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的目标任务,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发展。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条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卫生部印发《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医疗单位直接参与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使管理和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
们。望各地财政、卫生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效果好的经验,同时按照《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于7月15日前,将“统计表”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局和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的统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各级公费医疗日常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要给予切实的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附件:一、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
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二、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情况统计表
附件一: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1.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在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前提下,使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适当与享受单位和个人利益挂钩的改革措施落到实处,从1993年起,将按照在改革中取得的实际效果情况,对地区实施公
费医疗奖励。
2.依据。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县(市、区)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发文作出正式规定的情况,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开支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实际开支水平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实际效果,结合日常公费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
况等诸方面因素评分奖励。
3.评分标准。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发文件的:20分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发文件的县(市、区)数量占
20%--40%的:5分
41%--60%的:10分
61%--80%的:20分
81%--94%的:30分
95%以上的:40分
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支出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支出水平的:30分
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均公费医疗经费增长速度低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的:10分
前两个标准是发文分,后两个标准是效果分,四个标准为基本分。省直(自治区直、直辖市直)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在基本分数上再加10分。
4.奖励经费计算方法。按上述各个方面的评分标准计算出的分数,即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得分。各省的得分相加之和即为全国总分。以县为单位实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每个县奖励0.2万元,计算出该省的县(区)奖励经费数和全国的县(区
)奖励经费数。按照这两个数值计算分值和省奖励经费数(见下公式):
总奖励经费数-全国的县(区)奖励经费数
分值=--------------------
全国总分
该省的县(区)+该省得分×分值
省奖励经费数=----------------
奖励经费数
在以上计算的基础上,对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人均支出位于全国最低水平的,实行这种改革办法坚持不懈,不断取得成绩的,适当增加奖励经费。对在管理中不遵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如扩大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扩大享受人
数范围等,酌情扣减奖励经费。
5.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主要用于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好的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条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金和补贴。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和改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各地财政部门可以适当予以奖励,用于改善工作条件。
附件二: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
单位: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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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医院|县 ( 市、 | | 年人均经费
单 位 | 管理 |区)发文 | 年人均支出数 | -----
|发文时间| | | 增长速度%
| |-------|---------|---------
| |个数|占全省%|财政决算|实际支出|财政决算|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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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 | | | | | |
辖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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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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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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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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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发文栏中填发文时间或注明“未发文”。
2.打*栏不填。
3.年人均支出中和年人均经费增长速度中的实际支出,按实际支出数计算,包括财政、单位、医院负担数和公费医疗欠费数。
1993年5月18日