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5 02:2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5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本年7月25日函及附件收悉。关于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所请示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反革命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二、贪污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以及因其他犯罪而经法院判刑事处分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应与以前的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三、至于职工因其他犯罪(反革命和贪污以外的犯罪)经法院判处徒刑而缓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如在缓刑期间继续在本企业工作,自不发生本企业工龄中断的问题。
此复

附一:劳动部询问关于判处徒刑和管制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函(1951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
本年7月本局曾以便函送上西南劳动部7月2日西南劳保字第596号文一件,并提出初步意见,请你院会核,后又由本局钟同志前往你院讨论一次,当时未得结论,后亦未得你院答复。现西南劳动部一再来文相催,关于被法院判处徒刑者,是否均被剥夺政治权利,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与一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贪污分子或受普通刑事处分者,是否应有差别看待等问题请即函告,并将原件迅予寄还为荷!

附二: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关于请示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函
中央劳动部:
一、接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业部来函询问关于职工在解放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分,刑期满后回厂工作,其本企业工龄可否前后合并计算ⅶ根据目前情况计有:(1)反革命分子曾判刑事处分或管制;(2)贪污分子曾判刑事处分或管制;(3)因工作错误造成重大损失送法院判刑事处分者。
二、根据钧部1951年11月13日中劳保(51)第242号函送“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六问题的答案中“民生工厂中曾作过把须某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如工会小组认为曾剥削压迫工人时,其在作把头期中不能计算工龄;在作把头以前的工龄只能作一般工龄计算。其本企业工龄自解除把头之日算起”的精神,则以上3种情况,其本企业工龄均应从刑期满后或恢复政治权利后算起,刑期前的工龄只能作一般工龄计算。
三、我们认为:上面3种情况,除第一种反革命分子在政治上是反对和破坏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分子,其本企业工龄不能先后合并计算,其余二、三种人在未犯错误前对本企业仍是有些贡献的,因此其本企业工龄可将刑期前与刑期满后合并计算。
以上意见恰当否,请核示。
部长 蔡树藩

附三:劳动部关于职工受刑事处分其本企业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劳保(52)字第1599号
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
1952年7月2日西南劳保(52)字第596号报告及10月3日西南劳保(52)字第1016号函均悉。关于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业部所提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后,我部同意你部7月2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指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绩效考评。


第三条全市绩效考评工作在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指标制定


第四条责任指标制定按照我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指标体系内容


(一)省政府对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分解任务;


(二)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


(三)联动责任部门考评指标;


(四)其它主要业务工作指标。


重点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节能减排、民生指标的绩效考评力度,其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权重合并占部门(单位)考评总分的26%。


第六条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负责对绩效考评指标任务分解、下达、考评,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工作,并制定完善的绩效考评监控制度,紧密跟踪监测各项指标运行情况,加强调度协调,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指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各责任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指标的全面完成。


第七条责任指标的运行监督实行半年和年度通报制度。


第三章绩效考评


第八条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绩效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做到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有机结合。考评责任部门为: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投诉中心、政务公开办、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绩效考评工作分半年考评和年终考评。半年考评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进行,即先由各责任单位自查,形成上半年责任指标执行情况报告。市绩效办组织对各单位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认定和汇总审核,分析上半年指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跟踪问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年终考评由各考评责任部门于年底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检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组织考评。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组织相关联动考评部门统一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指标内容确定。


(三)综合评定。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验收情况和各责任考评部门考评结果,在市统计部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贡献情况及责任考评部门考评结果进行综合汇总,经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


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考评指标任务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在向省对口部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报送市政府绩效考评办公室。


第十条赋分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绩效考评总分为责任指标得分、联动考评部门评价分、市政府领导评价分、奖惩分。加减分项目赋分标准如下:


(一)重点经济工作有突破性进展,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适当加分,最高可加至单项指标分值权重的50%;


(二)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别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三)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与上年相比,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20分,最高加至100分;


(四)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绩效考评单项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五)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受省以上政府系统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2分;


(六)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得到加分的,省考评每加1分市考评加5分;


(七)对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10分,凡本部门、本单位在省绩效考评中被扣分的,省考评每扣1分市考评扣5分;


(八)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20分,下不封底;


(九)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考评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40分;


(十)市政府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考评结果的运用以各单位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优胜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部门的优胜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指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授予“绩效考评综合优胜县(区)、单位”称号,市直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连续三年优胜的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对连续三年承担省政府绩效考评单项指标排在全省前3名(并列除外)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上述奖项不兼得。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部门,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奖项和表彰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对连续三年取得单项工作贡献奖的单位其中贡献较大的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三条对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责任指标未完成,或在上报责任指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对软环境和政风行风建设评议中的后进单位,取消其绩效考评优胜单位评选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颁布的《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盘政发〔2008〕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公办中小学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利用社会资金促进了教育发展。但是,一些地方在进行公办中小学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存在办学性质不清、改制行为不规范、收费过高等问题,甚至简单地出售、转让公办学校,偏离了教育宗旨和办学体制改革方向,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为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现就做好中小学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
二、对现有改制学校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主要包括:改制学校的主要形式、师资来源及经费收支情况,改制学校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改制中小学的数量、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以及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建议等。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制学校的收费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及其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将在2006年另行制定下达。
四、请各地将改制学校的调查情况于2006年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教育部(财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