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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40: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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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7〕1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黔西南州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廉租住房供应和分配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6〕25号)和省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黔财综字〔2007〕32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资金来源、资金储存、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申请拨款程序及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监督。

第四条 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并对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廉租住房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县市(开发区)民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有:

(一)州、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从2007年起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每年在预算编制时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确保廉租住房建设。

(二)各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每年应从留归本级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用后余额的10%核定。

(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入地方同级国库。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从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社会多渠道筹集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房管部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八条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对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和核算从财政专户拨付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前,各县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房管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到承租人,在发放后十日内,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报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州房管部门,州房管部门按季度汇总后将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廉租住房的建设,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成本。

第九条 州、县市(开发区)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召集民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对下一年度本区域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等进行摸底测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作他用。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把廉租住房资金使用关。

廉租住房资金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对违纪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与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州、县市(开发区)民政、房管部门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收入和住房等状况按年度进行复核。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超过黔西南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取消各种配租方式。

第十二条 各县市的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中青年干部培养锻炼的要求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部党组研究,决定从1996年分批选派部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部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是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的有效措施。中青年干部到铁路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有利于干部解放思想,开阔视野,转变作风,密切上下关系;有利于干部积累实际工作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全面素质,适应铁路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二、选派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要形成制度。部机关每年都要抽调一定数量德才素质较好、需充实基层工作经验的中青年干部到基层挂职。年龄一般掌握在处级干部40岁左右,科级以下干部35岁以下。
干部挂职安排,要针对干部不同情况和本着业务大体对口的原则,主要到铁路“四大干线”上的站段,一般安排站段副职。不占挂职单位编制。挂职锻炼时间一至两年。挂职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三、接收单位要按照挂职锻炼的要求,分配挂职干部实质性工作,做到有职有责,并为挂职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他们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挂职干部的教育管理,要与同岗位人员一样严格要求,定期考核,挂职期满要对其表现如实作出全面鉴定。
挂职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所在单位和有关规定,服从领导,遵守纪律,刻苦学习,扎扎实实地工作。挂职干部每半年写一份思想和工作小结(或专题论文和调查报告),交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挂职期满,要写出挂职总结报部人事司。
部人事司和派出单位要负责对挂职干部进行年度和挂职期满的考核工作,并注意总结实行此项制度的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四、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占原单位编制,保留原单位职务,工资由原渠道支付,其余享受挂职单位同岗位同职务人员待遇。
今年首批挂职锻炼的干部,要在七月底以前到位。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干部挂职锻炼的重要意义,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完成选派任务。今后各派出单位每年三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选派名单和具体挂职建议,由部人事司(政治部干部部)协调、
审查,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6年5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1958年1月)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已经经过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8年1月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的决议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股份基金的补充规定


对于农业合作社社员家庭的劳动力增加或者减少的时候,他们的股份基金如何处理,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城市居民、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青年学生下乡上山入社,应当如何交纳股份基金,这些问题,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里没有规定。为了使农业合作社处理这些问题有所遵循,本着鼓励城市居民和其他非农业人口下乡上山参加农业生产的精神,同时适当地照顾原有社员利益的原则,现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农业合作社社员家庭中,因军人复员退伍、学生毕业、子女婚入、子女长大等原因增加了劳动力的,一律不再交纳股份基金。因家中有人服兵役、转业、子女婚出、衰老、死亡等原因减少了劳动力的,所交纳的股份基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没有家属在农村居住的退职或者退休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城市居民,现在下乡上山新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一般的都要交纳股份基金。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生产资料可以抵交股份基金,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又已经停止发放,如果在经济上确实困难的,可以援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其股份基金可以缓交或者少交。在经济上特殊困难的可以免交。
三、城市青年学生下乡上山参加农业合作社生产,因为他们本人尚未就业,原来并无收入,入社时可以免交股份基金。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家属、企业职工家属、军官家属等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凡是家里已经有人入社并且交纳了股份基金的,可以不再交纳;原来家中无人入社,现在回乡入社的,照第二条有关规定办理。
五、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下放到农业合作社进行劳动锻炼的,因为第一年由原机关照发工资,所以他们第一年不取劳动报酬。
其中,在农业合作社参加生产超过一年的,应该交纳股份基金,就用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抵交。如果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多于应交的股份基金,可将多余的部分,记入农业合作社的公积金项下,并由原机关和农业合作社予以表扬;如果第一年应得的劳动日报酬,不足抵交股份基金,不足部分由本人用从原机关领得的工资补足。调出农业合作社或者因故脱离农业合作社的,这项股份基金全部转归农业合作社做为公积金。
在农业合作社参加生产劳动锻炼为期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一律不取劳动报酬,也不交纳股份基金,他们应得的劳动日报酬,全部赠予农业合作社做为公积金。
六、凡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革命军人、企业职工等在农村的家属,因缺乏或者丧失劳力没有入社而依靠外出亲属薪给供养的,他们今后是否入社完全由其自愿,农业合作社不要强迫他们入社,也不要向他们索取股份基金。但是,他们的土地应该设法耕种,或者交农业合作社使用,不得任意荒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