样可能会因坍塌致人伤亡,一样会产生赔偿费用,且应以共同债务论。

以上种种,因收益属个人财产,债务要配偶共同负担,即形成其配偶只担风险却无利可图的情形,可能会带来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上述的养殖户、种植户可能无人敢嫁、敢娶。

三、对个人财产所生债务划分的思考

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将孳息和自然增值均以个人财产论之规定,存在不公平之处,对此,最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一)动植物孳息

该法条之规定,对于笔者列举的养、种植户的配偶,尤其不公,故这类孳息应以共同财产论,由此产生的人工、水电等饲养种植成本亦应按共同债务论,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其配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外资工程建设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简化规划、用地及设计审批、工程管理、环保管理等方面办事手续,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以加快外资工程建设进度,促进外引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二条 同安县、杏林区、集美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县、区负责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政府审批,发放“一书两证”,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条 岛内各区的外资生产性项目,投资额超过3千万美元的由市外资委审批,在建设单位资料报齐后市规划局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审批
,市规划局在资料齐全后7天内给予明确答复或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图纸(含市政工程)经审查,7天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市确定的重大项目,按个案优先办理,如资料不全,可先发证号(一书两证)再补办手续。
第五条 已经审批确定的项目可直接办理“两证”手续(“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六条 岛外县、区所批项目,其用地超过法定审批权限的,委托县、区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拟办批文,经市土地管理局审核(期限不超过七天)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区投资项目用地,需上报省、国务院审批的,市土地局审核后由市政府转报,转报期一般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建设单位报送文件齐全后,七天内画出用地蓝线图;在完成征地拆迁摸底及总平面设计方案审批后,十五天内拟办批文,办好用地红线图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设计审批
第九条 由县、区引进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下放县、区组织审批设计。
第十条 由建委审批的外资生产性项目可直接报送初步设计。一般项目6天内办给批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在3天内提出审查意见,修改后6天内办给批文。
第十一条 外资工程可委托境外设计单位与境内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也可请境外设计,聘境内设计单位作顾问。
第十二条 市确定的重大外资工程,有特殊情况,可随报随办。
第十三条 设计审批中涉及消防、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局、总工会、防疫站)、民防办的审批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简化审批手续的措施,原则上接文后7天内应予批复。
第十四条 外资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审批方法另定。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外资投资项目招投标一律由业主负责进行。业主有困难,可委托造价管理站、监理公司、建筑技术咨询公司等代办。
第十六条 外资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后,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承包合同申办“施工许可证”,三天内核发。
第十七条 外资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由质监部门监督施工质量;电梯、消防、高压容器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其余生产工艺设备、装饰工程可由业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市属项目由市建委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县、区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与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九条 个别项目有特殊情况,经建设单位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系,允许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第六章 环保管理
第二十条 在规划许可的开发区内,凡属中小型、无污染或污染小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提供完整后三天内批复。大型或污染严重的项目,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十天内组织专家论证并予以批复,对于污染不严重并符合开发区总量控制内的大型项目,可先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
三天内予以批复,然后按批复要求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成片开发工业区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开发区内实行总量控制,减少污染不严重的单个建设项目重复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对于需要单独进行环评的项目,可根据排污情况及四邻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尽量采取单项评价,节约开支和缩短时间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外资建设项目提早介入,超前服务,讲明要求,少走弯路。抓住关键环节,减少审批程序。在投资者提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三同时”保证之后,环保部门可不参加设计审批。
非工业性项目建成后,市环保局按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进行验收。
工业性项目建成前一个月,办理“三同时”预验收和申办排污许可证,项目建成后按“三同时”及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验收。达不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要求的,视其造成污染后果,依法监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外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图(略)。



199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