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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抽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通报

时间:2024-07-23 02:1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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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抽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通报

建设部


关于2003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抽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通报

建办质[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精神,我部会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下发了《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2003]19号),于4月15日至4月21日,对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云南、四川、甘肃、上海十个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抽查。抽查发现一些地区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然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施工现场不按标准、规范进行安全防护,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存在大量事故隐患。现将抽查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情况通报如下:

  一、四川省峨眉山市永丰苑商住楼1、2、3号工程事故隐患。该工程建筑面积8200m2,施工单位是峨眉山市永安建筑公司(房建施工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为陈应君(二级资质)。该工程两台龙门架提升机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缺少安全防护门,卷扬机无断绳保护装置,龙门架缆风绳没有采用水平地锚埋设;工程外侧双排脚手架基础未夯实,脚手架立杆垫板没有连续铺设,脚手架与工程结构的拉结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工地临时用电照明和电焊机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施工现场材料随意堆放,施工人员在现场随处吸烟。

  二、浙江省中国美术学院整体改造一标段工程事故隐患。该工程建筑面积33025m2,施工单位是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建施工一级),项目经理为洪炜(一级资质)。该工程井架提升机缆风绳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其中一根系在工地大门门柱上;1号楼北侧外脚手架未设置扫地杆、剪刀撑和连墙杆,也未搭设安全网;施工现场积水,道路不畅通,施工土方依工地围墙堆放。

  三、湖南省长沙市长泰大厦工程事故隐患。该工程建筑面积34000m2,施工单位是中建五局一公司(房建施工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为宋关久(一级资质)。该项目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剪刀撑搭设跨越立杆根数普遍大于7根,连墙杆设置多数不符合二步三跨规定,脚手架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塔式起重机基础无排水措施且周边堆积建筑垃圾和杂物,搅拌机、混凝土泵车被混凝土浆埋没;安全内业资料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未见到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资料。

  四、辽宁省沈阳市百脑汇科技广场工程事故隐患。该工程建筑面积81000m2,施工单位是中建七局一公司东北分公司(房建施工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为孙成义(二级资质)。该项目施工现场电线乱搭乱拉,一机多用;物料提升机无任何安全防护装置,楼层卸料平台搭设无设计、无计算;施工现场内作业区与生活区未隔离。

  五、吉林省四平市公交公司事故隐患。该公司总经理为王德臣。公司车库安全管理混乱,公司没有制定车库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未能掌握全部车库钥匙;部分车库内职工乱拉电线、私用电炉;灭火器材未按规定设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六、甘肃省兰州市五泉山公园事故隐患。该公园管委会主任为苏建雄。公园部分游乐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不到位,存在设备漏油及油压表失灵现象;部分游乐设施的装饰照明灯具不规范,未采用防雨灯口;消防设施未按规定配置齐全、灭火器材逾期未更换;公园中部分游乐设施对外承包后,承包人违规居住在游乐设施的控制室、操作间、设备机房,并放置液化石油气罐,明火做饭。

  七、河南省洛阳市新安畅通燃气有限公司事故隐患。该公司经理为宋文周。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少巡查制度、抢修方案和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缺乏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紧急抢修专用备品和备件等储备物资;消防及避雷设施不齐全;关键岗位的安全操作人员缺少必要的培训,缺乏应付突发事故的常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上述通报事故隐患高度重视,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的问题。对本地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要追究企业经理(厂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和处罚情况,尽快以书面材料报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届时我部将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省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统一代码管理办法

(2000年6月3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统一代码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和行政管理标准化、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按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号,它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领取代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代码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代码标准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代码管理工作;
(三)划分代码区段;
(四)赋予代码、颁发代码证;
(五)建立代码数据库,提供代码信息服务;
(六)代码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其各自行政辖区内有关代码登记和发放代码证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编委、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代码推行及应用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申领代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店堂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经济协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驻渝机构;
(五)国家规定由外经、民政等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境)外非政府组织驻渝机构;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七)其他应当申领代码的机构。
第六条 申领代码,应当在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机关、事业单位批准或立文件复印件;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领人报送的文件和资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赋码的书面答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赋予代码,发给代码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赋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代码证的正本和副本(含IC证)具有同等效力。
代码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
第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地址,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变更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应当在被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原代码证、被注销登记证明到原办证机关办理代码注销手续。
代码一经注销,不再启用。
第十一条 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代码证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代码证的年度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十三条 代码证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携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办证费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并经市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代码应用部门应当在其各项统计报表及有关数据库中设置“代码栏”,并在受理相关业务时查验其代码证;无代码证的,不予受理申办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的;
(二)代码证有效期满未办理换证手续的;
(三)应当办理代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未办理的;
(四)应当补办代码证而未补办的;
(五)未办理代码证年检手续的。
第十七条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或使用无效代码证的,有关代码应用部门应当暂扣其代码证,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申领代码证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代码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6月30日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公安部十一局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公安部十一局

五、问:犯人刑满留场就业后是否计算工龄,怎样计算?
答:根据一九五七年八月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六三年一月全国总工会批复浙江省工会关于刑满释放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精神,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原系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应当从刑满留场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判刑以前如有工龄只能算为一般工龄,不能算为连续工龄。



196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