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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时间:2024-07-11 16:22: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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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确保预算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市本级预算执行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并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编制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负责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并监督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执行。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揭发和控告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将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市级各预算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的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省和市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的收支情况;
  (三)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四)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六)政府性基金使用方案;
  (七)上年度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
  (九)市本级财力对区、县(市)的转移支付方案;
  (十)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表;
  (十一)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15日前,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对于预算草案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报告;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上年度超收收入及使用情况;
  (五)会议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真实、合理,预算资金使用是否得当;
  (三)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
  (四)贯彻预算收入与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原则的情况;
  (五)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和坚持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同意的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三十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市本级预算批复各部门,并将批复部门预算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本级预算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经其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认为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总预算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情况;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五)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七)预算部门预算收支管理情况;
  (八)超收收入使用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而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在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预算收支重大变化,需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进行部分变更时,必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减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预计年度一般预算收入减少额超过预算额5%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支出需要调减的;
  (四)扣除上级专项补助调增或者调减预算收支涉及科目超过预算科目30%以上的;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请审批的其他变更。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请预算变更审查批准时,应当编制预算变更方案,列明预算变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详细材料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预算变更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预算变更方案及其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对预算变更方案作出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并于5月底前将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前,召开全体会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主要的内容:

  (一)编制决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算收支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是否按计划进度拨付;
  (四)预算超收安排使用情况;
  (五)预算结转、结余情况;
  (六)其他有关决算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市本级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财经委员会的初审报告,经过审议,对市本级决算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会或者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市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及时将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本级决算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决算,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有关预算、决算情况和资料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纠正意见。不予纠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县(市)级政府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 1月1 日起施行,《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兼职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兼职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指出:“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应由精干的专职人员与较多的兼职人员组成。”为落实这一决定,配齐兼职人员,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兼职人员,可以从政治品质好,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组织活动能力的教师、干部及品学兼优的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中选拔。
二、凡已被推荐免试为硕士生的本科毕业生,留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学校批准,可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延长一至二年。对他们的学习成绩和工作情况,都要进行考核,并记入考绩档案,作为取得毕业资格、评审任职资格、聘任或任命职务、提职、调薪、奖惩的依据。在职学习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并可根据条件提职、调薪、受奖。
三、在职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五年、思想政治表现优秀、工作上有突出成就、具有大学学历,经所在单位和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可以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教委批准的学校个别考试与考核,通过后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四、研究生、高年级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兼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时间一般为二年,在校学习时间可以延长一年,工龄计算按〔81〕教计资024号文件规定办理。半学习、半工作期间,本科生可享受最高奖学金,生活有困难者还可申请贷款;研究生享受生活补助费。对他们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要记入考绩档案,作为今后培养和使用的依据。
五、兼任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师,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安排1/4至1/2工作时间接触学生,做思想政治工作,并根据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如超工作量,可按规定发给超工作量酬金。工作期满后,要根据兼职年限的长短,安排一定的脱产进修时间。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要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记入考绩档案,作为评审任职资格、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手续
建设银行



为进一步完善担保贷款会计核算,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章,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本核算手续所称担保物是指抵押物、质物,偿债物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取得所有权的抵偿债务的物品。
一、增设会计科目
(一)增设“754待处理偿债物”科目,本科目核算建设银行因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抵偿债务的物品。本科目按转为待处理的时间及处理情况设“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逾期未处理偿债物”、“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三个二级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
”核算取得所有权一年以内的偿债物,“逾期未处理偿债物”核算超过一年仍未处理的待处理偿债物,“待核销偿债物折价”核算拍卖、变卖待处理偿债物所得金额小于原待处理偿债物入帐金额而准备核销的待处理偿债物。在内部考核时,以上三个二级科目,依次纳入逾期、呆滞、呆帐贷
款进行考核。各二级科目下应按原债务人设户,转入待处理偿债物时记借方;转出待处理偿债物时记贷方。该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排列在“试算平衡表”第2页第33行;归属我行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项目;归属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
(二)在“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下设“偿债物溢价户”,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变现价值高于原入帐价值而产生的营业外收入。
(三)将原表外科目“053抵押物”更名为“053担保物”,登记因担保贷款等业务而占管的担保物。本科目下设“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逾期未处分担保物”三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占管的担保物、债务到期后我行取得处分权的担保物以
及取得处分权半年后仍未处分的担保物,二级科目下按原债务人设户作详细登记,收入时做收入登记,付出时做付出登记。
二、帐簿的设立
待处理偿债物会计部门按二级科目设立总帐,分别原债务人设立明细帐核算。保管部门分别二级科目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登记簿”(见附件六),按原债务人逐项登记。
表外科目“担保物”会计部门按二级科目设立总帐,分别原债务人设立明细帐核算。信贷部门、保管部门分别按二级科目设立“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见附件四)和“质物及权证登记簿”(见附件五)。
由保管部门设立的登记簿,年度终了应办理新旧年度登记簿的结转。结转后的旧年度登记簿,交会计部门随会计档案保管。信贷部门设立的“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和“质物及权证登记簿”可连续使用,视同贷款台帐管理。
三、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一)收妥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签定担保贷款合同及收妥担保物后,信贷部门应按担保物逐项登记“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或“质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根据担保价值填制“担保物、偿债物收妥通知书(见附件一)”一式四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公章后,连同担保合同副本(或将担
保合同复印后加盖信贷部门公章)、抵押物权证、质物及权证送保管部门。
抵押物权证以及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即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非权利质押的质物及其权证由各行确定的保管部门负责保管,如属与我行自用固定资产同类,原则上应归由相应实物管理部门保管(如汽车应由行政后勤部门保管)。
保管部门核对通知书与保管物及权证相符后,在各联通知书“保管部门”栏签章,将有关物品妥善保管,第一联连同担保合同副本(或加盖信贷部门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留存据以登记“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或“质物及权证登记簿”(由信贷部门保管的担保物,信贷部门不需重复
登记),通知书专夹保管。另外三联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盖有信贷部门、保管部门、借款人或第三人印章的通知书后,加盖会计部门章,根据通知书填制表外科目收入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简要注明保管部门,第二联通知书作附件,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用销帐式帐页代):
收入: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户
第三联、第四联通知书退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将第三联专夹保管,第四联退借款人或第三人。
(二)担保物的日常管理
1.占管担保物的保管
保管部门收妥占管担保物后,对担保物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一人管实物(由会计部门保管的,表外科目记帐员不得兼管实物),登记人员与保管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登记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初点,领(转)出时的复点,登记簿的登记,办理与有关部门的交接手续及专
夹保管有关通知书;保管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复点、领(转)出时的初点,登记簿的复核以及有关物品的日常保管。
2.担保物的领用及退回
在进行诉讼及其他工作中,信贷、法规、保全等业务部门需领用被保管的担保物及权证时,应填制“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保管部门领用占管担保物。保管部门核对签章
无误后加盖印章,一联退领用部门专夹保管,一联自留据以在登记簿“领用”栏签注领用部门及日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按通知书内容将担保物转交领用部门。
担保物用后交回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签章后连同领用的担保物送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将“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退回的担保物和领用时填制的“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内
容核对相符后,将担保物收妥保管,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章后,一联退领用部门,一联与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同保管并在登记簿“退回日期”栏签注。
3.占管担保物变更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员的处理
因人员、机构变动等需要变更担保物保管人员和部门的,应认真办理帐实核对和交接手续。同一部门内部变更保管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监督核对和交接,并在保管登记簿上“备注”栏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分别签章确认。跨部门办理交接的,由信贷部门填写“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
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四份,经主管行长签批后,监督交接双方清点移交。移交后,由交接双方和信贷部门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字(章)确认后,各留一联,另一联由移交部门送会计部门。移入、移出部门据以登(销)记登记簿,信贷部门据以变更登记簿上保管部门
记录。会计部门应根据通知书填制表外科目收入、付出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简要注明“转至××部门(或由××部门转入)”字样,通知书作付出记帐凭证的附件,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付出:担保物——××担保物——××单位户
收入:担保物——××担保物——××单位户
4.占管担保物取得处分权的核算
取得占管担保物处分权时,根据取得处分权的法律文书,由信贷部门填制“担保物、偿债物转户通知书”(见附件八),如不需变更保管部门的,填一式三联,写明原因,签章并报行领导批准后一联自留,一联送保管部门据以销(登)记登记簿,一联送会计部门据以填制表外科目收入
、付出记帐凭证,调整表外帐。会计分录:
付出:担保物——债务履行期担保物——××单位户
收入: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单位户
如需变更保管人的,信贷部门应多填一联“转户通知书”,监督交接双方清点移交。移交后,交接双方签章,各留一联据以销记或登记保管登记簿,送会计部门一联调整表外帐。
5.占管担保物逾期未处分的核算
对取得处分权的担保物,应在半年内(担保合同规定有效期的,不得超过担保合同的有效期)予以处分,如半年内未处分的,应在半年期满时,由保管部门比照上述“占管担保物取得处分权的核算”的规定签发转户通知书一式三联,自留一联,另两联分送会计、信贷部门,据以登(销
)记有关登记簿及表外科目帐。会计分录:
付出:担保物——待处分担保物——××单位户
收入:担保物——逾期未处分担保物——××单位户
6.担保物的核对
占管担保物要建立定期帐实核对制度,由保管部门设立“担保物、偿债物核对登记簿”(见附件七),用以登记对担保物、偿债物的核对情况。每次核对,由核对人员认真填写“担保物、偿债物核对登记簿”并签章确认,核对中如有不符,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向分管行长报告并据
实处理。涉及财产损失的,参照本行自有资产损失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保管部门在本部门主管人员的监督下,每月由登记人员、保管人员进行一次簿实核对。如果所保管的实物已被信贷等业务部门临时领用,应将保管登记簿与“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核对一致,领用时间已超过办理业务所需正常时间的,应及时通知领用部门退
回。
每季度末由信贷部门牵头,会同会计部门、保管部门进行明细帐、登记簿和实物三方核对,做到帐、簿记载一致,帐实相符。
每季核对后,会计部门应逐级书面报告担保物、偿债物情况并附“担保物、偿债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九),有关数字要与会计报表一致。
年终日核对相符后,保管部门应分别更换“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质物及权证登记簿”及“待处理偿债物登记簿”,将旧登记簿的未销事项过入下年度登记簿。
(三)退还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1.退还占管担保物包括以下二种情况:
(1)借款人或第三人按合同按时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解除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人将该担保合同项下的占管担保物及有关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退还抵押(出质)人;
(2)贷款合同履行期内,经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协商,重新设定担保物,变更担保方式,贷款人将原担保物及有关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退还抵押(出质)人。
2.退还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将占管担保物退还担保单位时,信贷部门应在办妥有关手续后,销记“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或“质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填制“担保物、偿债物转出通知书(见附件二)”一式四联,签盖印章并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借款人或第三人核实、签章。借款人或第三人留存第二联,其他
三联由信贷部门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在各联加盖印章后,第一、第三联退信贷部门,第四联留存据以填制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在“摘要”栏简要注明转至部门,通知书作附件,销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付出:担保物——××担保物——××单位户
信贷部门留存第一联,凭第三联到保管部门领取原保管的抵押物权证、质物及权证。保管部门收到盖有信贷部门、借款人或第三人印章、会计部门章的通知书并审核通知书内容与保管物相符后,办理移交并据以销记保管登记簿,将“转出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专夹保管。并
由信贷部门将担保物及权证退借款人或第三人。
四、处分担保物偿还贷款的会计核算
(一)行使担保债权依法拍卖、变卖占管担保物的会计核算
贷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归还贷款本息,按合同规定或经协商,将担保物拍卖、变卖后,归还所担保部分的贷款本息,解除担保合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剩余的部分,可退还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足归还贷款本息的部分,保留追偿权,仍在原帐户核算。以拍卖、变
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依次偿还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和催收贷款利息。
办理拍卖、变卖时,参照上述“三中(二)担保物的领用及退回”的规定,先由承办拍卖、变卖的部门(人员)领用。处理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参照“三中(三)退还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填制“转出通知书”,签盖承办部门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确认款已收到
后)及经办人员印章后,送信贷部门和保管部门据以销记登记簿,随同收款凭证送会计部门据以进行帐务处理并销记表外帐。受偿时的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贷:××贷款——××贷款(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应收××单位利息户
催收贷款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户
同时,按收取的催收贷款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转营业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表外科目:
付出:担保物——××担保物——××单位户
如有必要,可多填一联通知书送借款人或第三人。
(二)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依法折价取得占管担保物的会计核算
贷款行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依法折价取得占管担保物或偿债物即为“以物抵债”。就贷款而言,以物抵债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归还贷款本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经协商),将担保物或保证人的有关资产折价转给贷款人,以抵冲贷款。
1.依法取得占管担保物所有权的会计核算
折价受偿的方式主要有法院判决和双方协商。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两方协议,各行对担保物的折抵价值应严格把关,折价工作及折抵价值的审核工作由行长召集信贷、会计、保全等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以保护建行合法权益。对法院判决的折价担保物,应由经办行正式行文报一级分
行备案,对于法院判决估价明显过高的,要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诉。双方协议的,除能随时变现的有价单证外,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并参照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权限报经总、分行批准方可以物抵债。
根据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并经批准后的折价金额,区别原债务人,以作价依据(判决书、协议副本等)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待处理偿债物”明细帐,同时依次偿还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和催收贷款利息。折价金额不足以冲销上述款项的,剩余的贷款本息保留追偿
权,其中,符合呆帐、坏帐标准的,报批后予以核销,不符合核销条件的,仍在原帐户核算,照计利息。
依法取得占管担保物所有权时,参照“三”中“(二)占管担保物变更保管部门和保管人员的处理”的规定,由信贷部门填写“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四联,由保管部门和信贷部门在通知书签章,经主管行长签批后,保管部门留存两联(如需变更保管部门的,其中一联送
接收部门据以登记“待处理偿债物登记簿”,并比照“三”中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一联用来销记“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或“质物及权证登记簿”,一联登记“待处理偿债物登记簿”;信贷部门留存一联,据以销记登记簿;另外一联随同取得所有权和折价金额的法律文书送会计部门,
据以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偿债物——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贷:××贷款——××单位贷款(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应收××单位利息户
催收贷款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户
同时,按收取的催收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转营业收入——待转营业收入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同时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并在“摘要”栏签注记“待处理偿债物”帐的转帐借方凭证的编号,销记表外科目帐。
付出:担保物——××担保物——××单位户
依法直接取得偿债物的,偿债物的折价管理和受偿时的会计分录同上。收受偿债物及偿债物的日常管理比照“三、占管担保物的会计处理”程序办理。
2.逾期未处理偿债物的核算
贷款人应采取积极措施,对抵债的抵押物或质物妥善处理,尽快拍卖、变卖。按《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对取得所有权的“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要在一年内予以处分,对于转为待处理偿债物超过一
年仍未进行处分的,由保管部门在一年期满时,填写“担保物、偿债物转户通知书”一式两联签章后,一联专夹保管,据以销(登)记登记簿,一联送会计部门据以填制转帐借、贷方记帐凭证,调整有关核算帐户。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偿债物——逾期未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同时保管部门应在每季核对待处理偿债物后,按季向主管行长提交书面报告,逐项说明“逾期、呆滞、呆帐待处理偿债物”情况,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尽快处分。
3.拍卖、变卖依法折价取得的偿债物的会计核算
拍卖、变卖待处理偿债物的实物领用及处分手续,比照拍卖、变卖占管担保物的规定办理。会计帐务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待处理偿债物拍卖、变卖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及税金后高于待处理偿债物入帐(折价)金额的,以拍卖、变卖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冲抵“待处理偿债物”相应帐户的余额,剩余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偿债物溢价户”中核算。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待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偿债物溢价户
(2)待处理偿债物拍卖、变卖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及税金后低于待处理偿债物入帐金额的,以拍卖、变卖所得扣除有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差额冲抵“待处理偿债物”相应帐户的余额,不足部分,先在“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下核算,视同呆帐贷款管理,待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后,
依次核销应收利息和贷款本金。会计分录:
借:××科目——××户
借:待处理偿债物——待核销偿债物折价——×原债务人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逾期未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报批核销后,会计分录:
借:坏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户
或:贷款呆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户
贷:待处理偿债物——待核销偿债物折价——××原债务人户
五、担保物、偿债物转为贷款人经营资产的核算
因经营需要而将担保物、偿债物转为贷款人经营资产的,必须按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权限报总行或一级分行(一级分行不得再转授权)批准,如转为固定资产的,视同购置,纳入上级行核定的年度购建指标控制。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使用。待处理偿债物转入本行
经营资产的,按待处理偿债物帐面价值入帐。占管担保物经批准转入贷款人经营资产的,应按照“四”中(二)的规定办理担保物的折价,先转入本行“待处理偿债物”帐户,再按“待处理偿债物”帐面价值转本行经营资产。
偿债物正式转入贷款人经营资产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和动产转为贷款人的固定资产;二是权利凭证转为贷款人权利资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资产类的偿债物转入时,会计核算比照这两种方式处理。
(一)转为贷款人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待处理偿债物转入贷款人固定资产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制“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三联,经主管行长签批后,随同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的有关批文,送会计部门,对于符合转入我行经营资产有关规定的,会计部门予以签章确认,然后由固定资产管理
部门据以向保管部门领用。移交后,保管部门(即移出部门)签章,三部门各执一联专夹保管,保管部门据以销记“待处理偿债物登记簿”,会计部门据以登记有关固定资产帐、卡的事项。帐务处理以经批准的折价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入帐。固定资产原值大于净值的部分,作为累计折旧
入帐。填制资产入帐有关记帐凭证,办理转帐手续,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户(原值)
贷:累计折旧——累计折旧户
待处理偿债物——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逾期未处理偿债物)——××原债务人户
(二)转为贷款人权利资产的核算
会计部门根据将质押权利财产转入我行资产的有关批文,以折价金额作为入帐净值,填制有关记帐凭证办理转帐,借方科目记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等资产科目的相应帐户,贷方科目及担保物、偿债物的处理比照“五”中“(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担保物、偿债物的会计核算
在信用贷款、保证贷款、票据贴现、办理案件以及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收到的偿债物,或在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中用以抵偿担保物未能清偿的债务而收到的偿债物,比照上述相关规定处理。
在信用卡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贸易融资项下的信用证开证、提货担保,以及我行对外提供担保等或有资产类信贷业务,需要客户向我行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而取得的担保物、偿债物,亦比照上述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略。



199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