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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时间:2024-07-11 14:4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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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3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业机械报废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适应我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及其他行业的各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用自走式动力机械和配套作业机械,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使用及维修的单位、服务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动机额定功率小于14.71千瓦(即20马力)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14.71千瓦(含14.71千瓦即20马力)以上,小于36.78千瓦(含36.78千瓦即50马力)的中型轮式拖拉机;功率在36.78千瓦(即50马力)以上的大型轮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一、小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2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4万小时);
  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4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6万小时);
  三、大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在16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
  四、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五、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六、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七、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八、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五条 链轨式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1万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六条 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包括稻麦、玉米、棉花、牧草等收获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或累计工作9000小时);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国家规定明令淘汰的机型。
  第七条 配套农机具(包括挂车),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二、与73.55千瓦(即100马力)以下拖拉机配套使用的农田作业机具的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的;
  三、农用挂车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
  四、排灌机械及喷灌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五、农业基本建设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开沟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六、谷物脱粒、饲草料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
  七、种子加工设备(包括种子包衣机、种子清选机等)的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八、小型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的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
  第八条 农用运输车的报废办法标准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源〔2001〕234号)执行。
  第九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的,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到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报废手续;农业机械所有者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农业机械所有者。
  农业机械所有者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报废的农业机械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或者使用证。报废农业机械的号牌和与之相应的行驶证或者使用证已经遗失的,应当公告作废。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标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报废手续仍在继续使用的,由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报废。
  第十二条 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但确属技术状况良好的农业机械,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16151.13-1996)的,由农业机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地(州)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可准予延缓报废期限1—3年,到期后应立即报废。
  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每年检验2次,每次检验有效期为6个月,检验合格的,在定期检验表备注栏中注明“检验合格延期报废”。并在农业机械登记表异动栏内和行驶证或使用证副证检验加盖“延缓报废至××××年××月有效×××(×)”字样的条形章。
  第十四条 严禁给已报废的农业机械办理注册登记。对延期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准办理过户、转籍、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5]298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央管理的交通企业,有关港务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使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有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部科技教育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编:100736
联系电话:010—65292812、65261978(Fax)
电子邮件:kjszhc@mo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 认定与评估工作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由交通部发布《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指南》要求并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向交通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附件一),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附件二),以上材料须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六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所提交的实验室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据此确定参加认定评审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估


  第九条 根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对评估工作作出安排。
  第十条 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应填写《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报表》(附件三)、《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附件四),完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简述自评过程及自评结果),以上材料各一式七份报送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第十一条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交通部审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三条 除交通部组织评估外,各依托单位每年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第四章 专家组及职责


  第十四条 根据认定或评估工作需要,由交通部组建评审专家组,负责现场评审工作。各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主持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熟悉国内外本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六条 专家组依据《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和相关文件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专家组应确保评审过程科学规范、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评审方的礼品或酬金。对违反者,给予提醒或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情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按照召开预备会、工作会及核实材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现场评审。
  预备会主要明确现场评审的具体要求,确定评审日程,宣布专家组成员分工。
  工作会主要听取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是全面、系统地总结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以及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报告,并对实验室工作提出质询。
  核实材料主要核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相关材料,包括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科研成果、开放情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规章、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实验记录等。
  调查询问主要以各类专题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有关情况。
  专家评议主要是通过上述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审专家按照认定或评估指标独立打分,综合评价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初稿,经与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交换意见后,正式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向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提交现场认定报告(一式三份)及核定后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或现场评估报告(一式三份)及《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测评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认定或评估数据和资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认 定 申 请 书






实验室名称:
学科(领域):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及网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单位申请参加本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客观、公正、合理,承诺如下:
1.所提供的报表数据、文字资料及有关附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本次认定内容的要求;
2.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3.不干预认定工作。


实验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书所填内容应真实、客观、准确。
2.申请书中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的前五年,具体日期以交通部科教司下发的有关通知为准。
3. 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负责人须签署“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承诺书”,并加盖公章,否则申请书无效。
4.申请书一式七份,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交通部科教司。
5.申请书有关内容如填写不下,可使用A4纸附页。
6.申请书以电子版为准,所填文字与数字均为宋体,小四号字,不得随意改变申请书格式。

1.所申报认定的实验室对交通行业科技发展的作用和意义


2.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及国内外该专业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3.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近期(3—5年)目标(从研究内容、科研水平[承担项目数量、范围与等级、获奖成果、科研经费、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运行管理、开放交流、条件建设等方面论述)




4.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科研项目类别 项目数量(个) 承担情况(个) 获得经费情况(万元)
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或以实验室为主完成 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
国家级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合计

注:1. 科研任务是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及技术服务等,不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2. 只统计在研和统计期内结束的项目。
3. 获得经费情况指本实验室实际获得的科研经费,以合同为准。
5.实验室科研成果获奖、专利及技术转让情况
获奖成果类型 获奖情况(个) 合计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省(市)级科技进步奖奖奖
省部级学会奖

专利类别 获专利数量 备注 技术转让项目 技术转让对象 备注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合计
注:1. 项目以获奖时间为准,专利以发布日期为准,技术转让以合同签定日期为准。
2. 一个项目获多个级别的奖,以最高级别计;一个大项目有多个子课题同时获奖,可分别计。
3.“技术转让项目”一栏填写转让项目具体名称。

6.实验室发表论文和著作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篇) 备 注
三大检索系统收录 SCI
EI
ISTP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国际学术会议报告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外文版著作
中文版著作
注:1. 论文及著作只以第一作者计。
2. 标准、规范作为论文或著作统计。
3. 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7.实验室人才培养统计表

类 别 数 量(人) 独立培养 合作培养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含省级)
“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含省级)
博士(含博士后)
硕 士
45 岁 以 下部(省)级以上项目负责人
注:1.博士(含博士后)、硕士包括统计期内本实验室已培养和在培养的人员,从外单位调入本实验室的已出站博士后、已毕业的博士或硕士不统计在内。
2.独立培养是指本实验室提供主要条件,且指导教师为现在实验室工作和曾在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合作培养是指仅满足“注2”条件之一。
4.由交通部评选的原“部十百千人才工程”人选且在统计期内的可计入“交通部新世纪十百千人才工程”栏内。

8.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类 别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辅助工 合 计
固定人员
流动人员
客座人员
合 计
学术梯队名称:
学术梯队组成 姓 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称 学位 学术专长
学术带头人
梯队主要成员










注:1.有多个学术梯队应分别填写。
2.固定人员包括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
3 .流动人员指在本实验室作研究的该实验室以外人员。
4.客座人员指外单位在本实验室做研究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员。
5.梯队主要成员只需列出前10名。

9.实验室主要条件情况表

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固定资金总值: (万元)

设备总数: 设备总值: 总建筑面积:
(台件) (万元) (平方米)

其中:
(1)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2)其它可表明优势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台(套),金额: 万元

10.实验室意见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认定实验室意见:                          实验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依托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认 定 总 分:
实 验 室 名 称:
实验室负责人:
依 托 单 位: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
二○○五年

说 明

1、测评表用于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供实验室申请认定自评、专家认定评审时使用。
2、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供本测评表所述内容可供核实的原始材料或复印件,并按测评表的编号分类,以备核查。
3、指标中的得分(X)的计算项Y/Z的最大值为1,计算得分(X)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分参照值Z由专家组确定。
4、评分说明栏需填写得分或扣分的主要原因。
5、依托单位提供的核实材料如有不实之处,认定评审专家组将酌情扣分,并记录在评分说明栏;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本次认定资格。
6、测评表的数据统计时间为申请认定开始时的前五年,具体时间以认定通知文件为准。
7、认定指标评分日期以专家评审组现场认定日期为准。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标测评表
一级指标(权重) 二级指标(分值) 三级指标(分值) 备注
研究水平与贡献(40%) 1.1 研究水平及成果(60分)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根据发展及研究方向和代表性成果
1.1.2 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1.1.4 获奖情况(7分)
1.2 承担科研任务能力(40分) 1.2.1 科研任务(25分)
1.2.2 科研经费(15分)

实验条件建设(20%) 2.1 配套设施建设(70分)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 鼓励自行研制设备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
2.2 运行经费及后勤保障(30分) 2.2.1运行经费(20分)
2.2.2后勤保障(10分)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20%) 3.1 队伍建设(60) 3.1.1 学术带头人(30分)
3.1.2 学术梯队(30分)
3.2 人才培养(40) 3.2.1 人才培养(40分)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20%) 4.1 开放交流(60分) 4.1.1 学术交流(30分)
4.1.2 人员交流(20分)
4.1.3 课题开放(10分)
4.2 运行管理(40分) 4.2.1 质量体系建设与运行(20分)
4.2.2 学术委员会(5分)
4.2.3 实验室环境与安全(15分)






实验室名称:

1.1.1 研究方向及成果水平(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25—30    
2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先进性,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交通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7—24
3 所开展的课题与国民经济建设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基本相符,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解决了建设中的技术问题 0—16
评分要求 1.研究方向的相符性指研究方向是否属于该专业、该学科的主要方向或关键技术、关键工艺、重要新型材料的研究,是否符合交通运输生产、工程建设发展的战略需要,是否符合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所涉及的研究方向和研发重点,或是否能解决交通行业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且课题内容是否符合主要研究发展方向,重点是否突出,目标是否明确。创新性指选题、立意、研究方法是否有创新思想或新颖独到之处,重点是研究成果在科学技术上有无新的突破或发展。先进性指研究成果同国际、国内同类科学技术相比所处的地位。实用性指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推广应用前景等;
2.实验室应准备好所开展课题与国民经济和行业科技发展方向相符并具有重要意义的证明材料,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研究成果(5年内的)及能证明所取得的成果水平的证明材料,如鉴定、评审证书、同行评价等,以备抽查。
3.认定组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25分为A级,25分>X≥17分为B级,<17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2专利、论文及著作(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类 型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Ji及权值K 实验室人数 R 论著的绝对分值Yi=∑(Ji*E*Ki)/R 合 计Y=∑Yi 计 分参照值 Z1 得 分 X=(Y/Z1)×15 备 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发明专利 每项1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实用新型专利 每项60
外观设计专利 每项40        
三 大 检 索 系 统(SCI.EI.ISTP)收录   每篇60        
国际学术会议特邀报告   每篇50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40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   每篇20        
国内学术会议报告和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每篇5        
外文版著作   每篇60        
中文版著作   每篇50        
评 分 要 求 1只统计在统计期内的专利和公开发表的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著作,实验室人数R只计算现在和曾在实验室工作的固定人员(后同);
2.若获专利奖,计分为相应专利标准分值的2倍;论文及著作仅以第一作者计,且不重复计分;
3.权值栏中:K1表示完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K2表示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K3表示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后同);
4.得分X≥9.6分为A级,9.6分>X≥7.2分为B级,X<7.2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附表4,专利和论著发表证明材料,特邀报告应有特邀函作为支撑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3 研究成果应用(8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重大的效益 7—8  
2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4—6
3 研究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一定的效益 0—3
评分要求 1.研究成果的转化经济效益主要从实际已推广应用的程度、课题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实验室依托单位通过成果转让、生产得到的经济效益,应用单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评定;
2.实验室应准备研究成果转化及推广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如转让合同、推广及效益证明等,以备抽查;
3.现场认定时可采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评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的情况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7分为A级,7分>X≥4分为B级,<4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1.4 获奖情况(7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成果类型 成果 数量 标准 分值 E 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 实验室 人数 R 获奖情况绝对分值Yi=∑(Fi*E*Ki)/R 合计 Y=∑Yi 计分参 照值 Z2 得分 X=(Y/Z2)*7 备查资料袋编号
K1=1 K2=0.75 K3=0.5
获奖情况 国家 自然 科学 奖 一等   2000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发明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国家 科技 进步 奖 一等   2000        
二等   1000        
三等   600        
省(市)科技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部级学会奖 一等 1000
二等   600        
三等 300
评分要求 1.指标期内的承担数量Fi及权值(Ki)和实验室人员R的定义参见1.1.2的评分要求;
2. 各类成果中若获特等奖的课题,每项标准分值为该类一等奖标准分值的2倍;
3. 得分X≥5.6分为A级,5.6分>X≥4.2分为B级,X<4.2分为C级;
4.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3,有关获奖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1科研任务(2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课题类别 标准分值 E 项目 数量 承担数量Di及权值Ki 实验室人数 R 人均承担项目的绝对分值Yi=∑Di*E*Ki/R 合计Y=∑Yi 计分参照值 Z3 得 分X=(Y/Z3)×25 备查 资料 袋编 号
K1=1 K2=0.75 K3=0.5
国家级科研项目 15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10           
横向科研项目 8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15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12
其它科研项目 3          
1.所有项目均指以科研立项的项目,包括技术服务(不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等)、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西部项目属省部级项目;自筹资金的研究项目需有相关证明材料;
2.承担情况及权值栏中“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指项目的研究、试验等工作全部由实验室完成;“以实验室为主完成”指实验室为项目主持单位,有外单位参加完成部分内容;“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指项目由外单位主持,实验室承担部分主要内容 ;“实验室为一般参与者”指实验室只参加了该项目的少量工作;
3.实验室人数R是指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和统计期内曾在本实验室工作过的固定人员(详见附表1,后同);
4.得分X≥20分为A级,20分>X≥15分为B 级,X<15分为C级;
5. 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及相关证明材料。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1.2.2科研经费(15分) 绝对分(Y): 得分(X): 等级:
项目类别 项目 数量 实验室获 得的科研 经费总数(万元) 统计期内实 验室获得的 年均科研经 费数 (万元/年) H 实验室人数R 人均年承担科 研经费绝对分 Y=(∑H)/R 计分参 照值Z4 得分 X=(Y/Z4)×15 备查资料袋编 号
国家级科研项目           由评审专家填写 由评审专家填写  
省部级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      
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
国际合作科研项目      
其它科研项目      
评分要求 1.统计经费的项目和实验室人数R应与1.2.2一致;
2.实验室获得的项目经费总数指实验室按合同实际得到的科研经费总数;国家、省部级重大工程科研项目可重复计分;其它不得重复计分。
3.实验室获得的年均科研经费数按该项目的实际完成年数的年均值计算,未跨入统计期的经费不得计入;
4.得分X≥12分为A级,12分>X≥9分为B级,X<9分为C级;
5.备查附表:附表1,附表2。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1 建设经费投入(3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按计划实施,能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24—30    
2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基本按计划实施,能基本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18—23
3 依托单位能按实验室实际需要实施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部分按计划实施,能部分保障实验室研究方向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0—17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按符合其研究方向的建设计划安排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及配套条件;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研究方向、建设计划、相关研究项目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实验室研究方向(含近、中期目标)、建设计划、建设经费使用、研究项目内容及配套设施完善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24分为A级,24分>X≥18分为B级,X<18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2 配套设施完备性(2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6—2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基本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2—15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部分满足各研究方向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的需要 1—11
评分要求 1. 实验室应配备满足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
2. 实验室应准备有关档案、设计(含自行研制设备)及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运行记录等,以备检查;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 得分X≥16分为A级,16分>X≥12分为B级,X<12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3 仪器设备先进性(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值 得分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际领先水平 8—10    
2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6—7
3 实验室所配备的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1—5
评分要求 1. 设备先进性代表了实验室的实力和跟踪本学科各研究方向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实验室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2. 实验室应准备能证明主要或关键仪器、设备水平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备查证;
3. 现场认定时要从仪器、设备的功能,适用范围,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配套性(硬、软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现场考察、抽查、查询资料,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等方式,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好记录;记分可采用专家组成员分别打分,求平均值的方式,或按分别了解情况,以集体讨论的方式给出最后得分;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实验室名称:

2.1.4 仪器设备完好率(10分) 得分(X): 等级:
序号 认定依据 分 值 得 分(X) 备查资料袋编号
1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完全正常 10    
2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4台完全正常 7
3 抽查5台不同类型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3台完全正常 4
4 其余情况 0
评分要求 1.设备完好率关系到实验室能否保证各研究方向、人才培养和对外开放工作的正常开展,实验室应创造条件保持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
2.现场认定时,所抽查的5台设备应包括机械、电子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功能的设备;抽查的主要性能指标指被查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中所标明的性能指标或该设备铭牌上所标明的常用功能;
3.认定组可采用专家自行操作或要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的方式进行考察,并作好记录;
4.得分X≥8分为A级,8分>X≥6分为B级,X<6分为C级。
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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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和收入的征收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照《征管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追究责任。任何纳税人、代征人都无权截留或挪用国家税款,不
得以任何借口拒绝依法纳税。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人员和揭发检举违反税法行为的检举者,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税 务 登 记
第五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和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民用产品的军办工厂以及军队的家属、知青办工厂、商业和宾馆、招待所等服务行业,以及主办各种交易会、展销会的单位,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均应按《征管条例》第六条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
登记。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一般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1.只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金税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2.临时经营或偶尔取得收入或收益的纳税人;
3.临时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级批件、企业章程、联营企业协议书等有关证件。
税务登记的内容除《征管条例》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包括纳税人的注册资金、银行帐号、开户行名称、存货场所等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固定工商业户,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经营证的,可相应发给临时税务登记证;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是否发证,由地(市)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由税务局统一印制,县(市)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和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实行定期验证和更换制度。一般为一年验证一次,五年更换一次。需要提前更换的,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纳税人领用的税务登记证,必须悬挂在经营场所易见处,做到亮证经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提交有关证件,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1.纳税人因改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改变隶属关系、迁移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应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纳税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所有制形式,或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的,应缴销原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重新申请开业税务登记。
3.纳税人停业、解散、破产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均应按规定时限收缴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必须同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纳税证件。

第三章 纳 税 鉴 定
第十二条 纳税鉴定申报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职工人数、人均标准工资及其适用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等。
对从事工业生产的纳税人的申报,还应包括所生产的产品品种、名称及性能用途。对国营企业还应申报预算管理形式和级次。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纳税人 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于一个月内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发给纳税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
第十四条 代征人除海关、金融单位和临时性代扣、代缴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可暂不办理鉴定申报外,其他均应向税务机关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鉴定申报手续。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代征人,应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其他代征人申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所有制形式、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所属税种、应税项目(或类别)。

第十五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代征人应依法发给《代征证书》,但对海关、临时代征和委托加工环节税款的代征人等,可以不发给代征证书。


对不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代征人负责补交。
第十六条 税收法规有变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上级税务机关通知后,及时修订纳税鉴定和代征、代扣、代缴的税款鉴定。修订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第四章 纳 税 申 报
第十七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包括获准减免税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 对经过批准,延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参照上期缴纳的税款,通知纳税人预缴入库,待申报后结算。对未经批准不按期申报者,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近期纳税的最高水平确定其应纳税额,限期缴纳。不按确定的税额按期缴纳的,按欠税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税务机关错减错免的,一经查明,应撤消其享受减免税的权利、并追回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条 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缴纳税款期限和代征人结报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纳税人或代征人,经主管部门批准把星期日改在周内公休的,应视同国家法定休息日。
第二十一条 纳税鉴定申报表、纳税鉴定书、代征证书和纳税申报表由省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税 款 征 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我省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具体方式,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按下列条件,分别确定:
1.查帐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完备,有专人办理纳税业务的纳税户;
2.查定征收:适用于帐证制度不健全,但税务机关能控制其主要纳税依据的纳税户;
3.查验征收:凡生产销售焚化品、土纸、鞭炮及省税务局确定的其他产品(商品),纳税人应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纳税。然后上市销售;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但帐册不全、税源分散的个体工商业户,可采用自报、评议、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5.代征、代扣、代缴:根据税收法规由税务机关核定代征人,并由代征人代征、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收征收的具体管理形式由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对生产规模大、应纳税额大、税种多、计算复杂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派员驻厂管理,纳税人应为驻厂人员提供办公、住宿条件。驻厂员可列席企业的计划生产、基本建设、挖潜革新改造、经营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的会议。
对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实行源头控制,起运征收、销地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存货场所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对不能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又不及时缴税的,可以暂留部分商品,限期缴税。逾期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将其暂留的商品变价出售抵缴税款和罚款。
对固定个体工商业户拖欠税款、罚款,经催缴无效时,可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第六章 帐务、票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凡将银行(含信用社)帐户和有关证件提供他人使用而发生偷漏税行为的,须补缴偷漏税款,并按偷漏税论处。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协定等各类经济文件,不得有与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第七章 税 务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征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税务检查站,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税务局制发统一检查标志和证件。调整站址、更换站名,由省税务局办理。


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立税务流动检查队,执行稽查任务。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货物承运人载运应税货物,拒绝接受税务检查站检查强行冲关的,按抗税论处。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稽查工作。对需要进驻火车站、民航、航运站、邮局(所)等单位查验凭证,办理补税手续的,上述部门应提供工作方便,税务机关必须为其保密。税务机关因人员不足而未派员驻
征的,可由当地税务机关委托上述有关部门代征,并按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第八章 违 章 处 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按《征管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执行。如仍然无效,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协税、护税、检举揭发偷漏税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检举揭发的,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征管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四款规定对“直接人”和“支持者”所处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