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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2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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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通知
1991年12月7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
我部以(91)交工字609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航道管理人员在进行航道行政管理时,应持有《细则》附件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佩戴附件二规定的“航道行政管理胸章”(以下简称“胸章”)。为了做好制发“检查证”和“胸章”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证”、“胸章”由部委托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按《细则》规定的制式统一制做。
二、“检查证”和“胸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负责发放。以上单位要从严掌握发放范围,只限于从事航道行政管理的人员使用。
三、“检查证”、“胸章”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启用。
四、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前将“检查证”、“胸章”需要量报部工程管理司。

申领“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航道行政管理胸章”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审批手续:
凡申领“检查证”、“胸章”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将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等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审批,并报部工程管理司备案。
长江、黑龙江、珠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负责所辖航道局航道行政管理人员申领“检查证”、“胸章”的审批工作,并报部工程管理司备案。
二、“检查证”的填写:
1.持证人员应用钢笔填写“检查证”中有关内容,贴持证人近期两寸相片。相片处要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长江、黑龙江、珠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的骑缝钢印。
2.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为单位统一编号,号码前冠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字头。
长江、黑龙江、珠江航务(航运)管理局,上海航道局号码前分别冠以长、黑、珠字头。
3.“胸章”反面为统一的顺序流水号。
4.该证的“发证机关”栏应填审批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均盖长30毫米,宽7毫米的条型印章。
三、“检查证”、“胸章”的管理:
发证机关应对持证人所持“航道行政管理检查证”的编号,“航道行政管理胸章”的顺序号登记注册。持证人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他工作,应收回“检查证”及“胸章”。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8 号

  200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5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并公布的河流、湖泊、沼泽和沼泽化草甸、库塘等。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和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湿地保护先进技术。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做好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牧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区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农牧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湿地生态资源的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态资源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生态系统具有代表性的;
  (二)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其他湿地。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在自然景观适宜、生态系统完整、生态特征显著、历史和文化价值独特、便于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在天然湿地内从事割芦苇、割草、放牧、捕鱼等活动,应当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限和范围内进行。
  旗县级人民政府在规定上述时限和范围时,应当遵循候鸟迁徙和湿地植物生长规律,妥善安排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捡拾鸟卵、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通过调水等措施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外,在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合理水位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不得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产卵场。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及周边地区排放废水、倾倒固体废物等行为进行监督。
  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造成湿地环境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依法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试验。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引进湿地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发现有害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天然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
  禁止在天然湿地内擅自进行采砂、采石、采矿、挖塘、砍伐林木和开垦活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天然湿地用途。因重要建设项目确需改变天然湿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治区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生活作出妥善安排。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259.55亿元,比1996年增收66.49亿元,同比增长34.4%。这是继连续3年高速
增长之后,再次实现大幅度增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不断加强,对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全国来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仍然不够,征管潜力还很大。1998年,应在过去几年征管工作的良好基础上
,进一步挖掘潜力,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征管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作带动整个地税工作上台阶的突破点,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细、抓好。地方税务局的主要领导每个季度要亲自过问个人所得税征管
工作,领导班子每年要专门听取几次该税征管情况汇报,研究改进和加强征管的措施和办法,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特殊作用、发展前景以及征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情况,为了适应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地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机构的
建设。有条件的省份应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合格管理人员;其他地区应配调高素质人员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优先开发和配置个人所得税计算机征管系统,并适当解决其征管所必需的经费。
二、狠抓税法宣传,拓展宣传深度。过去几年,各级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了解程度有较大提高。但是,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工作做得还不够,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计算、征纳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因此,今后在继
续抓好面上宣传的基础上,要根据宣传对象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要突出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今年各地应选择若干高收入行业及应税所得项目进行深入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明了税
法精神、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方法,提高他们的依法纳税意识和具体办税水平。
三、加大工作力度,落实代扣代缴。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抓紧落实代扣代缴工作,有力地推动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但是,全国开展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不平衡,有的地
区尚未足够重视,工作迟缓,措施不力,没有大的起色。今后,各地要继续按照上述通知精神,扎扎实实推进代扣代缴工作,力争经过今年一年的努力,使代扣代缴工作基本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了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总局将于四、五月份进行督促检查,以
此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四、突破薄弱环节,管好重点税源。摸清税源,掌握和管好重点税源,突破和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税收征管,是拓宽税源、保证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今年要求各地:(一)全面加强对个体行医、私人办学、取得各类境外所得以及城乡结合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力争在短时期内有所突破,取得明显成效。(二)在切实抓好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的基础上,对条件具备的业户逐步实行查帐征收。(三)对辖区内的名演员、名运动员、特殊技能者等高收入个人建立档案,掌握其取得收入的主要渠道、形式、特点,跟踪了解其纳税情况,力求征管到位
。只要做好这三个方面的工作,就会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个人所得税收入有更大增长。
五、积极探索,加强对外籍人员的税收管理。做好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税收服务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各地要在机构和人员上保证这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项纳税申报制度,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有
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外籍人员申报收入偏低的现象,有关地区要认真调查原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探索反偷、避税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总局。总局将对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
六、深化专项检查,严查大案要案。1997年,总局提出把演出市场、广告市场和建筑安装业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并要求通过整顿使这些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从落实结果看,这一目标尚未完全达到。因此,1998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地应继续将
这三个方面作为重点,还应对金融、保险业以及境外所得和城乡结合部私房出租业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应把查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案件作为今年稽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对发现的个人所得税偷逃税线索,要选择数额较大、群众关心或者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一抓到底,及时依法
处理。
七、充分挖掘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于保证完成全年工商税收任务,增加财政收入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收入潜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确保完成年
度收入计划,并且力争多收超收。



19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