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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5:29: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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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8日 财金〔2004〕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国务院同意北京市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地区)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此次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扶持政策,总体上仍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对1994~1997年期间有年度经营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实付的保值贴补息,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为积极支持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12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资金账户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1号)的规定执行。
  二、试点地区财政厅(局)负责汇总并初步审核当地申请补贴的农村信用社送审材料,于2005年2月底前将送审材料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对农村信用社送审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05年5月底前将审核情况上报财政部。
  三、农村信用社报送的审核材料,除《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增加报送保值储蓄补贴支出、应付保值储蓄补贴等能够反映保值储蓄补贴预提及实际支付情况的会计资料。
  四、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与专员办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申报工作的宣传和培训,严把送审材料初审关,确保送审材料的真实准确。
  五、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申请和管理使用责任制,严禁挤占挪用。有关农村信用社要将补贴资金列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保证补贴资金专款专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责任。
  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工作,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监管,积极防范地方金融风险。


呼伦贝尔市人大人事任免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


呼伦贝尔市人大人事任免名单


  接受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金星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职务,并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

  金星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任职务。

  决定免去:

  张德柱的市林业局局长职务;

  胡广纪的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2010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窦贵君为市教育局局长;

  陈 甫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胡庆武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郑富旭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国才为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胡连义为市林业局局长;

  吴长海为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牧 仁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额尔敦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执行“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

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发布后,各地纷纷询问该文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现明确如下:
“财会字(1995)6号文”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有关退税业务时,仍然按照我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