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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尽快制定粮食交易与流通示范合同文本以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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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尽快制定粮食交易与流通示范合同文本以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建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尽快制定粮食交易与流通示范合同文本以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建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调控办公室: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正在各地得到逐步落实,鉴于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认为,粮食合同是粮食流通的重要形式,根据国办[1990]13号文件的精神制定示范合同文本甚至标准合同文本,运用合同形式,规范粮食流通关系,不仅对近期管住管好粮食市场,而且对长期维护粮改政策的实施与到位,均有极大的益处。采取措施,组织人力起草、制定和发布一批符合粮改政策的合同文本,规范粮食合同,不仅可以稳定粮食产销关系和供需关系,还有利于国家及时掌握粮食的产销情况和流向,加强调控和监督。近期的工作可以有灰主的方式进行,但长期工作就必须用法律手段来保证实现。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国家鼓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粮食生产者签订符合粮改政策的粮食收(预)购合同。用粮企业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应该签字粮食委托收购合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将粮食销售给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和用粮企业,应签定粮食买卖合同。委托加工的,除农民委托加工自用口粮外,凡达到一定数量时,应签定粮食委托加工合同。
粮食收(预)购合同、委托收购合同、买卖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其他有关部门后制定。

二、实行粮食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粮食收(预)购合同、委托收购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签定后,应于履行前将合同副本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备案的合同后,应该认真审查并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粮食合同的监督检查。对粮食合同争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对违法收购和变相收购粮食的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购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争取在粮调办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专门就此专题先行研究,成熟一份,发布一份。

1998年12月15日




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口管理,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省、市迁入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之间以及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户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夫妻一方系年龄较大或因病、残生活自理有困难且长期在城镇居住的农村人口的,可以申请“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含其未婚子女)
第五条 市、镇职工、居民在农村的父母申请“农转非”迁入子女处落户的,应是年满65岁(单身老60周岁),农村无子女投靠或子女因病残等原因失去赡养条件,且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父母在城镇,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下同)或在校初、高中学生申请“农转非”迁入父母处落户的,可以办理。其中,属于父母离婚归城镇一方抚养的,须待一方再婚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
(一)三次被评为大连市劳动模范的;
(二)一次被评为“大连市最佳乡镇企业家”的;
(三)两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的;
(四)一次被评为“大连市优秀乡镇企业家”同时又被评为省以上优秀企业家的。
第八条 两次被评为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优秀厂长(经理)”的,其配偶、子女(指未婚)可以办理“农转非”迁入城镇落户。
第九条 符合国家安置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落户,是农业人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
第十条 在外地城市(含县级市)工作的双职工,其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寄养在我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一条 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或现役女军人,因子女无法随身抚养要求送回市、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中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的子女,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三条 从市、镇调往青藏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因气候不能适应或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入回市、镇及农村家中或将子女寄养在市、镇及农村亲属处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四条 属于同等市之间和大市迁往小市的,其市、镇(不含农业人员)之间人员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指未成年的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或夫妻(指无工作或退休,如有随迁子女限未婚)投靠,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五条 属于小市迁住大市的,申请迁入市、镇(含农村非农业人口)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满60周岁(投靠独生子女不受年龄限制),自理生活有困难,无亲属依靠需投靠子女的;
(二)未成年子女及在校初、高中学生投靠父母的;
(三)已退休人员投靠配偶的;
(四)无工作人员投靠配偶,结婚五年以上的。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迁入落户:
(一)按照规定退休、退职的干部、工人、远洋船员;
(二)退学、休学或不服从分配的大中专学生;
(三)被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
(四)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劳改、劳教单位清理的就业人员。
第十七条 特等、一等残废革命军人及其家属,国防科技工业三线艰苦地区三类企事业单位退休的干部及随迁家属(配偶须是无工作或退休,子女须是无工作、未婚)符合规定的,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院干部的家属和派往监狱、劳动教养院工作的检察机构干部的家属,以及煤矿井下职工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十九条 经部队军以下政治机关批准来连安置的部队离休干部的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条 市、镇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和在新建集镇工作的职工,在市、镇内有住房并居住的,其本人及在郊区是非农业人口的配偶、子女(限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一条 外省、市及本市的农村人口申请“农转农”迁入市、镇郊区落户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市、镇郊区农民结婚、女到男家的;
(二)有女无儿户招赘女婿的(多女户只限一人);
(三)男到女家,结婚后在女家居住五年以上的;
(四)与市、镇职工结婚,在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的;
(五)老人(子女)身边无亲属依靠,投靠子女(父母)的;
(六)在市、镇郊区自有房屋并居住多年,已参加当地生产劳动无法返回原住地的。
第二十二条 外地非农业人口(指离退休和无业人员)带来科研成果或专利在市、镇企业工作,连续二年创税后利润均在150万元人民以上的,其本人、配偶(限无工作或离退休)、子女(限无工作、未婚),可以迁入落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及其家属,或经国家、省、市政
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准予迁入落户。
第二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连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可落报多年有效的暂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 从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简称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域调、迁入金州区、旅顺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人员,三年内不为其办理迁入市内四区的户口迁入手续,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迁入的,应经市政府或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
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请或办理户口登记: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应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查实有关情况后,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复核和审批;
(二)符合《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由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老干部局及市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侨办、教委等部门批准调、迁入的人员及其家属,以及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持审批部门签发的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登记;
(三)以私人资金来连投资、捐赠和购买商品房达到市政府规定数额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的,向大连市公安局申请;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持大连市外地驻连机构联络处出具的证明,到单位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按照《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应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的人员,在办理户籍登记前应按规定办理核签手续和缴纳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本市有关户口迁入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二)双方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二十周年的活动,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十天。
  澳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澳大利亚举办中国现代美术展。
  澳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澳大利亚绘画展。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二年赴澳大利亚进行访问演出。
  澳大利亚室内乐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访问中国。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六)双方鼓励发展中国中央戏剧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与澳大利亚国立戏剧艺术学院、西澳大利亚演艺学院和西悉尼大学戏剧系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七)双方鼓励中国上海芭蕾舞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芭蕾舞团开展交流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八)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九)澳大利亚现代舞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到中国进行专业交流、观摩和考察。(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中国画家一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六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一)中国一名指挥家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二、图书、出版
  (一)中国图书代表团和澳大利亚图书代表团进行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书刊资料(包括文字、音像、及其他出版物)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三)双方鼓励两国出版工作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加强合作。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二)中国电影家协会邀请澳大利亚电影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二周。
  中国电影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二周。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记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进行互访,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为对方临时来访的记者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教育
  (一)双方每年互换一名官方语言教师,并视可能延聘一年。委派教师的具体细节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澳大利亚政府指定的教育机构以及两国有关学校另行商定。
  (二)澳大利亚教师工会将向中国每年派遣一英语教学小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愿意在澳大利亚帮助开展汉语教学,此项合作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商定并执行。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在北京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其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史密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