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1:26: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8号
2006-4-17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改制的原则


  第六条 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第七条 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


  第八条 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第三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


  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章 改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


  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第五章 改制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 改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改制的组织领导。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改制的后续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财政部财会字(1996)68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会计处。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68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有关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 序 号 | 编 号 | 会 计 科 目 名 称
---------|--------|-------------------
| | 一、资 产 类
1 | 101 | 现金
2 | 102 | 银行存款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4 | 104 | 暂付款
5 | 111 | 债券投资
| | 二、负债类
6 | 201 | 暂收款
| | 三、基金类
7 | 301 | 基本养老基金
| | 四、收支类
8 | 401 | 基本养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转移收入
11 | 405 | 财政补贴收入
12 | 407 | 上级补助收入
13 | 408 | 下级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离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医疗补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8 | 434 | 抚恤救济支出
19 | 435 | 管理费用
20 | 436 | 转移支出
21 | 437 | 补助下级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级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经办补充养老和个人储蓄养老的社会保险机构可增设“30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41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12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41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1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42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423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451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应的收支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根据体制要求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收到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收入,收到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科

目。
收入户除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以银行存款支付基本养老基金时,借记“离退休金支出”、“医疗补助

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出户)。
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银行存款收入户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银行存款支出户。
5.养老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

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从财政专户存款中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养老保险基金应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财政专户存款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期限和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过程中所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期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基本养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各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离退休金支出

”、“医疗补助支出”、“死亡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
2.本科目应设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指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中按规定比例记入的部分。
3.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2)收到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
(3)收到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分别记入“个人缴纳养老金收入”和“单位缴纳养老金收入”明细科目,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基本养老金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

,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4.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
2.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

利息收入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目科应按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养老保险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
第405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补助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8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
1.本科目核算实际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交的养老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解收入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解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收到滞纳金收入等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1号科目 离退休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以及各种生活补贴和物价补贴。
2.支出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上述费用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2号科目 医疗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并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补助费。
2.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3号科目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保险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5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6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本金和利息等。
2.调出职工转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职工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7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下拨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基金保险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属接受补助单位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8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养老保险基金。
2.上解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39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养老保险基金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 表 编 号 | 会 计 报 表 名 称
-----------|--------------------
会企养01表 |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2表 | 资产负债表
--------------------------------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项 目 | 行 次 | 本 月 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合计 | 1 | |
基本养老金收入 | 2 | |
其中: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收入 | 3 | |
单位缴纳的养老金收入 | 4 | |
利息收入 | 5 | |
转移收入 | 6 | |
财政补贴收入 | 7 | |
上级补助收入 | 8 | |
下级上解收入 | 9 | |
其他收入 | 10 | |
二、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合计 | 11 | |
离退休金支出 | 12 | |
其中:各种补贴 | 13 | |
医疗补助支出 | 14 | |
死亡丧葬补助支出 | 15 | |
抚恤救济支出 | 16 | |
管理费用 | 17 | |
转移支出 | 18 | |
补助下级支出 | 19 | |
上解上级支出 | 20 | |
其他支出 | 21 | |
三、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 22 | |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企养01表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项 目 | 行 次 | 期 初 金 额 | 期末金额
-----------------|-----|---------|------
一、资产合计 | 1 | |
现金 | 2 | |
银行存款 | 3 | |
其中:收入户 | 4 | |
支出户 | 5 | |
财政专户存款 | 6 | |
暂付款 | 7 | |
债券投资 | 8 | |
三、负债合计 | 9 | |
暂收款 | 10 | |
四、基金合计 | 15 | |
基本养老基金结余 | 16 |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养老保险基金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养老金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而获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3.“转移收入”项目,反映本期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来的基本养老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4.“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不足支付,而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上级保险经办机构拨入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下级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本期收到的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贷方发生额填列。
7.“离退休金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离休、退休、退职等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离退休金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医疗补助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9.“死亡丧葬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死亡丧葬补助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死亡丧葬补助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0.“抚恤救济支出”项目,反映本期用于抚恤救济的基本养老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抚恤救济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1.“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本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核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2.“转移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内调动而划转调出的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本期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本期内除上述项目以外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的开支。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填列。
16.“本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基本养老基金的收入减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收入减去本期基本养老基金支出。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期初金额”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金额”栏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期初金额”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收入户和支出户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期末在财政指定专户及基金定期存款等专项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期末暂付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基金对各种债券的投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暂收款”项目,反映期末暂收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基金期末的滚存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 编 号 | 会计科目名称 | 顺序号 | 编号 |
---|-----|----------|-----|----|------------
| |一、资产类 | | |四、收支类
1 | 101 | 现金 | 12 | 401|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2 | 102 | 银行存款 | 13 | 402| 利息收入
3 | 103 | 财政专户存款 | 14 | 403| 财政补贴收入
4 | 104 | 暂付款 | 15 | 404| 转移收入
5 | 105 | 借出生产自救款项| 16 | 406| 上级补助收入
6 | 111 | 债券投资 | 17 | 407| 下级上解收入
7 | 121 | 固定资产 | 18 | 409| 其他收入
| | | 19 | 411| 失业救济金支出
| |二、负债类 | 20 | 412| 医疗补助支出
8 | 201 | 暂收款 | 21 | 413| 丧葬补助支出
| | | 22 | 414| 抚恤救济支出
| |三、基金类 | 23 | 416| 转业训练支出
9 | 301 | 失业保险基金 | 24 | 418| 管理费用
10 | 302 | 固定资产基金 | 25 | 421| 转移支出
11 | 303 | 生产自救周转金 | 26 | 423| 补助下级支出
| | | 27 | 424| 上解上级支出
| | | 28 | 425| 其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2.收到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2.本科目应设置“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因缴费程序不设置收入过渡户的单位,银行存款可不设“收入户”和“支出户”明细科目。
3.银行存款收入户核算实际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及有关收入,收入户除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收到企业交来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收入”等科目;按期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

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户)。将有关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收入户),贷记“现金”等科目。
银行存款支出户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有关费用支出。支出户除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款项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计划收到从财政专户存款中拨入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支出户),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提取和支取存款时,借记“现金”和有关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在不违犯银行存款的收入户与支出户的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零星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银行存款的支出户。
5.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

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3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2.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经批准将财政专户存款划入银行存款支出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3.失业保险基金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财政专户的对帐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财政专户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04号科目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暂付款项。
2.暂付款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的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05号科目 借出生产自救款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对安置失业职工的企业给予的借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借出生产自救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
期末,将借出生产自救款的利息收入转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收不回来的,经批准核销时,借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11科目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本金。
2.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121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利用转业训练费购建的用于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设施等固定资产。
转业训练费购建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2.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报经批准报废清理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失业保

险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种类和项目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201号科目 暂收款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发生的暂收款项。
2.发生暂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借记本科目。付出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存”、“现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暂收款项的种类和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
1.本科目核算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2.年末,应将各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失业保险金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将各项支出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救济金支出”、“医疗补助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转业训练支出”、“管理费用”、“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
3.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生产自救周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自救周转金”科目。
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或“现金”科目;发生的清理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租赁、经营等取得的收入,直接记入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滚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 生产自救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经批准自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的累计余额以及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等。
2.经批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转的生产自救周转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运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借出的生产自救周转金不能偿还的,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借出生产自救款”科目。
3.本科目余额为历年滚存的生产自救周转金结余。
第303号科目 固定资产基金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用转业训练费购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基金。
2.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和转让时,按固定资产原值核销固定资产基金,借记“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3.本科目年末余额为历年形成固定资产而占用的基金总额。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收入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企业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失业保险金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生产自救周转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并入生产自救周转金帐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结息通知单,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中,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入银行存款收入户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利息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
1.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补贴。
2.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财政补贴收入转入失业保险金基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
1.本科目核算随异地职工调入本地而转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异地职工调入转来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转移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转入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交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下级上交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 上级下拨收入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拨给的失业保险基金。
2.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上级下拨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除前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滞纳金收入等。
2.发生的其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其他收入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失业救济金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2.支付失业救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失业救济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 医疗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发生的医疗补助费。
2.支付医疗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失业救济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3号科目 丧葬补助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2.支付死亡丧葬补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丧葬补助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4号科目 抚恤救济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所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
2.支付抚恤、救济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抚恤救济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6号科目 转业训练支出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转业训练等费用性支出。
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当期按规定对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发生费用性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现金”科目。期末,将转业训练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18号科目 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用。
2.提取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将管理费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1号科目 转移支出
1.本科目核算随职工调出本地而转出的失业保险基金。
2.调出职工转出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转移支出结转失业保险基金,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3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
2.拨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下拨下级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明细帐。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4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调剂使用的失业保险基金。
2.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期末,将上解上级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425号科目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前述各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2.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期末,将其他支出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2010年7月19日,原告赖某(丙方)与被告钢管公司(甲方)、第三人成教学校(乙方)签订《实习协议》,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学生实习基地,期限自签约之日至2011年1月18日,实习期满,表现良好者可在甲方继续工作,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甲方负责实习人员岗前培训、考核管理,准时发放工资;乙方按时安排人员到岗实习,协助甲方做好管理工作;丙方自愿到甲方实习并服从管理,辞职须按程序交接,擅自离职的,不支付工资;丙方属实习岗位,按招聘简章的待遇支付工资。签约当日,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轧机工作。被告招聘的工人与实习生实行同工同酬。原告每月工资800元,另发有其他补贴。2010年11月原告在工作时受伤,经仲裁后原告不服,起诉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查明,成教学校是为成人提供各类学历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事业法人。2010年5月,其将原告登记在《报名册》上,但未对原告进行过培训,原告未在该校上课。学校未收取原告培训费,也未向原告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原告不属在校学生实习。在校学生实习是指高等教育院校尚未毕业的在校生,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安排到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实践以巩固课堂知识,是学校教学的延伸,一般不视为就业,实习生与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但本案原告并非成教学校的全日制在校生,该校未对原告进行培训,也未收取培训费、未颁发学生证和培训证书等,即原告不受成教学校的管理,其到被告公司“实习”并非学校对其教学培训的延伸。所以,原告不属于在校学生实习。
2.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首先,原告与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在被告公司“实习”,接受被告的管理,遵守被告关于辞职等规章制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再次,原告独立从事被告业务组成部分的轧机工作,被告按招聘工人的待遇向原告支付工资及补贴,双方形成有偿劳动。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原、被告之间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实习协议》不应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障碍。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常采用类似签订实习协议的方式行招工之实。在此类案件事实认定上,应着重审查实习人员是否为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实习是否为学校教学的组成部分、实习人员是否以学习技能为目的以及用人单位对实习人员考核管理、支付报酬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而不应仅依据实习协议进行事实认定,以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相统一,运用法律的评价与指引功能抵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