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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8 23:1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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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5]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建筑业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当前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现代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不到位,建筑业资源、能源耗费大,技术进步缓慢,国际竞争力不强,工程咨询服务体系不发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政府工程建设监管体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为了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我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政府宏观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有序竞争促进企业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技术进步;提高政府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妥善处理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国建筑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加快国有建筑业企业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建筑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改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效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二、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国有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通过引进战略合作伙伴、规范上市、中外合资、互相参股等途径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大型建筑业企业要以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区域性或专业化原则,归并重组子公司,理顺各级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

  继续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筑业企业要研究制定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突出主业,强化管理,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要继续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要完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有效分配方式,对工程设计咨询类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要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深化企业改革的政策与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政策适用于国有建筑业企业的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依法改制,积极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处置国有资产应做到公平、公开、合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优化产业结构,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筑业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结合自身优势,加快经营结构调整,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逐步形成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等企业组成的承包商体系;形成由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满足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多样化的需求。

  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以工艺为主导的专业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要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大型设计、施工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体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能力的综合型工程公司。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施工等分包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是提高我国建筑业整体素质和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要改进现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拓宽服务领域。要统筹规划,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提高注册执业人员的素质。要坚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倡对重要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设计咨询,切实优化建设方案。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资质的企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业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水平。

  加快建筑设计企业结构调整。努力建设一批设计理论和设计技术达到国际一流水准的大型综合性建筑设计企业,面向大型公共建筑,强化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能力,拓展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和后期项目管理功能,逐步将施工图设计分离出去。鼓励部分建筑设计企业与大型施工企业重组,发挥设计施工一体化优势,促进设计与施工技术的结合与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促进建筑个性化创造的发展,繁荣设计创作,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筑设计事务所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自主选择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分包人,并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发展壮大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重组整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按照市场需求、优势互补、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鼓励具有较强海外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大型建筑业企业为“龙头”,联合、兼并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实行跨专业、跨地区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能力的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建筑企业集团要加强战略管理,广纳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提高在世界范围组合生产要素的能力,发展核心和优势技术,健全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营销网络,尽快使本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国际同行先进水平。

  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筑业企业应发挥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大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并采取各种经济手段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

  五、加强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筑业技术进步要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严格采用环保和节能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品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大型建筑业企业是建筑业技术创新的主力,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企业标准建设,加强工艺和工程技术研发,重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重视工法的总结和提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努力提高建筑业信息技术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计算机辅助设计水平,普及计算机在项目管理、施工技术和企业管理中的应用。设计人员要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精心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先进、适用、可靠,确保民用建设项目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要大力表彰优秀设计、优质工程和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六、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

  大力发展劳务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地方设立劳务服务中心,有组织地输出农民工,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状况的监管,鼓励施工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工地生产和生活条件。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筑农民工集中输出地政府应组建劳务基地,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输出。农民工集中输入地政府应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政府主管部门要完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

  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将拟进入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师资和培训基地,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

  七、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市场形成造价机制

  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发展,加快实现技术立法。进一步完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立项、编制、批准、实施等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大资金投入,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加快标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先进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充分借鉴国际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准化水平,加快与国际工程建设标准接轨的步伐。

  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按照投资体制和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构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监督检查。

  八、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改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的核心是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要进一步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积极采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管理等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和各类建筑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依法进行建设,实行公开招标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在通过技术和商务标评审的基础上,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风险管理。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政府投资工程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建立健全稽查、审计、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九、创新政府监管体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建筑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安全、市场管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一站式”服务和集中统一执法。

  改进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并依循市场规则,加快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调整资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士注册执业制度,工程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同时获得多个相关行业(专业)的注册资格,具有多个注册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在一个建筑业企业注册执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调整强制性招标的范围,逐步实现非政府投资项目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业主自主决定是否招标。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行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机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等,用经济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全国联网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的业绩,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协会成为独立、公正、自主运作的行业自律组织。各级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切实维护会员利益。培育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司法鉴定、保险代理、信息咨询、法律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沟通、评价、监督等服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工作,重视其他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建筑业改革发展规划,加强指导与协调,促进我国建筑业和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 〔201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宝鸡市市级化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调节供求,平抑价格,保障我市化肥市场长期稳定,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步伐,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全面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宝鸡市化肥储备制度(以下简称市级化肥储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化肥储备委托单位和承储企业。

  市级化肥储备委托单位是指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化肥承储企业指符合化肥承储条件,且已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化肥储备的时间。是指每年7月至9月和11月至次年3月共8个月时间,为支持化肥企业正常生产和农业生产用肥需要,承储企业按要求购进并储存化肥。

  第四条 承担市级化肥储备的企业应遵循企业储备、自筹资金、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市级化肥储备的管理

  

第五条 成立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为市发改委主任,成员为市发改委、财政局、供销社、农业局、物价局分管领导。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年度储备化肥总量和品种结构,审定启动储备化肥方案,审定年度储备化肥贴息概算方案。

  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分管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供销社、物价局确定专人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化肥储备的协调和监管工作:①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量,与企业签订承储合同;②对承储企业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库存、购进价格等情况进行核查;③预测化肥市场的价格趋势;④在化肥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及时预警,制定启动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监督执行;⑤定期检查承储企业的进价成本和运输成本,根据审定的概算方案研究确定对承储企业的贴息支付。

第六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期间每月5日前将上月储备情况报告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储企业化肥购进和储备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市级化肥储备规模



第七条 市级化肥储备总量为每年8万吨。其中:碳铵3万吨,磷肥3万吨,尿素1万吨,硫酸钾1万吨。如遇特殊年份,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储备总量和品种进行调整。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确定

  

第八条 市级化肥储备企业,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市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第九条 承担市级化肥储备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化肥生产、经营资质,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跨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本省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企业总部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本地企业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商业信誉好,无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

  (三)企业的化肥销售量连续三年在2万吨以上;

  (四)具有与市级化肥储备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仓储能力。企业经营场地处于交通便利的公路、铁路沿线,具有健全的经营网络和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仓储规模不少于5000平方米,仓储能力不少于1.3万吨。

  (五)具有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银行信誉等级优良,有筹措资金的能力,且具备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条件和资质。

第十条 根据企业条件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若干个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承担的化肥储备数量,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五章 承储企业的责任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需在企业正常经营基础上相应增加化肥生产、购进和储备数量作为化肥储备。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须按承储合同规定的时间每月均衡生产、购进一定数量的化肥,在每年用肥旺季到来之前达到承储合同规定的储备数量。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储备化肥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账簿,做到帐实相符,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建立储备化肥的仓储管理制度,规范记录储备化肥进出库明细帐,做好储备化肥入库和出库检验登记工作,确保储备化肥安全和质量,并努力降低储备成本。

  第十四条 在储备期内轮换市级储备化肥,应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建议,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承储企业在保证储备量不变的条件下,可将储备化肥与自营化肥结合调运销售,以保证储备化肥不断更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化肥。

储备化肥只能用于全市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不得作为其他用途或向本市外销售。



第六章 市级化肥储备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化肥的购进价格由承储企业在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采取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并存档备案,以备审查。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在化肥市场基本稳定时期,随行就市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在用肥旺季,当化肥价格出现大幅波动、需要进行宏观调控时,经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及时启动市级储备化肥抛售预案。储备化肥的销售价格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按保本原则(购进价+运费)进行确定,由承储企业以保本价格直供供销社系统的基层网点,并建立销售台账以备检查。



第七章 市级化肥储备资金及利息补贴

  

第十七条 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吸收社会资金等途径筹措。有关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八条 市财政对化肥所占用的资金给予利息补贴,每年10月签订承储合同后,第二年1月底市财政先预拨1/2的贴息款给承储企业,以解决承储企业的资金问题。储备期结束后,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额进行审核,根据银行贷款、职工集资、社会筹资的数量依据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后据实支付。



第八章 承储合同及责任

  

第十九条 化肥储备的承储合同由选定的承储企业与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

  调整储备化肥品种、数量、地点,应与承储企业重新签订承储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中出现纠纷,参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严格履行承储合同的化肥承储企业,可继续承担下一年化肥储备任务。承储企业要求不再承担下一年度承储任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化肥承储企业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储备,擅自更换储备化肥的品种、数量、地点,或储备化肥发生损毁、缺失的,除应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外,由市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化肥储备任务。

  对承储企业不诚实,不执行相关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暂停其化肥储备工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化肥储备资格,违反法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对储备的化肥运输计划应优先安排,保障运输。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县区实际,制定本地化肥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化肥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的答复

1956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题,兹答复如下:一、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二、关于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在未有正式法律规定之前,希参考本院1953年11月28日法行字第9429号关于三反运动中被判处徒刑、劳役或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其刑期起算问题的通知。至于反革命分子被判处管制前羁押日数的折抵问题,不在上述问题答复范围之内;如你院对这问题需要解决,当于你院提出后,再行研究并与有关机关联系后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