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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时间:2024-07-05 02:5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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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9年7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扩大和加强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按照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规章,采取适当的措施,便利、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为了实施本协定第一条之目的,两国政府鼓励各自国家的企业和组织开展短期和长期的合作与商品交换。

  第三条 在双边贸易关系上,两国政府将在各自国家中有关进、出口和过境商品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就各自国家对关税、其他一切捐税和费用的征收和政府现行规定及其手续,包括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发给的手续等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可能给予眦邻国家的优惠、特权和豁免。
  2.缔约任何一方已经给予或可能给予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货币区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

  第五条 本协定项下货物的进、出口应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进、出口和外汇管理规定,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企业和加纳授权机构签订商业合同进行。

  第六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交换的商品价格,将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中举办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并为组织和举行这种展览会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
  博览会和展览会所用的物品及样品,只要不出售,应按照两国现行的有关规定免除关税。

  第八条 按本议定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加纳共和国购进的商品,未经出运国有关当局的书面同意,不得转口至第三国。

  第九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两国间一切有关贸易和服务的支付均以缔约双方同意的可兑换的货币进行。但本协定并不限制两国授权机构现有的或可能达成的各种形式的易货和补偿贸易的协议。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在经双方政府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二年。如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有效期自动延长二年,并以此法顺延。

  第十二条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提出要求修改本协定。本协定条款的修改需经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定期满,其各项条款对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现有合同和未了合同仍然适用,直至合同完全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文本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郑拓彬              顿·阿瑟
    (签字)             (签字)

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机电部


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2日,机电部

(1)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资司和驻部审计局 1990 年机人直(1990)50号和机审(1990)26号联合发文, 对机电部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领导任期届满单位接到部审计局审计通知后,委托部审计局认可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由部审计局审定后写出审计意见送部人事劳资司。
(2)对单位领导的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属于行政指令性的审计鉴证工作,委托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实行有偿审计, 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对国家审计的辅助作用, 它不同于审计事务所承接的其它审计咨询业务,要贯彻以服务为主,从低收费的原则。
(3)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标准,要低于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审计事务所收费标准。按实际费用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计算。 实际费用包括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审计人员劳务费, 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收费,审计时间不到10天的,按10天计算。到省(市)外审计,路途较远的,另加实际车船票价。管理费用不超过实际费用的30 %计算。具体收费金额根据委托审计单位的规模、审计时间, 由审计事务所与单位领导议定。
(4)对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收费和分配,要严格按财务手续办理:
①审计事务所承办委托业务,只能由所统一受理, 所内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承办业务。
②审计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审计时,要拟订审计计划、 计算审计费用,在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时,与委托方按上述三原则商定审计收费数额。
③委托单位在审计结束时, 按委托审计协议中确定的审计收费数额支付审计费用,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另给予其它补助或追加费用。
④审计费用由审计组收取后,全数交审计事务所、 审计中所付费用,按实际支付数或审计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向审计事务所报销。 审计事务所根据规定的劳务费用配办法、付给审计人员劳务费。 结余额即为审计事务所的管理费收入。
⑤审计组收取委托单位的审计费,要如数交审计事务所, 不得先扣除审计费用的支出。审计事务所对审计费用,必须按收入、 支出分别入帐,根据事务所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并照章纳税。
(5)审计事务所要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受管理委员会的财务监督。
(6)本办法由部审计局认可,接受单位领导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委托的审计事务所或审计业务部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38号




关于印发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华东环保督查中心,华南环保督查中心: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级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化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实现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出台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结合地方制定的《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
附件:

2004年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04年是实施“十五”环保计划的关键一年,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新的科学发展观,持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强化环境执法,公开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全面开展排污申报审核核定工作确保排污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加强行风和执法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行政稽查工作。
一、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为主线,强化环境执法。严格按照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组织好本地的专项行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挂牌督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公布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双赢”的典型。突出各阶段查处重点,分阶段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专项检查、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通过专项行动,纠正地方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积极改善执法环境。做好日常监察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二、做好排污申报和审核核定工作,逐步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数据。通过充实专职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夯实基础工作。上半年完成电力行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第三季度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钢铁、水泥、电解铝和造纸行业的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年底前完成2000年达标验收的省控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尽快使用总局统一的《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并按规定实现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计算机汇总上报。开展排污申报核查,保证排污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收费公告制度。推进重点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固废(垃圾)处理场以及电力、规模化畜禽养殖、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重点产业、行业排污费的全面足额征收。认真执行排污费收缴情况报告制度。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查处弄虚作假、少征漏征、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问题。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排污费征收中的具体问题。
四、以深入开展试点为突破口,切实推进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突出的生态破坏违法问题。认真贯彻总局《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实施资源开发的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制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机制与措施。开展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地生态环境监察,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环境监管。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矿山等主要领域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规范和生态环境监察试点验收标准。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的专家支持系统,增强硬件建设,提升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加快环境应急网络建设,提高突发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快速应急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举行环境应急演习。
六、加强行风和组织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执法能力。开展环境监察系统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情况检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坚持和完善行风评议制度、督办制度、退办制度。加快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进程,进行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标准化建设全面验收。加快制定东、中、西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分类指导性意见,加强西部地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环境信息化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开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逐步开通12369公众网上举报及查询系统,大力推进环保有奖举报。
七、积极探索环境稽查新办法,推动环境行政稽查工作。以行风建设、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排污收费稽查为手段,开展环境监察内部稽查,重点查处环境行政不作为。以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和违规“土政策”的查处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