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曲政发〔2003〕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经4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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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曲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 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 具有履约能力;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 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 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 经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 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曲靖,介绍曲靖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掌握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为委托方推介招商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曲靖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2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3户以上海外企业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1户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到位部分资金;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启动实施;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享受《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二)代理商赴曲靖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曲靖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当提供考察洽谈条件,委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三)代理商有权获取曲靖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曲靖市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1、招商代理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支付给代理商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代理商为曲靖引进资金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实际引进资金额,再支付该代理商3—7万元的代理费用。
2、对未签订招商代理合同但引资实绩比较突出的中介机构,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追加确认为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商,并按照实际引进的资金额追加支付前期工作经费和代理费用5—10万元。
第八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暂行规定由曲靖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相应的招商引资代理办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联系人:刘育明,联系电话:2250709。
附件:
1.梅州市2009年部分投资亿元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责任考核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190.xls
2.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月报表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904201555280.xls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梅州市2009年重点项目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梅州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梅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梅市府〔2008〕60号)和《梅州市重点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58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根据2009年全市重点项目工作会议精神,拟对梅市府办明电〔2009〕10号中的83个重点项目落实工作责任制。鉴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及项目调整变化等因素,删去18项因市场前景不明朗暂缓投资等方面项目,增加6个项目,列入考核的项目共71项。具体项目详见附表1。
第三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性质,每一个重点项目均安排一个责任单位,一名正处级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市政府领导为挂钩领导,抓好落实。每月5日前,责任单位应将项目进度按附表2的表式报市重点项目办,市重点项目办综合后,报市政府,每月中旬市政府以《重点项目督办通报》的方式印发有关领导、责任人。挂钩领导每月要召集责任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深入1—2个重点项目单位进行检查、调研,召开现场会,研究解决项目有关问题。
第四条 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挂钩领导对所负责的项目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二)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四)督促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考核考评内容包括:
(一)本年计划建成项目建设情况;
(二)已开工项目完成本年投资计划情况;
(三)未开工项目取得国家、省路条或获国家、省批准立项(核准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四)预备项目有关前期工作获有效推进情况;
(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具体考核考评内容见附表1中“2009年度考核考评内容”。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底对落实工作责任制的项目进行评比考核,评比考核对象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年度考核考评内容全面完成的优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实行行政问责和过错责任追究;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或截留、挤占建设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