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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时间:2024-05-20 18:1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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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

建设部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制定国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节能规划,制定本地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对城镇布局、功能区设置、建筑特征,基础设施配置的影响进行研究论证。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建筑节能相关标准,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七条 鼓励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用能设备和附属设施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应用技术和管理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该目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鼓励推广应用和淘汰的建筑节能部品及技术的目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分享节能改造的收益;鼓励研究制定本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办法和相关激励政策。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民用建筑工程扩建和改建时,应当对原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寿命周期,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节能改造要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确保结构安全,优化建筑物使用功能。

  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与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节能建筑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建筑运行状态各项性能指标、节能工作诸环节的岗位目标责任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用能档案,在供热或者制冷间歇期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用能设备和系统的性能进行综合检测评价,定期进行维护、维修、保养及更新置换,保证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应当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能源消耗资料。

  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建筑节能标准和节能技术应当作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责令限期达标。

  第二十三条 对擅自改变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措施,并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责任人及时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9〕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研究,同意将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唯一受益和使用单位由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据此对《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修订后的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装备制造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发展一批具有综合研发配套能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我市设立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是指2008年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具体预算资金来源为旗区上缴留存收入的30%和企业挖掘改造资金的15%,当年新增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在2008-2017年10年间,确保每年任一时点的余额不少于30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发展资金的唯一受益和使用单位。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设专户管理,账户开立在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或其指定银行。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我市技术先进的装备制造业企业,尤其是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核心部件的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2年春运即将开始。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安监总局等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召开了2012年春运工作预备会。
  经商定,2012年春运从1月8日开始至2月16日结束,共计40天。初步预测,全国旅客运量将达到31.58亿人次,同比增长9.1%,其中铁路2.35亿人次,增长6.1%;道路28.45亿人次,增长9.5%;水运4350万人次,增长3%;民航3488万人次,增长7%。
  明年元旦、春节相隔较近,春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度集中,春运工作组织难度较大。为切实做好春运各项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营造和谐春运氛围,保持经济社会平稳有序,现将春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春运组织领导
  春运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做好春运工作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客为主、优质便捷”的指导原则,全力以赴做好春运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具体负责春运组织协调工作的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贸委)或交通运输厅(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春运工作方案,及时掌握春运动态,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完成春运任务。要加强春运工作督导,认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要予以保证。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将有超过2500万干部职工服务在春运一线。他们工作时间长、责任重、压力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为一线干部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他们能全身心投入春运工作。
  二、强化春运安全管理
  今年以来,全国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恶劣天气多,人员、设备易疲劳,更易发生安全事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春运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全生产作为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要认真贯彻落实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要从源头上加强安全防范,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春运前,有关部门要对投入春运的车、船、飞机的技术状况,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输设备以及消防、救生等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设施投入春运。要加强重点桥梁、隧道和路段的养护,做好易堵点的交通指挥和疏导,强化道口、渡口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觉遵守安全规章的意识。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加强宣传和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乘坐交通工具。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近几年本地区灾害发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责任明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应对有效的应急工作联动机制。
  要密切关注春运动态,加强预警预报,对可能影响春运的苗头性信息,要早判断、早处置。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果断采取措施,启动相应预案,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储备部分机动运力和应急物资,并确保应急时可以迅速投入使用。
  要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工作。据气象部门预测,春运期间部分地区可能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下的工作预案,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提前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防风等工作。
  四、努力增加运力配置
  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明年春运节前客流高度集中的特点,科学制订运输方案,充分利用新建交通基础设施,增加运力供给,努力满足旅客出行需要。在学生、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要组织专列、包车、包船或包机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民工流监测,引导农民工有序流动,并做好与运输部门的衔接工作。
  要加强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运力衔接,相互补充,避免发生旅客大量滞留。在场站、码头特别是新开通枢纽,要做好集疏运工作,增加公交线路,延长运行时间,方便旅客乘坐。
  在做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还要保证煤炭、石油、粮食、化肥等重点物资,以及肉禽、蔬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证生产生活需要和市场价格稳定。要充分利用客流低谷时段组织抢运重点物资。
  成品油供应企业要落实好油源,确保春运期间客运车辆的用油需要,并尽可能提供加油便利服务。
  五、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出行。要利用多种形式,及时发布班次增减、客票余额、道路拥堵、交通管制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参考。要在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的同时,采取网上售票、团体预售往返票等多种售票方式,方便旅客购买客票。要尽量增加车站候车面积,维护车站秩序,引导旅客有序上下车。要及时发布班次延误信息,并做好旅客的沟通解释和相应服务工作。要在道路沿线为自驾出行旅客提供便民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继续开展平安返乡活动,并在春节期间深入车站、车厢、家庭,慰问坚守在春运一线的职工及其家庭。
  要严厉打击倒卖车票、“甩客”、“倒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价格和收费管理,督促企业公告客运票价,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新闻宣传,准确把握舆论导向。要通过新闻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春运工作中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发布出行的各种信息,报道春运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让广大旅客理解、支持春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春运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送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