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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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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5日)

深办〔2006〕34号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深办发〔2006〕11号),现就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转为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
   现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部分可按市场化经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转为国有企业(下称转企或转为企业),撤销事业建制,收回事业编制。具体包括:
   1.经营性演出场所、新闻传媒出版、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机构和接待基地、后勤服务等经营开发类单位原则上转为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分别实行调整、重组或改制,依法进行企业注册,在面向市场提供服务的同时,继续为党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转企单位承担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职能划转到相关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中;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职能原则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单位承担,转企单位难以承担的,整合到保留的相关事业单位中。
   2.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资格认证、资产评估、工程咨询、职业中介、人才交流、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先与原主管部门脱钩,交由市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再根据行业特性,逐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置国有资产。
   3.经营性公用场馆、公用事业作业和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提供,一并转为企业。
   (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
   凡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已大部分转为行政事务机构,目前仍作为事业机构管理的有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其中兼具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的单位,两种职能要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行业管理与作业养护不分的单位,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进行剥离,行业管理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作业养护职能实行公开招标,推向市场。
   2.部分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职能原则上划归到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
   凡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具体包括:
   1.业务比较单一、工作量不饱和以及任务已完成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需保留的职能转由其他相关单位承担。
   2.转企后无法生存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撤销。
   3.产权不属于我市所有的事业单位,收回编制,交回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四)暂时保留的事业单位
   应转为企业,但市场发育尚不成熟或因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暂不宜推向市场的单位可暂时保留事业建制,事业编制收回、冻结或置换为雇员编制,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时再转为企业。其中市校合作的科研开发机构,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直接进行法人登记,编制收回;配备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逐步收回。
   (五)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
   大部分公益类和部分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具体包括:
   1.政务信息、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基础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医疗、水文气象监测、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服务、园区管理服务等公益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此类单位凡功能类似、任务单一的实行整合重组。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统一为政府提供决策研究支持;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考务机构及其职能,统一负责全市考务工作;整合园区管理服务机构,统一为驻园区单位提供服务;整合市直机关各部门所属信息化建设机构(系统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部门除外),统一负责市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2.保留食品药品检测、质量安全监督、涉案价格认证、准司法仲裁、集中采购代理、公共平台等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将此类事业单位实行联合、兼并或重组。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实施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将市直各部门造价管理机构予以合并,统一负责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按功能整合市直各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统一负责强制性检验检测工作。
   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整合重组的基础上,要加大体制和机制创新力度,依法规范管理。
   二、改革的配套政策
   为保障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推进,要按照以下配套政策做好被改革单位的资产处理、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一)财务及资产处理
   1.机构撤销、整合的,其全部资产和负债由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其中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土地、建筑物(含账外土地、房产)、无形资产、债权、权益等(下同)。
   2.事业单位转企的,其全部资产一并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办公用房属于原主管部门并免费提供转企单位使用的,在三年过渡期内(转企单位设定三年过渡期,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继续让其免费使用;属于租赁关系的,过渡期内维持现有租赁价格不变。
   (二)财政扶持政策
   1.转企事业单位本年度原财政拨款预算维持不变,2007年和2008年,市财政分别按2006年年度预算的50%、25%比例予以补贴,资金的核拨与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和新的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其中,公办幼儿园转企后,除三年财政补贴外,原财政拨款改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用于对全市学前教育的支持。
   2.冻结和收回编制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企过渡期后继续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三)人员分流安置
   被改革单位的人员分流安置按《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实施。
   (四)社会保障
   转企事业单位员工社会保障执行《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转企幼儿园以及收回编制和改变经费管理模式的事业单位,其员工社会保障按以下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1.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仍按事业单位职工参保办法(以下简称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
   2.收回编制但保留事业建制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新聘用人员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经费形式调整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在编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事业单位相应的待遇,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转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3.撤销、整合事业单位的已离退休人员由原主管部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支付。单位撤销、整合后的下岗人员,可直接到市社保机构按企业办法继续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因单位核减编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由原单位管理,退休待遇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4.凡经费已实行或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核定支出(含由经费自给调整为财政拨款)的保留事业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含以后的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按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离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安排。
   (五)经济适用房分配
   因转企、整合、撤销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2002年12月31日前属市财政拨款的在编人员,符合市政府批准的《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深府〔2003〕104号)规定购买全成本微利房条件的未购房职工,保留其按全成本微利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资格。
   (六)工商登记政策
   转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转企后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过渡期内可同时注明原事业单位名称。
   (七)权益继承
   1.事业单位转企后,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在过渡期内继续保留(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除外)。
   2.转企后经批准实行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资产纳入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过渡期内干部人事管理和日常经营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负责。
   3.经营性公用场馆的管理机构转企的,转企后实行委托经营,场馆资产列为非经营性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可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场馆业主,与场馆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约。通过政府合约将场馆营业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办法、场馆维护和管理办法、场租和服务定价规则、公益性义务以及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经营管理单位在遵守合约的基础上,按照商业原则经营场馆。场馆经营市场化后,对需要扶持的公益活动由政府进行采购或资助。行业主管部门与财政等有关部门商订场馆经营收入分配(或亏损补助)及公益活动采购或资助办法。
   4.公办幼儿园转企后,原在编教师过渡期内工资和福利待遇不降低,单位无法保障的,由产权单位解决。
   5.纳入深府〔2005〕80号文件转企范围的科研机构,原享受的三年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期满后不再续延。转企后实行改制的,原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行业众多、情况复杂,为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事改办)要根据《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本实施方案,统筹规划,认真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
  (一)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
  事业单位分类工作情况复杂,要结合单位功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具体类别的确定工作。单位职能清晰明确的,可直接确定其类别;职能比较复杂的,在征求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按其主要功能确定类别。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类别确定后,应当遵循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和管理政策,先把应转企或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应撤销的予以撤销,再对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重组和清理规范,并结合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行业的特点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分步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
  1.事业单位撤销、转企和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等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其中转企单位分批移交市国资部门。
  2.保留事业单位的重组整合和清理规范工作从明年开始全面推开,2007年底前完成。今年内做好准备工作,并重点推进检验检测机构的重组整合。
  3.保留事业单位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工作由市事改办分专题进行研究,其中管办分离、购买服务、以事定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等工作今年内启动,逐步推进。
  (三)及时研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市委组织部、市改革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审计局、法制办、国资委等市事业单位体制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各区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本方案实施。
  附件: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附件

第一批市属事业单位改革名单

   一、124家转企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幼儿园、深圳市教育幼儿园、深圳市翠园幼儿园、深圳市宁水幼儿园、深圳市梅林一村幼儿园、深圳市华富幼儿园、深圳市南华幼儿园、深圳市滨苑幼儿园、深圳市皇岗幼儿园、深圳市莲花二村幼儿园、深圳市莲花北幼儿园、深圳市彩田幼儿园、深圳市实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一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二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三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四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五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六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七幼儿园、深圳市卫生局莲花北村幼儿园、深圳市政法幼儿园、深圳会展中心(挂“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牌子)、深圳市网球俱乐部、深圳音乐厅、深圳大剧院、深圳体育场、深圳体育馆、深圳游泳跳水馆、《经理人》杂志社、《开放导报》杂志社、深圳质量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特区经济》杂志社、《深圳法制报》社、《特区教育》杂志社、《游遍天下》杂志社、深圳都市报社、深圳市《焦点》杂志社、深圳市《中外房地产导报》社、深圳市经理培训中心(挂“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牌子)、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市宣传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海联招待所、深圳国家电子技术工业试验中心、深圳市经济计划干部培训中心、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深圳国家863计划材料表面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挂“深圳市材料表面分析检测中心”牌子)、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挂“深圳市跨国采购服务中心”牌子)、深圳市工业设计促进中心、深圳市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注:保留事业建制至2008年底)、深圳市成人教育中心、中国科技开发院、史丰收速算法研究所、深圳史丰收速算法国际研究与培训中心、深圳市新技术研究所、深圳市电子研究所、深圳市电子商务中心(挂“深圳市电子证书认证中心”牌子)、深圳市国际信息技术交流中心、深圳市科技局招待所、《信息技术时代》杂志社、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拯救中心(挂“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牌子)、深圳法律培训中心、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深圳)国际人才培训中心(挂“深圳继续教育学院”牌子)及所属大厦管理处、深圳市涉外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挂“深圳市劳动局涉外劳动管理处”牌子)、《住宅与房地产》杂志社、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深圳市规划培训基地、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挂“深圳市建科建材质量检验站”牌子)、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及下属三个分院、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交通运输培训中心、深圳市公路局材料供应总站、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工程总队、深圳市公路局公路养护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绿委苗圃场、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电影发行中心、深圳市海天出版社、深圳市《花季.雨季》杂志社、深圳市文物商店、深圳市演出服务中心、深圳市粤剧团、深圳戏院、深圳市环境工程咨询服务中心、深圳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挂“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预处理基地及安全填埋场(二期)工程筹建办公室”牌子)、深圳市统计信息培训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培训中心、深圳市质量保证中心(挂“深圳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牌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培训中心、深圳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市道桥维修中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外事服务中心、深圳市五洲宾馆、深圳迎宾馆、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体育大观》杂志社、深圳市康乐体育俱乐部、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鹏程》杂志社、《深圳青年》杂志社、深圳《红树林》杂志社、共青团深圳市委教育基地、深圳青年艺术团、深圳市婚姻介绍所、深圳《女报》杂志社、深圳市妇女儿童发展中心、深圳市婚姻家庭服务中心、深圳市现代轻音乐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深圳《特区文学》杂志社。
  以上转企单位中由市国资委暂委托原主管部门管理的有16家,分别是:深圳人大干部培训中心、深圳市荔园招待所、深圳会计进修学院、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房产管理培训中心、深圳市宝安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深圳市龙岗规划交通研究中心、深圳市市政工程咨询中心、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深圳市水务规划院(原市水利工程设计院)、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站、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技术训练基地、深圳市法官培训中心。
   二、28家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龙华、公明、石岩、观澜、光明、龙岗、横岗、布吉、平湖、坪山、坪地、坑梓、大鹏、南澳、葵涌等20个管理站,中国渔政渔监船、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深圳市道桥管理处、深圳市城市绿化管理处、深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深圳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办公室、深圳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深圳市同富裕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27家撤销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罗湖口岸火车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中国奥委会新闻中心、深圳市高级经理评价推荐中心(挂“深圳市高级人才测评中心”牌子)、深圳市文艺创作中心、深圳国家生化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深圳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深圳市超大规模集成电路领导小组筹建办公室、深圳市数字电视研究开发及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儿童科学乐园、深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深圳市公共交通结算管理中心、深圳市学校卫生保健所、深圳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医务所、深圳市科技发展基金促进中心、深圳市酒类质量检测中心、市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深圳市老人综合服务中心筹建办公室、深圳国际牧业科技交流培训中心、深圳法学学术交流服务中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杂志社(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税务协会管理)、深圳广播金融证券台、深圳市音像信息资料馆、深圳中心图书馆筹建办公室、深圳创作之家(注:收回编制,交回中国作家协会管理)、深圳市政协联谊大厦筹建办公室、深圳市职工技术协作委员会办公室、鹏程国际认证中心(注:收回编制,交回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管理)。
   四、10家冻结并逐步收回事业编制的单位名单
   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深圳市儿童福利会、深圳市慈善会、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深圳市基督教协会、深圳市天主教爱国会、深圳市伊斯兰教协会、深圳市佛教协会、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五、5家事业编制逐步置换为雇员编制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市公路局职工服务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服务部、深圳市公安局后勤服务中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六、9家收回编制但作为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名单
   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深圳清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深港产学研基地、深圳国际技术创新研究院、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深圳金融联网络服务中心、深圳中国科学院院士基地、深圳中国工程院院士基地。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
   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事业单位转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转企工作,实现转企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的平稳过渡,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转企过程中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企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转企人员)。
   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应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按规定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转企人员转企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原有工龄视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转企后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计发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 事业单位转企前退休人员(含转企时提前退休人员)转企后统一在市人事、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单位实际执行的标准计发、调整退休待遇。
   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的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其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转企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退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
   财政核拨补助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转企后其退休金和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除此之外原单位按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由转企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计算。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退休金和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由财政按规定标准支付,除此之外原单位按人事、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补贴,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计算。
   经费自给转企单位199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退休待遇和医疗保险费乘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0年计算。经费自给转企单位1996年7月1日后至转企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发放,退休待遇和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转企时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计提标准按差额部分乘以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计算。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在编人员五年内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以转企之日的职务职级和工龄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办法计算退休金并存档(以下简称存档退休金,存档退休金核定后不再调整。存档退休金不含各项津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与存档退休金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差额部分),按以下办法发放差额补贴:转企后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90%发放;转企后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70%发放;转企后第三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50%发放;转企后第四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30%发放;转企后第五年退休的人员,按差额部分的10%发放;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放差额补贴。
   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转企的,差额补贴由财政支付;经费自给事业单位转企的,转企补贴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由单位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社保机构逐月发放。
   第五条 转企单位交由社保机构发放的费用,结余部分计入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企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事业单位转企后,其转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代管)。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年度综合定额费和体检费,转企前由财政支付的,转企后仍由财政支付;转企前由单位支付的,转企时由单位按退休人员平均余命18年一次性计提,单位有困难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补足,交由原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的由产权单位管理)。转企后退休的人员,按我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七条 转企单位实行多种经费形式的,属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编制的人员,视同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转企单位的转企人员办理;属经费自给编制的人员,视同经费自给转企单位的转企人员办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转企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农市发[2003]3号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总的看,发展水平还很低,突出表现在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竞争,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必须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发展连锁经营不仅是流通业态的变革,而且对我国农产品和农资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现代化也具有积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农产品和农资流通面临着新的形势。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买方市场形成,竞争加剧;人民生活步入小康,农产品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农资零售网点以个体经营为主,数量众多,不利于控制农资进销渠道,质量难以保证;农资市场主体规模小、经营分散,相互缺乏合作与联合,市场竞争力弱;加入WTO后进一步扩大开放,农产品和农资面临国际市场的冲击等。这些都对农产品和农资流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践看,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促进规模经营,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保证农产品和农资的质量。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把引导、扶持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和推动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产品实行连锁经营需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2002年全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接近1000美元,其中大中城市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更快一些。这些地区的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工作和生活节奏快,对方便、快捷的超市食品需求不断扩大,客观上具备了实行农产品较大规模连锁经营的条件,应该大力发展。其他地区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连锁经营的试点,以积累经验,培养人才,逐步推进。

  各类农业生产资料,每年、每个生产季节都有大量而且相对稳定的需求,实行连锁经营一般不受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可以大力发展。

  发展连锁经营是企业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而选择的一种营销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由企业自主决策和运作。在推进企业发展连锁经营中,要注意把握好几个条件:一是企业要有相当的经济实力。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没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开设的连锁门店数量达不到一定规模,经营总额和效益很难上去。二是要有先进的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和过硬的管理队伍。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配送、分散销售,在人、财、物、信息管理等方面对企业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要有全新的管理模式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特别是要有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中高级管理人才队伍。三是要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的企业品牌。连锁经营在相当程度上是品牌经营,既靠品牌吸引消费者,打开市场,也靠品牌吸引供货商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没有品牌,难以做大做强连锁经营。四是每一个连锁店的开设,在方位、地址的选择,目标市场和消费者群体的锁定方面,要慎重决策,充分考虑到原有商业网点布局及其经营特点、消费水平和购买习惯等因素,权衡利弊,充分论证,避免盲目投资。

农产品连锁经营要根据各种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特点,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经营范围。一般说,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最适宜连锁经营,如各种蔬果饮料、罐头食品、腌制食品、粮食制品、糖果制品等;经过分级、包装、保鲜处理的生鲜农产品,如水果、冷冻鱼肉、茄果类和根茎类蔬菜等也比较适宜连锁经营;叶菜、活家禽、活鱼等产品搞连锁经营的难度相对大一些,必须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和布局。

农资连锁经营要将农资销售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有效的技术服务带动农资销售。农资连锁店经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知识,具有指导农户正确使用农资并传播先进适用技术的能力。在经营品种上要突出科技含量较高的名、特、优、新农资产品。

三、分类指导,促进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健康发展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为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引导和推动以下各类企业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

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所办企业。多年来,从上到下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建设了一批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商贸活动的企业,设立了不少经营网点。各地农业部门要引导和鼓励这些企业积极创新,转变营销方式,本着先易后难、从小到大、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发展连锁经营。尤其是为广大农民服务的种子、农机具、农药、农膜、化肥、饲料等农资供应销售,要依靠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连锁经营,改变目前单店经营为主、商品质量无保障、售后服务不规范、市场开拓能力不强的状况,逐步建立起现代化的营销模式。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经济实力,并且与生产基地和农民联系紧密,市场开拓能力强。实践证明,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具备较好的条件。要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推行连锁经营。支持流通型龙头企业直接领办连锁超市或连锁商店,支持加工型企业配合连锁经营,搞好农产品和农资的集中配送。

乡镇企业。与农产品和农资流通、加工有关的乡镇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积极参与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既可以成为加盟店,也可以成为供货商或配送中心,条件好的企业还可以领办连锁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引导农民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使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连锁经营的需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形成批量,统一向连锁经营企业直供直销农产品。

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货源集中,品种齐全,具有持续供货能力,集中采购的成本低,发展连锁经营有优势。要积极引导各地的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农产品连锁经营。近期可大力发展农产品配送中心,为其他连锁经营企业搞好配送服务,或依托批发市场引进配送企业,培育农产品配送产业;有条件的批发市场可以直接投资建立连锁经营企业,依托批发市场从事农产品连锁经营。

各地农业部门还可以通过组织举办一些农产品产销洽谈活动,邀请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专业合作组织参加,协助他们加强业务沟通,密切产销联系,为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发展提供服务。

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我国是一件新生事物。各地农业部门要注意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典型经验,加强指导。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启动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03-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试点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将于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开通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申报。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会员应当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操作流程、技术系统(包括交易、结算、监控系统等)、资金和证券等准备工作,对账户管理、委托申报、交易监控、逐日盯市等业务环节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业务顺利启动和安全运行。

二、试点会员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向客户充分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加强业务风险提示,认真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并在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明确向客户公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

三、试点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的报送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确保向本所报送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试点会员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则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规范运作,加强内部业务监督和管理,强化风险控制措施,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五、试点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及时警示和约束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对涉嫌利用融资融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的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试点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本所将对试点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活动进行监控,并视情况进行业务检查。对违反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规定的,本所将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实施纪律处分。

七、融资融券交易试点过程中,会员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或者对融资融券相关制度、业务流程或技术系统提出建议,请及时告知本所。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