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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8: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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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05〕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地方性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对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及相关食品,明确防范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整改,限期消除。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公共食品安全设施的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经费投入。

  (五)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调配、人员救治和善后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六条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负责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食堂和各类餐饮业等食品使用、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做好日常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严格发放卫生许可证;加强散装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和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管;推行食品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三)质监部门:主要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准入,严格审查和发放生产许可证;负责审批、备案食品的产品标准;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量监督、标识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案件;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四)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审查核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推进和落实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开展对食品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和抽检,严格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五)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行为的监测和集中整治活动,强化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蔬菜的安检工作,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农药等行为。

  (六)畜牧水产部门: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的集中整治活动,推进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遏制病害肉上市,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兽药和违禁药物等行为。

  (七)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食品流通、畜禽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生猪定点屠宰和其它畜禽集中屠宰的监督管理,严防注水肉、病害肉上市;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私宰窝点;及时将有关案件移送其他部门。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按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并按要求上报,积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八条 各单位或组织、个体经营户均应加强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经常性进行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积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增强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范发生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九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五、六、七条,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或者发生死亡病例的,追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除追究前款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合肥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调查报告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的意见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自接到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责任追究意见之日起20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合肥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4.落实安全生产资金、设备、装备投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分厂、车间、班组)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5.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技术研发。企业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积极引进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6.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全面实施安全达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出现事故征兆后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必须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告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9.注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的权益,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10.严格目标绩效考核。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施严格的目标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二、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11.加强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处于受控状态。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1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进行开展,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台账管理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13.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涉及动火等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受限空间和地上受限空间等受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等。

冶金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煤气安全管理的要求;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料仓清库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14.加强外委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承包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要服从企业统一管理,并对工程或检修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15.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班、带班制度要在企业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1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冶金、有色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7.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管理。要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使应急预案真正发挥在应急状态下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的作用。坚决防止因盲目施救扩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18.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企业要加强事故事前防范,关口前移。要制定本企业的事故调查程序,在配合政府做好事故调查的同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问题,完善制度。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认真吸取其他企业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在本企业发生。

三、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

19.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梳理和清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形成比较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0.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冶金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各有关企业要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对于凡未按要求完成的企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2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目前仍使用目录中确定的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加快淘汰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方面规定的落后产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工作。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2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要针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要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健全考核、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5.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26.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了解相关行业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了解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状况,熟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状况、特点和事故预防的重点,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对相关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执法和技术指导的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的基本能力。要了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性质、主要负责人、设备装备、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分类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的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监管力量要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7.依法维护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和依法维护企业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停止作业等权利;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8.严肃事故查处,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各资产经营公司,市属各企业:
现将《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配合我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规模和运行机制的调整,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本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贯彻《公司法》相衔接,干部下管一级、管人管事既相互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划分
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分为市委决定任免、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企业决定任免三部分。
(一)市委决定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
1、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资产经营公司董事局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3、深业集团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4、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
(1)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后提出人选,报市委决定任免。
(2)设董事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委组织部考察并征求市国资办意见,报市委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主要领导需报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资格认定。
(二)资产经营公司决定任免的直属企业领导人员及有关负责人。
1、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资产经营公司的“三总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下同)、总裁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总裁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资产经营公司除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裁提名,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总裁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其中,党委组织部长报市
委组织部核准后,由公司党委任免。
4、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免。
5、上款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后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6、上款企业的总经理:
企业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名,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党委考察提出人选,经资产经营公司党政班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后,由资产经营公司聘任或解聘。
7、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由企业决定任免的有关负责人。
1、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企业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2、上款企业的“三总师”、总经理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后,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3、上款企业除总经理助理、人事、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
4、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
企业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征求党委意见,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或解聘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备案。
5、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总经理助理、人事、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后,报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备案。
6、一、二、三类企业及类外企业的其他中层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企业党政班子集体讨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由企业党委讨论决定人选,按有关规定任免。
(四)对企业财务部长实行“下派一级”。
市属企业的财务部长由各自隶属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上一级企业指派。已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公司指派财务部长的企业,无须再设财务总监。
(五)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市证券公司除董事局主席、副主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由产权部门委派或者更换,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配套措施
(一)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和各类企业党委(以下统称“企业党委”)的建设。
企业党委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本办法实施后,企业党委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相应增强。为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企业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党委的自身建设,强化企业党委在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
与权,以保证和监督企业董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使“党管干部”原则得到切实的贯彻。
本办法实施后,资产经营公司党委及下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委组织部作出部署。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和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市委组织部负责修订《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工作暂行条例》、《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回避暂行规定》等制度,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任用工作制定严格的程序。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程
序的,要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三)进一步拓宽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渠道。
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人选既可以由市企业高级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推荐,也可以由组织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董事会推荐。其中,推荐任企业正、副总经理的,必须取得评荐中心认定的任职资格。
(四)本办法实施后,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等事项的管理也要按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商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五)本办法实施后,市委组织部要用一年的时间帮助指导资产经营公司做好各类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选拔和任用工作,具体由市委组织部商国资办、资产经营公司确定。
(六)本办法实施后,市委组织部受市委委托履行对国有企业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与监督职能。
市委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国有企业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进行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负责市资产经营公司、深业集团、金融证券等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以及对境外企业派驻人员的政审管理;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的
宏观管理;负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推荐、培养、选拔和交流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七)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