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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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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
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1998年7月23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十政发[1998]44号)《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
理的通告》精神,切实加强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回收、利用废旧金属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废旧金属,分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两大类。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
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包括废钢铁、废合金钢、废有色金属和
废稀贵金属。代表性品名有刨钢、渣钢、切头、板边、废次材、氧化铁皮、钢屑、铁屑、边
角料;废铸钢、铸铁件;废机床、废锅炉、机械;冶金、矿山、化工、轻纺、采油、石油化
工报废设备;机械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半成品、废零件、废次产品、废结构件、废机构
零件、散碎铁;废铁路器材;城市公用废金属设施;废拖拉机、废收割机;报废输电器材和
设备;报废机动车辆、船舶及其零件;废刀具、丝锥、板牙、钻头;废轴承、弹簧、不锈钢
容器;废有色金属切头、屑末、边角料;机械设备中的废有色金属部件;废有色金属丝、管、
棒、带;废电缆、电线;废铜漆包线、废导电板、废铅电瓶、废飞机铝、废汽车水箱、废有
色金属器皿;合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液、镀金银的废电色原件等。
  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金属生活用
具和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金属小型农具。代表性品名有废炉具、炊具、金属餐具;废缝纫机、
自行车、人力车及其废零件;废镰刀、锄头、犁铧和报废小型粮食加工设备;废金属生活用
品、杂件;废牙膏皮、有色金属废药管等。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委、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供销、贸易等部门组成
十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计委。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市
场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其具体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废旧金属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废旧金属回收利用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对废旧金属市场的发展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负责废旧金属加工、利用项目和外运出境审批。
  (四)组织推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新成果。
  (五)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对废旧金属的回收、经营市场进行依法检查。
  三、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工作,应遵循回收与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
会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废旧金属的回收利用应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发展的目
标,积极支持废旧金属的回收和综合利用,有计划的发展加工利用网点。根据本市废旧金属
的资源状况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废旧金属交易市场,促进资源配置和
经济发展。
  四、我市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和网点布局,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发展的方针,原则上不再
新增回收经营单位。现有经营企业应吸纳下岗职工参与网(站)点的经营。对于回收网(站)
点的建设,应从严把关,适度发展。经过清理整顿,确需增设的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规定程序
办理经营手续。
  凡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加工经营的单位,须向市公安部门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限定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
业务,各县(市)的业务由所在地的职能部门从严把关,按此程序办理。
  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必须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检的,次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五、各经营废旧收购的单位、网(站)点,都要认真执行《十堰市特种行业管理规定》。
严禁收购铁路、油田、供电、供水、通讯等机器零部件、公共设施及其它不允许收购的物
品。对于违反收购政策所造成的危害社会治安和生产建设行为的,由该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六、报废车辆的回收拆解业务,仍按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更新业
务由市更新办处理。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及时解体,对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
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须作废钢铁处理;严禁出售报废车辆及五大总成或将报废车的部
件拼装整车转卖。
  七、为了更好地支持东风公司的生产发展和保障其正常经营。按照市政府《通告》精神,
对东风公司生产的废金属,应本着“加强协调,对口管理”的原则。凡属东风公司需要出境的
废金属,一律凭东风公司供应处开据的有效手续,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证》。
  八、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购买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必须到有经营资格的回收企业
采购,严禁从工矿企业、收购网(站)点和个体户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本市生产废金属
资源的企业,除自用或串换生产所需原材料外,不得随意将废旧金属销售给无证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章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违章经
营额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本市以废旧金属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应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备案和办理有
关手续。
  九、加强废旧金属价格管理,充分创造平等竞争条件,支持和保护合法经营。
  十、为防止非法无证经营废旧金属,偷税、漏税,必须加强废旧金属的出境管理。
  因此,在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建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稽查队,
加强对出境废旧金属的检查。稽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检查。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
工作人员,在废旧金属市场管理中徇私枉法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凡废旧金属出境,必须持购货方的介绍信、销货方的正式发票或销货方的有效证
明(串换、加工合同书),到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手续。未办者公路不准过
境,铁路、航运不得办理承运手续。如发现无《准运证》运输的,稽查人员有权将废金属扣
留;《准运证》填写的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的,其超过部分亦予以扣留。对无证非法运输的
废旧金属,依法予以没收。
  十二、各县(市)应根据市政府《通告》精神,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
区的市场和出境管理。各县(市)由城区出境的废旧金属,必须持有效证明和完税发票。否
则,稽查人员有权要求到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补办准运手续。
  十三、公安、工商、税务、供销、贸易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
紧密配合市废旧金属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市政府《通告》精神,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
  十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废旧金属市场管理办公室解释。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综〔2008〕462号


本局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准确真实、及时便民。

第四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具体办理。

第五条 公开办的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要时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日常工作,并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公布和更新《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综合与法规处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各处室(单位)对属于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办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相关事宜。

第六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指南;

(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本局定价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听证目录;

(四)本省价格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五)本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六)本局审批或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价格应急管理情况;

(八)经批准公开的价格监督检查情况;

(九)价格工作动态;

(十)价格统计信息;

(十一)目前执行的本局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标准和本局会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十二)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局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网上公开的信息,除动态信息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的信息以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本局将定期进行清理,对已取消的价格政策和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更新。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信息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第八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密审查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秘密、机密、绝密)文件;

(二)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同意,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

(五)未经批准,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批准,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价格制定、收费审批、查办案件、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的相关信息和本局认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及时反馈局办公室,由其协调有关处室(单位)对内容进行纠正或补充后,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以福建省物价局门户网站作为公开的第一平台,也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服务手册、电子信息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公开;

(二)局办公室设置信息查阅室向公众提供查阅服务,各处室(单位)分别提供本处室的信息分类目录交局办公室汇总;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政策提醒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

(四)根据需要,及时向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根据信息类型,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公文类信息,由各处室(单位)在起草文件时对公开性质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通过局办公自动化系统,按照局机关公文运转的程序,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该处室(单位)的局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自该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并交局办公室存档和报送图书馆、档案馆;

(二)非公文类信息,由获取或制作信息的处室(单位)对公开性质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分管该处室(单位)的局领导审定,需要公开的,自该信息获取或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内容上网发布,并交局办公室存档和报送图书馆、档案馆;

主动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通过局办公室向第三方出具《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征询函》,征求第三方意见;本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协调一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局办公室分别签送各个处室(单位),自文件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局办公室应当主动协调相关处室(单位),保证信息内容的准确一致。

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处室(单位)报局办公室审核,并按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后有变更的,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开办负责组织对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办反映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开办和监察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公开办和监察室。

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局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局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

第十七条 公开办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关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本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信息主动公开,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关于研究生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关于研究生课程班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3月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外经贸部计财司:
你司《关于举办研究生课程班的收费申请》(〔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7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你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社会在职人员国际贸易研究生课程班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生每学年5200元,试行一届,试行期满后另行报批。
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