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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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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6年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986年1月)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19人逝世,即:河北省周玉瑄,山西省许玉山,黑龙江省马恒昌,上海市贝汉廷、卢于道,江苏省史良(女)、华罗庚、钱松喦,浙江省夏鼐、胡愈之,福建省王一平,江西省牟济宽,山东省方宗熙,湖南省马璧,广东省陈俊棠、骆运俸,四川省杜心源、李奕章,云南省李和才;由原选举单位罢免的3人,即:江苏省朱平仇,湖北省黄汉涛,贵州省李能雍。
以上应补选代表22人,连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前逝世后尚未补选的代表10人,共应补选代表32人。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以来,原选举单位已补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的代表资格有效。现将补选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市程思远,河北省董耐芳(女),上海市江泽民、汪品先,江苏省陶大镛、宋汝棼、周珥(女)、李应运、陆文夫、许贤中,浙江省王厚德,福建省程序,山东省李振,湖南省焦林义,四川省彭绍清、肖秧、凌萝达(女),云南省白佐光,青海省郁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宋汉良。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978人,现有代表2966人,还有12名代表尚待原选举单位补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1月20日




  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推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审判管理逐渐形成了以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为“指挥棒”的综合调控机制。这种以司法统计技术为支撑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决定了审判管理机制主要处于宏观层面。在审判管理不断加强、案件质量宏观数据逐年提升的现行态势下,我们更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审判管理宏观调控向微观基础的传导上。目前,虽然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不断夯实,但现实中的微观基础却并不牢固。作为身在基层法院、连续学习和关注全国审判管理的笔者,对宏观与微观之间的博弈有了切身体会。需要说明的是,本文采用“博弈”这一术语,绝非贬义,而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对审判管理的一些现实问题做客观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考,为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提供些许思路。

一、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囚徒博弈”

“囚徒博弈”的核心思想是,在一个集体里,有可能每个人都是理性的选择,但对于整个集体来说却是不理性的。尽管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价值导向是公正、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它强调的是每个案件经过整个审判流程过程后所应具有的综合结果,而因上下级法院之间和法院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不同,各级法院和各个部门面临着不同的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评价。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各级法院和各个部门会追求各自部门指标数据的最优化,但这样未必会使每个案件在经过整个审判流程过程后所应具有的综合结果是最优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发回重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根据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立法精神,再审程序中不应强调发回重审为原则。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些上级法院可能基于回避信访风险或错判风险等考虑,并不具体区分再审理由,而笼统地以事实不清、事实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绝大部分再审案件一纸裁定发回下级法院重审,忽视对当事人再审诉权的保障。又如,一些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等部门片面追求各自部门利益,忽视相互工作之间的关系。如立案部门缺乏必要的审查,将一些不适宜法院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造成审理后难以下判;如有的法官对判决主文的可执行性缺乏必要的审查,判决后造成无法执行;如有的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措施失当,引起诉讼保全失效,造成当事人权益难以及时实现等。

二、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空间博弈”

基于历史传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法院面临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形势会有较大的差异,其审判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就会有所侧重。比如,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法院侧重于效率管理,而案件数量少、审判压力小的法院侧重于质量管理或效果管理;处于乡土社会的法院会注重调解工作,更强调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处于商业社会的法院会注重判决结案,更强调审判的法律效果,为市场经济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指标和权数,以实现共性调控与个性发展的和谐共存。然而,虽有立法规定,但近年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时却对此关注不够,仍然用共性的指标体系进行统一的评估。

例如,对于审判压力很大的法院来说,虽将精力集中于效率管理,但它的效率指标数值与其他不同类型的法院效率指标数值相比不一定都有比较优势,更不用谈质量和效果其他两个指标数值。一般来说,除了基于案件数量较大的原因而拥有个别指标数值优势外,其他诸多效率指标都会处于相对劣势。为了迎合共性指标体系的评估,有的法院借用“诉调对接”机制,采取案件体外循环的方法,人为不当地提升效率指标数值。再如,对于处于商业社会的法院来说,如果不区分案件性质,一味强调所有案件的高调撤率,则会造成像在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具等纠纷中无法充分发挥“提供规则指引、培育新型市场”的司法功能。

三、他律与自律之间的“时间博弈”

一项审判管理内容真正的贯彻落实必然经历由开始的宏观他律走向之后的微观自律两个过程。其中,微观的认同是宏观他律走向微观自律的前提条件,经由“认知——情感——行为——内化于心”,最终审判管理内容获得真正落实。但司法实践中,一项审判管理内容得到广泛认同、由他律走向自律并非一帆风顺,需要经过时间的洗礼。这种博弈就像压弹簧,此消彼长,不进则退。只有该项审判管理一直持续,宏观管理效果才会持续显现,若该项审判管理不再施力,则宏观管理效果就不会继续叠加,而一旦该项审判管理有所减弱,往往会出现有违该项审判管理初衷的反向反弹。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调撤率的强调,各地法院均予以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地提升调撤率指标的数值,相应的,那些年度中,调撤率指标数值也就有较大幅度的提高,甚至据某个媒体报道,个别法院民事调撤率高达100%。然而,随着近年来针对结案率指标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出均衡结案的要求。各地法院又把注意力转向均衡结案工作。在近年来均衡结案率指标数值得到明显提升的同时,许多法院的调撤率指标不仅不能保持历史的最佳状态,而且呈现不同程度地下滑趋势。

四、内涵与外延之间的“边缘博弈”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每一个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目的与功能、计算标准等内涵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尽管某些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外延没有被完全描述出来,但是根据其内涵的规定,结合管理服务于审判的理念,各地法院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的界定。但反观司法实践,部分法院不断在试探每个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边缘区域。

例如,对于当庭裁判率指标的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当庭裁判包括当庭口头裁判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庭签字的案件。司法确认的诉前调解案件是否包含其中,没有明确,从而造成实践中有的法院“理所当然”地将其包含在内,甚至采用各种方法让无需进行司法确认的诉前调解案件进入司法确认程序,用以提升当庭裁判率指标数值。

五、管理与审判之间的“专业博弈”

宏观审判管理部门凝聚着专业管理思维,充斥着审判管理专业人士;微观审判领域则缺乏足够的专业资源。这种“专业屏障”往往成为信息不对称下博弈均衡走向整体审判利益受损的重要壁垒。

总之,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宏观与微观之间,大到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小到可能是某个庭室与其内的法官之间,无论属于那个层次,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的五种博弈,让审判管理宏观调控缺乏坚实有效的微观基础,进而使其管理效果显得有所不足。

那么,如何引导和管理这五种博弈,实现宏观与微观的协力和管理效果的提升呢?笔者认为,针对整体与局部之间的囚徒博弈,在制定审判管理内容时应当充分考虑微观局部效用最大化的可能选择,在管理设计中力求宏观整体利益和微观局部利益的和谐统一,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微观局部个体做出理性选择,努力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功能定位和每个法院内部立审执的兼顾。针对共性与个性之间的空间博弈,一方面,探索和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数值的合理区间,扭转目前的单一追求排名的做法,让每个法院在个性管理方面有坚持和发展的空间与时间;另一方面,上级法院改变“一刀切”的评估方案,切实关注每个法院的个性。针对他律与自律之间的时间博弈,宏观层面需要在重点管理方向上加强司法政策宣示和传导,加强微观个体认同的效果,防止不必要的负面反弹。针对内涵与外延之间的边缘博弈,宏观层面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外延,确定清晰的边界,另一方面加强对擦边球行为的专项管控。针对管理与审判之间的专业博弈,宏观层面一要加强对审判管理内容的通俗解释,并引导专业人士更多地向微观个体传授基本常识,减少专业性的信息不对称,二要实现结果评估指标和过程操作指标有机的统一,给微观个体一个简单明了、易于执行的操作指引。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汇编作品的创作特征

戴建志 夏 辉

  世界版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认为,版权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现形式。汇编作品的编排形式的独创性(originality)是其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图书汇编作品独创性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选择原作品角度,一个是对原有作品的编排,一个是使用原作品与创作的相结合。尤其前两个方面是相互交叉的,多同时反映在一部成功的汇编作品中。而第三个方面的创作部分的多少,有时决定了该书归属的性质。多则为著述,少则为汇编。多和少的程度也无标准,故实际中不易掌握,完全根据该书的情况而定。
  编辑报刊汇编作品其主要工作程序,有人概括为“六艺”,即选题、组稿、加工、成篇发稿、校对和复印。而编辑人员的创作活动并不是体现在对某一篇作品的编辑上,从整部汇编作品看,其创作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组织、策划,从而按要求选择作品;一个是为汇编作品而产生的演绎性成果;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版面装帧设计。编辑人员的三种劳动,对于汇编作品的产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表现出与其他作品不同的创作方式的特征。
按特定标准选择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是多个独立作品组成,故汇编者对独立作品的取舍关系到整部汇编作品的特点及其质量。在此,汇编者无一例外地要制定汇编的标准,选择作品的条件。如果说:汇编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这个独创性就体现在这里。
  在报刊编辑中,要通过编辑人员对稿件的筛选,使符合编辑方针和要求的稿件,反映到汇编作品中,成为编辑人整体构思的一部分。编辑采用什么样的文章,才能给读者有交往的启示,这需要编者的创造力和智慧。《编辑之友》的主编孙秀认为,编刊先要选稿,选稿不外乎看内容也看形式,具体点就是论述什么题目和论述得如何。孙将有八股气的稿件分为四类:一曰题大面宽的综览型,因题目很大,只得分点论述,结果面面俱到,套话连篇。二曰稿件内容的通用型,此种文章根据需要,稍作词语改动,便可成为新的一篇。三曰观点后挂例证型,全文支持每个观点的不是分析论证,而是一个个例证。四曰缺少作者见解的讲义型,该文论述有据,旁证博引,可惜没有灵魂。《当代》是中国文学杂志“四大名旦”之一,发行量超过10万册,许多著名作家是这里的固定作者。但是他们坚持办刊宗旨,维护刊物风格,对名作家也不是迁就的,也有退稿的情况。副主编江兆骞认为,不能以牺牲自己刊物的风格去迎合作家。
  选编即寓批评。这时中国自古就有的一种文学批评的方法。在这里应该说:“选编即寓品评”。选择的标准决定选编的内容。
  文摘报刊的内容,基本上是编辑从各出版的报刊中二次甚至三次选摘下来的。登出的文章很多,为什么编辑偏要选择这一篇而不是那一篇,其中反映出编辑部的办刊宗旨,也反映出编辑者的思想倾向,并由此引导读者,在政治观念、社会舆论和审美情趣等方面施以影响。
  现权威语言辞书有《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辞书是对社会现有语言文词知识的汇集,其表现内容一般是固定的、辞目、注音、释义和书例通常构成辞书的基本框架。而且辞书编篡有一定的规则,如确定辞目的客观性、稳定性。我国经济学界著名教授陈岱孙主编的《市场经济百科全书》,是一部以市场经济理论和实际运作规范为内容的、具有全面、准确特点的辞书。其编辑标准是凡入选的辞条和辞条释文,都是在普遍意义上或一国特殊意义上,较为成熟的、为人所公认的,并力图准确地回答“是什么”,不涉及伦理和价值性的判断。
  汇编者可以选择的汇编对象是广泛的,这是由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现为一定客观形式的作品的广泛性决定的。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也指出了不适用法律的对象,主要有三大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990年国务院颁布《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汇编法规作了专门的限制。所谓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律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该规定指出法规汇编的正式版本,必须是有权编辑的部门,例如法律汇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行政法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那么,汇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形成的新的汇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该说,汇编什么作品不是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即主要看汇编作品有无独创性。如梁书文主编的《损害赔偿法律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则应享有著作权。因为损害赔偿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该项内容散见于我国的各种部门法中,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涉及了损害赔偿问题,而编者借鉴国内损害赔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这些卷帙浩繁的规定中摘选出来,并加以整理编篡而形成汇编作品,首次完整地展现我国损害赔偿法的全貌。所以说,汇编该书具有创作性质,应享有著作权。
  历法、数表等是具有常识性的作品,为公从所知,故不作为法律保护对象。但是通过随之以使用性汇编此类作品,则可获得著作权。如编写工具书是一项繁难琐细又难见个人学术的工作,正如史学大师陈垣所说:“兹事甚细,智者不为”,许多学者不屑顾之,但陈先生认为,如此“终不能得其用。”于是他拔冗力行,编制了《中西回史日历》和《二十史朔闰表》。这种工具书是对日历数字的编排,但由于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当然,即使汇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没有创造性,同样不具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在构成丛书的每一部都是独立的作品,即大汇编方法中,汇编者的创作性主要表现在对丛书的策划以及选择作品的方法上。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中宣部等6个部门联合组织编选出版的《新中国舞台应是艺术精品选》系列光盘是一套大型音像作品。这套光盘共1153张,作品涉及七个艺术门类。据悉,这套光盘是按照导向性、代表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的原则,经各方面文艺家、评论家、学者、出版专家和各界群众代表,广泛深入的论证,历时两年编选出版的。
  汇编作品的选题应具有时代特色,追求出新、独特。一个好的选题的提出,并不是汇编者一拍脑袋就出来的。而是要经过感性的积累,要注意调查研究,要了解市场,在此基础上,通过理性的归纳,去伪存真,确定具有新意,富于市场活力的选题。出新是时势的要求。
编辑创作的两重性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所刊登出来的文学,报刊编辑人员往往要做大量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性质属于智力活动,与一般的劳务性工作不同。例如,在报刊编辑中,编辑人对社会发生的事件,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所刊登的文章,常常作直接的发言,其表现形式就是通过讨论、评论、短评和编者按来阐述报刊的观点,启发读者作进一步的深思。这些评论最能体现报刊社的政治倾向和政策水平,这是一种直接的创作活动,人们称之为报刊的灵魂。如果说,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论如何使用,都不存在侵权的问题,那么在新闻报道中,所融入的撰写者的评论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在使用这一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权利。
  在我国的经史子集中,保留着前人的论、序、补注和疏注等,再如现在的绪论、序、注、跋和编者按等等,其价值有时绝不亚于作品本身,是汇编作品不可缺少的部分。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编篡的《全宋诗》辑录两宋期间8900余家诗人的诗作,是《全唐诗》的4倍,全套共72册,是研究中国诗歌史,全面、准确了解宋代思想和文化的重要资料。据专家指出,这部《全宋诗》有四个特点:搜集作品全面;甄辨鉴别严格;对校比勘严谨;附加诗人小传。编篡者的创作性劳动在此可见。如附加诗人小传,需要撰写者广泛搜集史料,并辨其正误。北京大学袁行霈教授指出:“《全宋诗》所附作家小传是根据第一手材料撰写而成,其中又有编者的考订,很见功力。凡正史有传者,则略言之:正史无传者,则据有关史料撮述其要,并注明出处。这些小传对文学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两宋诗歌的源流,各种诗派的承传,都可以由此进一步探求而得出贺满的结论。”
  一、出版说明。一般书籍应加出版说明,编辑为什么要出这本书,其意图和背景要向读者有一个交代。由此就要涉及到对作用的介绍和评价,从而为读者的阅读提供参考。
  二、内容提要。这是作品内容的速写。编辑必须对作品内容有准确的把握,才能用言简意赅的方式介绍作品。
  三、文章注释。从注释的来源看,可分作者注释和编辑者注释。这里是指后者。根据汇编作品的不同,文阐注释可采用内注、脚注、边注和文后注。这与读者的阅读习惯有关。比较常见的注释种类有四:对名词、术语、外文及事实的注释;对名词和事实校勘性注释;补充正文内容的注释;评论性注释。在实际的文章注释中,往往混合使用。这种注释是通过采用介绍必须的背景或资料,来帮助读者理解作品的。钱钟书的《宋诗选注》,量部汇编作品,它是钱先生花了两年时间,从成千上万的宋诗中筛选的三百首左右的诗注。由于钱先生学问的博深,使该选注的序言、诗人的简评以及诗的注释极富特色,有仅古今中外、旁引博证,而且议论风生、妙语连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