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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1:3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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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门牌管理、方便群众、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在本市建造的房屋(包括临时房屋),房屋所有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门牌。
第三条 凡在道路两旁建筑多幢房屋形成里弄或新村状的,应由公安机关编制弄牌。
第四条 编制门牌应由房屋所有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在五天内报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区、县公安机关核准时间不超过五天。在区、县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即填发临时门牌,交由申请者自行安装在门上,同时安排制作正式门牌。
第五条 门(弄)牌统一由公安机关编制,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指定工厂按规定的式样、规格、质料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制、制作门(弄)牌。
第六条 门(弄)牌顺序应按街道、里弄、村宅的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制。号码应有规则排列,避免跳越或重叠。但两建筑物间距超过四米的,应留出备用门牌号。
第七条 门(弄)牌应安装在房屋底层上方的左或右,不宜过高或过低。正式门(弄)牌安装后,临时门(弄)牌应即拆除。
第八条 正式门(弄)牌应统一由房管部门安装。房管部门应在接到公安机关发放的正式门(弄)牌七天内安装完毕;对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房,可适当收取安装费用。
第九条 门(弄)牌费用,新建公房由建房部门在基建费内支付;已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公房,由房管部门支付;部队和单位自管房屋,由部队和单位支付;私房由所有人支付;因市政建设更改路名和道路延伸而调换的门(弄)牌,由地方财政支付。
擅自拆除、改装或自做门牌以及由于人为损坏而残缺的门(弄)牌,由拆改或损坏者支付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对尚未编制门(弄)牌,或门(弄)牌失落、损坏、字迹模糊、房屋形态变更等需要添置门(弄)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十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8年3月30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4月4日召开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及管理,努力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二○○二年四月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提高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总体水平,使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文明单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形式,是组织和引导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不断提高单位整体文明程度,把两个文明建设和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是坚持两上文明一起抓,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获得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务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保证创建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列入议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狠抓落实。要把“创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活动贯穿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之中,要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创建活动给予支持和保障。党政工团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干部职工齐创共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是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协调指导、组织落实、总结推广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兼任负责人,办事机构要配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规划、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八条 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导方针,形成一套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完整思路、组织体系、工作格局和有效形式。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形成合力,讲政治、风气正,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健全。建立健全党政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组织领导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责权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建立两个文明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的激励约束机制,创建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成效显著。

(三)机关作风建设好。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切实做到“态度好、服务好、廉政好”,形成人人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的良好氛围。

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开拓进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思想道德建设好。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有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检查落实措施到位。继续深入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首都市民文明公约》,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五)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反腐倡廉学习教育活动经常化,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具体措施,无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发生。

(六)用先进的文化占领阵地。重视文化建设和智力投资,加强对在职人员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素质。要有一定的文体活动场所和设施。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定期开展离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活动。

(七)安全稳定无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八)环境整洁优美。完成义务植树和养护任务,因地制宜搞好庭院绿化美化,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黄土不露天,庭院绿化面积达到可绿化面积95%以上,环保工作达标。

(九)计划生育工作达标。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率、晚育率达100%,晚婚率达95%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十)认真执行各项卫生法规。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明确的卫生责任制,积极参与首都城市综合整治活动,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落实门前“三包”。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食堂卫生达标,无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人数在30人以上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机关及各部门在京直属单位。

第十条 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均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申报表》,并附3000字左右的文字材料和开展创建活动主要图片(图文并茂),在规定的日期上报主管部门。

(二)由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推荐出参评单位,并在规定日期内将推荐单位的材料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初评名单,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分配比例,不下达指标,不照顾部门,严格按照条件评选。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命名有效期为两年。评选工作一般在第四季度进行,根据批准机关的不同分别命名。

各部门、委、直属机构级文明单位,由各部、委、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命名,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由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从获得部门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报请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命名。

首都文明单位,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命名。

全国文明单位,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从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由中央精神文明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五章 文明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及全国文明单位委托所在部、委、直属机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检查、督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宣传、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典型经验,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四)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规划、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材料、文明单位申报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

(五)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

第十四条 为体现文明单位的先进性,保证文明单位的质量,对于发生严重问题已不符合标准的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收回文明单位标牌。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如下年度未按规定的期限继续申报,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未推荐上报,均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机关将收回其“文明单位”标牌,但保留其年度“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发生下列问题之一者,由命名机关视情节、后果及影响,决定是否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的申报评选资格和是否收回文明单位标牌(保留上年度“文明单位”证书):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影响恶劣的;

(三)内部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甲方责任事故的;

(六)发生火灾和被盗事件,损失较大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违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准》,经批评、指出,在整改限期内没有明显改进的。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和表彰与奖励。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相应称号的荣誉证书和标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荣誉证书和标牌,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酌情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4年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建设文明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


  经研究决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2项行政许可自2008年6月1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予以公告。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七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2.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

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

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颁布)

办事条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

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已通过计量认证的,还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

(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三者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委托技术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评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不超过2个

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项目名称:草种经营许可证审批(进出口)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草种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

令第56号颁布)

办事条件:1.经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所在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告

(2)《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具有草种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4)草种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5)草种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6)草种经营场所照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加注个人签名)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畜牧业司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分批评审。必要时,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3.办理批件。农业部畜牧业司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

个月)

收费标准:5元/证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收费字[1992]452号)





附件:
农业部公告第10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