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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3 02: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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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125号)收悉。现就所反映的对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总局意见,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的规定执行。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第(一)项中有关对按代开票纳税人管理的单位实行先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再退税的规定,应停止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厄立特里亚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4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立特里亚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和自然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厄立特里亚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德有           贝哈尼·阿布里赫
   (签字)             (签字)

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2]5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嶝市场”)税收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入大嶝市场的人员每日免税携带入境的台湾原产商品总值由目前的每人每日人民币3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日6000元;

  二、《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携带入境数量限制商品清单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备注
1 烟丝 ex24012010
ex2401209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雪茄烟 24021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100支以内免税。
卷烟 24022000
ex240290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800支以内免税。
其他烟草、烟草代用品及其制品(烟草精汁除外) 24011010
24011090
ex24012010
ex24012090
24013000
24031100
24031900
24039100
ex24039900 每人每天500克以内免税。
2 酒精度在12度及以上的酒类商品 ex21069020
ex22041000
ex22042100
ex22042900
ex22043000
ex22051000
ex22059000
ex22060010
ex22060090
22071000
ex22072000
22082000
22083000
22084000
22085000
22086000
ex22087000
22089010
22089020
ex22089090
ex33021090 每人每天2000毫升以内免税。
3 小麦 10011100
10011900
10019100
10019900
11010000
11031100
1103201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4 玉米 10051000
10059000
11022000
11031300
11042300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5 稻谷和大米 10061011
10061019
10061091
10061099
10062010
10062090
10063010
10063090
10064010
10064090
11029011
11029019
11031921
11031929 每人每日50公斤以内免税。
6 糖 17011200
17011300
17011400
17019100
17019910
17019920
17019990 每人每日1公斤以内免税。
7 羊毛 51011100
51011900
51012100
51012900
51013000
51031010 不予免税
8 毛条 51051000
51052100
51052900 不予免税
9 棉花 52010000
52030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0 豆油 15071000
150790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1 菜子油 15141100
15141900
15149110
15149190
151499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2 棕榈油 15111000
15119010
1511909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3 咖啡 09011100
09011200
09012100
09012200
0901902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14 胡椒 09041100
09041200 每人每日5公斤以内免税。
注:“ex"表示免征进口关税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其余以税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